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副总裁刘春宁被前东家腾讯刑事报案而迅速拘捕,被股市报道压得抬不起头的互联网新闻终于爆出持续刷屏事件。
鹅厂高管跳槽阿里,刘春宁在2013年就成为两巨头各种姿势火拼传闻的主角。时隔两年腾讯突然出手多少有些令人意外,马化腾的星座也被很快被传成恐怖天蝎有仇必报。
内部故事大概只有内部人清楚,但即使从局外人通过公开渠道能得到的信息来解读,腾讯和阿里的不同心态和事件所反映出的互联网行业特点也耐人寻味。
腾讯追究刘春宁刑事责任有两个根本原因,平台战略和帝国尊严。
腾讯和阿里本来都是不做自有内容(CP)的在线服务提供商(SP),但BAT开启中国互联网帝国时代把两家巨头都推到平台和生态竞争的全新竞争样态,占有内容非常有利占居全局高点。腾讯的泛娱乐战略要连接人和内容,阿里的大生活平台意在让用户在阿里体系内部一站式完成内容消费等全部生活服务。
从细分领域来看,腾讯和阿里两家直接或通过控股公司加码巨资,已经在影视、音乐、游戏等领域开始全面角逐。内容对生态系统和竞争格局都很关键,先后执掌两家内容和娱乐版块的刘春宁也自然成为腾讯与阿里针锋相对的一颗棋子。
刘春宁一度被视为能影响腾讯和阿里在内容领域的力量消长,在这样的背景下刘春宁的去留就不只是关乎运营,也关乎帝国尊严。腾讯对刘春宁启动法律程序早有传闻,隐忍两年之久显然是考虑到一旦闪失则有损企业威信。阿里收纳刘春宁之前也必然充分权衡得失,预估过面对腾讯的攻防。两大巨头在本轮扳手中都小心翼翼,腾讯甚至在两轮通报中都避免提及刘春宁,隐晦表示在追究视频线的贪腐。
这里终于切换出第三个关键词,法律。
腾讯前后两个声明都对刘春宁本人则避而不谈,只提及两年的视频内容采购过程存在疑点,正在调查并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涉及员工勾结视频供应商抬高采购价并从中大肆渔利的贪腐。声明的语焉不详使媒体发挥想象对事发案由提出了多种可能,不过看上去仍然是受贿和职务侵占才最合理。不论是竞业限制还是不正当竞争,即便刘春宁确实构成违法也应属于民事法律管辖,不能通过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腾讯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追究责任的可能性也不大。虽然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但视频产业的供片商、价格等信息实际是半公开的,业内通过很多途径都可以拿到。而个人在产业的关系网络等信息虽然属于know-how但一般都被认为和员工的知识与技能竞合,不受商业秘密保护。
除了刑事处罚的严厉性之外,腾讯选择用刑事手段很可能和本案的另一个关键问题密切关联,这个关键问题就是证据。证据是决定案件结果的根本,但证据通过普通民事手段往往难以获取。比如互联网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实际身份或侵权网站实际控制人经常是无法确定的。即使侵权证据和侵权人身份在支付宝、百度云或QQ记录中都有,通过民事途径调取证据也非常难,如果不是不可能。正因为民事诉讼取证困难,很多案件都因为证据不足被驳回或被迫撤诉甚至连立案机会都没有。在刑事程序中公安和检查机关可以用包括搜查在内的强制措施调取证据,取证形势则完全不同。
视频产业和娱乐圈关系紧密,大概也可以套用一句贵圈真乱。我曾在几年前负责一家视频网站法务时听闻部分视频采购中网站采购人员直接要求供片方把版权报价加一倍,再把增加出部分作为回扣返给采购人员自己。考虑到视频版权本来就不低的身价,回扣的诱惑相当巨大。2008年以来视频、音乐等内容版权价格一路上升的根本原因是市场内在规律的驱动,不能认为大额版权采购背后都有回扣。但版权采购市场腐败高发也是事实。有自称刘春宁前同事撰写的《多行不义必自毙》等的网文指责刘春宁有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这些消息在公安机关公布调查结果甚至在法院最终判决前都只能作为可能性存在,而决定调查结果乃至法院判决的则是证据。
最后还得提,阿里和腾讯在刘春宁事件中来回的公关博弈也是一大亮点,双方迄今发出的三个声明都很有意思。腾讯的声明只谈了一件事,调查中的事实。阿里回应则更经典,连事实都避开只谈了另一件事,情怀。阿里回文已有媒体专文解读,其歌词大意是#年轻人要懂规矩,大哥讲义气但也是讲原则的#。其中“年轻人无权犯法,年轻人总会犯错,年轻人承担他该承担的后果,年轻人应该有未来的生活”的排比句运用炉火纯青,高超的平衡技巧可在任何情况下立于不败。我一度以为称刘春宁为年轻人的口吻很像马云,马董为这样重大事件亲自撰写声明也符合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