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缪斯夫人(ID:Ms-Muses),作者:苏苏,责编:钱岳,原文标题:《学人说|受害者勇敢发声:沉默打破后去往何处?》,题图来自:视觉中国
受害者被指责并不常见,但性骚扰除外。在美国,即使经过几十年的性别平权运动,绝大多数性骚扰受害者仍然保持沉默。广泛传播的反性骚扰(#metoo)运动开启了一个为受害者鸣不平的社交途径,然而,反性骚扰能否成为全国性的政策,到底能走多远,仍然值得拭目以待。
沉默的冰山
由于社会性别结构的不平等,广为关注的性骚扰多涉及有权势的男性对女性的不正当行为。例如,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托马斯被其前下属黑尔 (Anita Hill) 控诉使用不当的性器官语言, 政府雇员琼斯 (Paula Jones) 控诉美国前总统比尔·克林顿不当暴露身体部位并要求性行为,以及现任总统特朗普在录音中大肆吹嘘他对女性的性骚扰行为。
对于受害者,性骚扰并不是能轻易说出口的事件。许多新闻故事将黑尔描述成由于性需要得不到满足而对老板进行报复的荡妇,而琼斯则是为了出名与钱财不要脸的贱人。社会的舆论压力如此之大,以至于美国雇佣平等机会委员会估计 (Feldblum & Lipnic, 2016),约四分之三的性骚扰事件是没有报告或公开的。华尔街日报调查发现 (Radnofsky, 2017),48%的女性承认在工作中受到过性骚扰,而41%的男性则承认在工作中见到过性骚扰。67%的工作人员相信性骚扰存在于大部分或全部的工作场合。
认识到性骚扰的存在似乎没有帮助解决这个问题。根据美国雇佣平等机会委员会的年度报告,在过去二十多年内,向该委员会控告性骚扰的人正在减少,从高峰1997年15889次到2016年的6758次,年均递减率达到2.3%(见下图一)。控告数目的减少并不必然表示工作环境的改善,更可能反映的是反性骚扰进展不利。大约只有14%的性骚扰案件由男性受害者提出,证明女性仍是性骚扰的主要受害群体。约26%的案件得到了有效受理,但只有10.5%的案件双方达成和解,2.2%的案件提告方得到有效的赔偿(见下图二)。对性骚扰案件的处理无力加剧了受害者的沉默。
▼ 图一:性骚扰控告数量变化
▼ 图二:性骚扰案件各解决方式数量变化
▲ 来源:美国平权委员会的性侵与性骚扰年度报告,具体网址:
https://www.eeoc.gov/eeoc/statistics/enforcement/sexual_harassment.cfm
打破沉默何以可能?
性骚扰在工作场所的存在毋庸置疑,但为何直到最近,性骚扰受害者才能公开披露她们的经历并在社交媒体上支持呼应?公开谈论固然需要勇气,但其实更多是顺应时代洪流而抓住了历史赋予的机会。
美国1964年通过了公民权利法案,禁止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但直到1975年,“性骚扰”这个词才得到正式使用,并确认为性别歧视的一种方式,纳入公民权利法案的保护范围。1986年最高法院在审理第一起性骚扰案件时 (Meritor Savings Bank v. Vinson),明确了性骚扰的两种不同方式:一,直接的性行为交易,一般体现为有权势的上司以性要求满足与否来决定下属的职业发展;二, 尽管没有直接的性行为,但组织创造了一种“敌意的工作环境”,在言语与行为上对个体产生非常不利的职业影响。典型的例子有黄色笑话,展示色情图片,不受欢迎的调笑,负面评价女性身体或形貌等。随着平权运动的发展,直接性交易已经成为职场大忌,但“敌意的工作环境”却在蔓延,造成进一步的性别歧视。
美国于1991年修改了公民权利法案,增加了性骚扰受害者的救济途径,可以要求惩罚性的赔偿。在2009年的一起对现代汽车公司的性骚扰案件中 (Edwards v. Hyundai Motor Mfg),受害者获得了79万5千美元的补偿,500万的惩罚性赔偿以及从施害者方的1万美元的救济。同时,最高法院改变了性骚扰的判定标准,由原来“合理的普通人视角”转而采纳“合理的女性视角”,判定 “合理的女性”认为是性骚扰的行为即为性别歧视 (Ellison v. Brady);认定组织对其成员的性骚扰行为负有赔偿责任,除非组织采取积极合理的措施阻止并及时应对性骚扰行为的出现 (Faragher v. City of Boca Raton);并进一步降低诉讼要求,不需要受害者证明任何实质或精神的伤害作为获取救济的条件。
出于法律责任的考虑,美国公私组织对雇员进行强制性的反性骚扰培训,改进组织文化以实现组织内多元化的平等。这一系列的措施使得性骚扰成为广泛意识的社会问题,并通过惩罚机制建立了社会的支持系统。
所以,当“metoo”成员公开说出性骚扰经历,并要求其他人也坦诚以对时,她们面对的社会敌意已经大大减少,因为“合理女性”认定即为性骚扰的标准已经受到了最高法院的支持。如果质疑女性自我炒作,在政治正确的压力下,男性很可能被贴上“男权沙文主义”的帽子,并搭上个人的前途与事业。各类组织也开始表示极大的支持,因为不支持的结果可能是公共形象危机甚至是法律赔偿与责任。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平权运动,沉默者终于可以打破沉默。发声者固然勇敢,但没有半个世纪的潜流,今天的反性骚扰运动不会爆发。
新型性别关系
奥巴马总统曾以美国大学校园为实验对象,进行了一场致力于根本性改变校园性文化的运动。2011年,教育部对全美4600多所高校发呼吁信,要求校园实施新的规则来根治与惩罚性骚扰。新规则的核心要求是“肯定同意”原则。只有得到对方肯定的回答才可以进行接触,没有肯定回答则视为否定,不存在中间暧昧地带,且每一次接触都需要明示的肯定。这一规则目前在加州、纽约等地正成为法律。
在实施肯定同意规则的过程中,大学校园对部分学生,尤其是男生来说,开始充斥着危险。例如,南加大对一年级新生进行反歧视培训时 (Yoffe, 2017),明确建议学生反思自己的行为,要求他们承认,即使他们不记得或不认为自己会伤害他人,他们也可能行为已经越界。在强大的政治正确压力下,校园反性骚扰运动开始倡导新的性别关系理念 (Yoffe, 2017), 其主要表现为:受害者永远是正确的,施害者是普遍存在的,急切处理远比公正程序更重要,人的不礼貌行为与刑事犯罪的性骚扰是没有区分的。
相信受害者,尤其是女性受害者已经成为信条,以至于要求查看相关证据和彻底调查被视为偏袒加害者。男性学生不再是无罪推定的群体,而是等待确认的性骚扰潜在人员。校园为了有效应对性骚扰,一味强调立即行动,有时甚至忽略了告知被控方或者通知他们受控的事实,证据以及相关的证人。正当程序让位于政治正确,以至于女权主义者都开始要求实行全面的程序公正 (Elizabeth Bartholet et al., 2017)。
随着反性骚扰运动全面铺开,正常浪漫关系中的许多行为都有可能成为不当举动。这种种变化无疑造就了许多新的受害者,特别是男性受害者。自2011年以来,被控的加害者已对学校提起了超过200例的诉讼,认为学校违反公正程序,其中很多受到法庭的支持。全国高教风险管理中心甚至对大学校园提出警告,如果当前偏好受害者的反性骚扰运动不加以改革,肯定性同意规则将不会得到有效的实施,校园反性骚扰运动将会受到大力反弹。
沉默打破后去往何处?
性骚扰的黑幕已经揭开,社会开始正视这个存在已久的问题。然而,运动的快速发展也产生了强力反弹 (Yoffe, 2017)。当费城一家饭店需要移走一幅意大利男人对女人吹口哨的油画时,关注过多细节已经将反性骚扰运动推入了荒谬或不相关的境地。由于自媒体的草根运动,广泛参与带来的细节化与夸张性将反性骚扰运动推向全民娱乐化。当越来越多的个体不论大小不分轻重控诉性骚扰时,真正的性骚扰很难得到应有的重视和解决。
反性骚扰运动似乎没有改变政治的基本规则。自1990年起,基于不同的政治归属,美国民众对于性骚扰形成了两派不同的观点 (Griffith, 2017)。民主党成员普遍认为,民众应该只选举那些具有良好品德的政治候选人,性骚扰是大忌,不应该获得党派的支持;而保守的共和党人则认为私人生活应该与政治生活分开,民众应该选举有领导能力的人,而不需要在意他们的私人行为。
两派观点其实内部各有分歧,但确实很好地区分了他们各自对反性骚扰运动的立场。45%的共和党人愿意选举被控性骚扰的政治候选人,只要他们拥有相似的理念及优秀的领导能力;而只有18%的民主党人愿意支持被控性骚扰的政治候选人。在现任共和党总统的领导下,反性骚扰运动很少可能上升成为全国性的政策。
反性骚扰运动缺乏正当的程序支持,容易陷入不公正的状态。明尼苏达州参议员受逼迫辞职,既没有听证,也没有尽职调查。部分党内议员认为他的辞职后果过于严重,他的支持者也对他面临的压力充斥不满。在校园反性骚扰运动中 (Elizabeth Bartholet et al., 2017),被指控者往往得不到充分的调查与合法的程序保护,催生了不少冤案。有些大学甚至不允许被指控者抗辩,不能获取指控报告,一旦惩罚决定做出,不允许申诉或者只允许有限条件下的申诉。许多学校调查与惩处决定由同一机构做出,“既当运动员,也做裁判员”。在急切解决性骚扰的过程中,往往处罚过于严重,对被指控者造成了新的不公平。
反性骚扰与性侵害正在成为一种共识,如何将这种共识推进普通人的生活,需要的不仅仅是社交媒体上的激情,更重要的是共识的建构与制度的有序实现。反性骚扰运动始于文化精英,提升了问题意识,但对于共识的建构以及实现共识所需要的制度反思并未有效推进 (Maya Raghu & Suriani, 2017)。
例如,美国现在的反性骚扰与侵害救济仅适用于雇佣超过15个人的组织,对于小型企业,受害者是不受联邦法律保护的。而事实是,小型企业雇佣了大多数的低收入工作人员,他们更可能受到伤害。现有的联邦法律将责任重点放在雇主身上,但同时多方限制雇主承担责任的条件。例如,在2013年,最高法院裁决雇主对于工作同事的性骚扰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Vance v. Ball State University)。同时,侵害者个人往往并不需要承担责任,对于震慑个体行为也没有提供有效的惩罚机制。重惩罚,轻预防没能有效地改善反性骚扰的认知与文化,对于根治性骚扰来说,积极主动的预防还没有提上议事日程。
这种种措施,要求的是社会成员的共识与信任,但现在看来,共识与信任并没有形成。相反, 性别关系的分裂却有迹可循。在这场自媒体的狂欢中, 人们开始大声讨论过去难以在公开场合诉说的话题,但对于往何处去,还有待更多的理性思考。
参考文献:
Elizabeth Bartholet, Nancy Gertner, Janet Halley, & Gersen, J. (2017). Fairness For All Students Under Title IX.
Feldblum, C., & Lipnic, V. (2016). “Report of the Co-Chairs of the EEOC Select Task Force on the Study of Harassment in the Workplace. Washington D.C.: U.S.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
Griffith, M. (2017, Dec 09). How Politics might sour the #metoo movement. Politico. from https://www.politico.com/magazine/story/2017/12/09/politics-sour-metoo-movement-harassment-216060
Maya Raghu, & Suriani, J. (2017). #Metoo what next: strengthening workplace sexual harassment protections and accountability: National Women's Law Center
Radnofsky, L. (2017). Poll: 48% of Employed Women Say They Have Been Sexually Harassed at Work.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Retrieved from https://www.wsj.com/articles/poll-48-of-employed-women-say-they-have-been-sexually-harassed-at-work-1509361201
Yoffe, E. (2017). Why the #metoo movement should be redy for a backlash. Politico. Retrieved from
https://www.politico.com/magazine/story/2017/12/10/yoffe-sexual-harassment-college-franken-216057
Meritor Savings Bank v. Vinson, 477 U.S. 57 (1986)
Edwards v. Hyundai Motor Mfg. Alabama, LLC, 603 F. Supp. 2d 1336 (M.D. Ala. 2009)
Ellison v. Brady, 924 F.2d872 (9th Cir. 1991)
Faragher v. City of Boca Raton, 524 U.S. 775 (1998) and Burlington Industries, Inc. v. Ellerth, 524 U.S. 742 (1998)
http://www.newsweek.com/americans-think-sexual-harassment-cant-possibly-happen-their-workplace-726830
Vance v. Ball State University. 570 U.S.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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