现在看来,阿里巴巴正在陷入所有大公司都会面临的那种舆论困境:当一个公司大到一定程度之后,看上去理所应当之举,都会被用另一个逻辑诠释。
从昨天开始,又一场风波围绕着这个公司上演:多个看起来有关联的微信账号发文,说“深圳企业微信狂批阿里,杭州警方连夜跨省调查”。一时之间,批评阿里的说法在微信上、朋友圈内四处流荡,成为证明这个企业“大而作恶”的又一证明,而“大而必死”的说法也成为这个舆论的进一步延展。
事实其实并没有那么复杂。根据阿里旗下官方微博“平安阿里”昨天(2月6日)晚上发布的微博显示,“长期以来,自称为“华南地区规模最大的B2B电子商务平台”和“云平台网贷系统”的深圳市迪蒙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在微信平台上对淘宝品牌以及公司高管个人进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恶毒攻击、诽谤以及商业声誉进行贬损,对此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就其中《淘宝阿里偷税5万亿,超过100个国家GDP》等格外恶劣的谣言和诽谤信息向公安机关报案”。
以此推论,警方的行动应是在接到上述报案后的一个常规问询。就此后的公开消息显示,警方在此环节中完全按照了正常的程序在处理:根据深圳迪蒙科技此后的公开文章可见,杭州警方带了介绍信,并在深圳警方的陪同下对相关人士进行了常规问话。这是警方应有职权,也不存在执法瑕疵。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举措,和阿里巴巴这四个字结合在一起,旋即便成为一场舆论风波。事实真相似乎已经不再重要。
但这对于警方来说,似乎并不公平。有几个问题需要理清:
一、阿里巴巴是否有权就竞争对手的恶意诽谤选择报案?
答案是显而易见的。阿里巴巴作为一个企业个体,当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伤害,显然可以选择用合法的手段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再受到继续伤害——至于选择是刑事报案,还是民事起诉,这亦是受伤害个体的自主权益——至于是否会被认可,则由法律来做决定。
换而言之,作为合法运营的企业,阿里巴巴选择报案是它自己的权力,至于是不是能够获得认可,这则是警方乃至司法机关的问题。在这个环节中,阿里巴巴并不能参与,也不应该承担不应当由其承担的恶名。
而就目前此事件显露出来的事实看,这家公司对阿里巴巴的舆论进攻并非孤例,而是持续性的事情。
就该公司公众账号的文章列表来看,从去年至今,这个名为“淘金地”的账号持续性的对阿里巴巴和特定公司个人进行持续性和毫无根据的指控和攻击。就拿最新的一篇文章来看,2015年02月1日发表的《淘宝阿里偷税5万亿,超过100个国家GDP!!!》,此文显示为迪蒙网贷系统 www.dimeng.net 独家供稿----且不说文章的内容,但就标题而言,以“偷税”这么直接的指控,加上具体数额的设定,已足以够上“恶意侵害商誉”了。而阿里巴巴方面报案的,正是此类文章。
显然,深圳市迪蒙科技公司在微信平台上的言论攻击,阿里巴巴认为已经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的明确事实。而选择“报案”,显然是阿里巴巴方面认为该文并非简单地民事侵权。而刑事报案与民事案件对于“商业信誉”纠纷处理最大的不同,就是刑事案件要求,报案方能够对“商誉损害”行为的严重性有所定性和定量,即具体造成了多大损失有明确证据,这也是为何很少有商誉纠纷案件能进入刑事流程的一个最重要因素。
根据法律程序,中国司法程序上主张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故阿里巴巴先进行刑事报案,亦在法律和清理之中。
二、警方是否可以就上述报案找事件当事人问话?
答案当然是可以。作为执法机关,警方的职责和权限之一,就是应当事人的报案,就相关事实依法进行核查,可以采取的手段有传唤、拘留侦查等。
根据法律界定,对于侵犯商誉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我国刑法规定了相应刑罚以打击这种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危害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此前发生过的,蒙牛、伊利商业信誉诽谤事件,公安机关对涉嫌侵害商誉犯罪的策划公司员工和蒙牛管理人员批捕并追究刑事责任,即依据的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般普遍认为,重大损失是指犯罪人实施并多次实施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造成他人商誉贬值,进而使他人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甚至面临破产的情形。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多次诋毁他人商誉或诋毁多人的商誉,以及采取特别恶劣的手段进行诽谤,或造成除经济损害以外的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并且有关经济损失,往往能够认定损失在50万元以上。这应该是此案最终如何定性的核心要素。
目前,此案能否最后被立案以及司法机关如何判处尚不清楚,但是“商誉”当事人寻求刑事和司法保护,并无不妥,我们愿意看到事件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而警方目前所采取的行动并无不妥之处。
根据深圳迪蒙的说法也可以验证这一点:作为报案方属地的杭州警方在接到报案后,按照流程派出警员至当事另一方属地的深圳,由深圳警方陪同下对相关当事人展开问询,并出示了警官证及介绍信等必要证件,在这个链条上,警方无瑕疵可言。
而按照惯例,针对此类敏感案件,警方应会对问话过程进行全程的录音录像,深圳迪蒙方面单方声称“杭州警方存在不当行为”的指控,假如被证伪,深圳迪蒙则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三、阿里巴巴为什么要选择报案?
这个才是问题的核心。长久以来,在舆论语境之中,一直存在一个诡异的现象:当企业或个体足够强大时,舆论通常会认为,面临恶语恶行中伤时,你不应该选择保护自己的举措——因为你已经足够大了,被人骂两句没什么大不了的。
而这恰恰是阿里巴巴目前所面临的困境。当它放任这些恶意言论流转时,外界通常认为,正是因为你有这些问题,以至于你不敢为自己辩护;而当它选择依法为自己辩护时,外界则会认为,你已经大到足以承受这些攻击,你所采取的行动,则是对群体意见的冒犯。
没有人能够平心静气的讨论问题,这是阿里不得不面临的。
就此次事件来看,假如不是阿里巴巴,而是某个小企业或者个人,在受到类似于深圳迪蒙这样的攻击时,舆论显然会拍手称快,认为“能够用法律保护自己,是社会的一大进步”——而很可惜的是,这次是阿里巴巴。
因而,在不对称的体量和不对称的舆论风向中,阿里巴巴一开始就陷于被动之中。但这不证明阿里巴巴天然就是错的。
一个核心的事实是,据公开资料,迪蒙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旗下品牌淘金地是华南地区规模最大的B2B电子商务平台,全国B2B十强,与B2B行业老大阿里巴巴存在一定的市场竞争关系。
而在深圳迪蒙每篇极具有煽动性的文章正文末,都有淘金地自己的文字广告和二维码广告,“淘金地——华南地区最大的B2B电子商务平台,中国B2B电子商务十强。重点打造机械设备、仪器仪表、五金安防、橡塑化工、能源建材、电子电气、服装家居、珠宝饰品等12大细分行业。拥有830万中小微企业会员,平均每天活跃买家超过10000家,覆盖全球3000多个城市、300多个行业,影响商务人群超过1.2亿。”
上述介绍说明,淘金地,或者说深圳蒙迪公司与B2B行业老大阿里巴巴存在一定的市场竞争关系,涉及竞争对手的猛烈攻击,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也更容易在“损害商誉”行为中被定性。除了阿里巴巴举证自己遭遇的损失,如果这些损害商誉的言论行为给淘金地带来了实际利益,比如通过广告、传播扩大的影响力带来了实际的订单等,这些收益都可被追溯为阿里巴巴的损失。
这已经不单纯是一个舆论事件,而是竞争对手在利用公众舆论平台对阿里巴巴展开的事实性的毁灭商誉的攻击,这个行为即便是在言论自由的西方,都是可以被刑事追责的。
从这个角度看,阿里巴巴没有做错任何事情,因为作为一个公众公司,动用法律——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对公众和投资者负责的行为,这一点毫无疑问。
而事实上,这个事情之所以推进到不得不报案这一步,阿里巴巴方面应该也有不得已的苦衷:此事的发生地在微信公众平台,这是一个以封闭和不透明管理为特征的平台,阿里巴巴方面应该是多次就上述侵权商誉的行为向微信方面举报未果的形式下,才选择报案的。
从阿里巴巴和腾讯的竞争关系来看,腾讯方面显然不会也没有义务去帮助阿里巴巴处理这些不实谣言,因而演进成针对微信公众平台使用者的刑事报案,也就是在意料之中了。但假如此案最终以刑事立案确证,那么微信公众平台或将为此附上连带责任。
但这个事件也给公众一个反观自己的机会:假如这个报案者不是阿里巴巴,你是否还是会认为警方有错?是不是当一个公司足够大了,以至于它会自动丧失了保护自己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