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汽车泄密维权,300万索赔高吗?
2023-12-18 17:39

小米汽车泄密维权,300万索赔高吗?

作者:游云庭,原文标题:《小米汽车泄密维权,300万索赔外还有其他狠活儿吗?》,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文章摘要
本文讨论了小米汽车因泄密事件进行维权,并索赔300万人民币的问题。文章指出,车企对泄密行为索赔300万元在行业中是合理的,但根据法院司法实践,高额违约金很难得到支持。文章还探讨了泄密对企业的影响以及法院的填平原则对违约金的限制。

• 💰 泄密对企业的影响:对于车企而言,泄密事件可能导致产品上市受损,竞争对手和媒体借此抢占优势,影响企业的内部管理和员工士气。

• ⚖️ 法院的填平原则:根据填平原则,法院审理案件的目的是填平被违约或侵权方的损失,不支持过高的赔偿金额,因此高额违约金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 🚘 应对泄密的狠活儿:企业可以通过象征性赔偿外部泄密者来向公众和内部交代,也有可能采取刑事举报的方式进行维权。

媒体报道,近日网络上出现一组小米汽车实车拍摄照片,是媒体泄密导致的。报道称,小米汽车回应已锁定泄密媒体,将根据签署的《保密承诺函》进行追责,据悉该保密协议签署金额为三百万人民币。笔者服务过不少车企,从行业的巨额投资和竞争激烈程度而言,车企对恶意泄密行为索赔三百万元很合理,但从目前的法院司法实践看,很难。今天就谈谈如果法院不支持高额违约金,车企该怎么处理。

 

一、企业为什么认为泄密很恶劣?


对企业而言,新产品上市就像一部赛车在高速行驶中,路面上的一粒小石子都会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而泄密事件很可能会成为这样一颗小石子。电动汽车行业更是如此,以小米汽车为例,第一款小米汽车研发费用上百亿,且三千多名工程师为此工作多年,对于这样一款被寄以厚望的产品,企业的经营者肯定临渊履冰,如果上市时发生泄密,一定会打在他们的敏感点上。

 

因为泄密是竞争对手和媒体最喜欢的,新兴行业竞争一般会比较惨烈,对竞争对手而言,遏制或者打败竞争对手和自己的产品取得胜利一样重要,所以对竞对的产品,必须要深挖产品细节,确定应对策略和打击措施;同时媒体、自媒体都对产品非常觊觎,一部分媒体想挖新闻博眼球,另一部分媒体可能和竞争对手有良好的关系,就等着你出新闻可以踩一脚。

 

对内部来说,泄密会暴露出企业内部管理存在问题,泄密是背信,哪怕泄密的员工或外部服务商签了保密协议,但仍说明企业的内部人才和外部供应商甄选出了问题,可能造成内部沮丧,对企业员工的士气会有打击。

 

二、法院的填平原则,限缩了违约金


了解到泄密的敏感性,所以很多公司的保密协议上都会规定比较高的违约金,但违约金如果过高,法院一般不认,会酌情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较低金额。笔者个人的观点,小米汽车这个泄密如果打官司,法院判赔10~20万算正常,30万左右较高,如果可以到50万就算天价赔偿了。支持合同约定的300万违约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这是因为我国司法实践要和国情相适应,采用的是“填平原则” 顾名思义,这个原则法院审案以填平被违约或侵权方的损失为目的,不支持过高的赔偿金额。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所以就前文案例,如果小米汽车起诉媒体维权的,对方可能会主张此条,同时主张违约金过高,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第二款要求法院调减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根据《九民纪要》,最高也就是实际损失另加30%的违约金。

 

对泄密受害方而已,如果泄密只是发生,但没有造成直接严重后果的,要证明损失难度很大,关键问题是:损失的间接证据法院不认。以小米汽车为例,其汽车研发成本、为保密所支出的费用、泄密对内部军心士气受影响,友商利用泄密的数据调整研发及产品上市周期、媒体把泄密事件借题发挥,影响小米汽车在消费者心中的良好观感,这些都是损失,但很难举证。即便举证了,法院一般也不会认。

 

可能有读者会问:既然违约金过高法院不支持,起诉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可以吗?其实审理不正当竞争案,法院也适用“填平原则”,如果诉违约时举不出损失证据的,诉不正当竞争也应该无法举证,绕了半天,还是要法院酌定。如果起诉违约的,至少还有个合同上的高额赔款依据,起诉不正当竞争的,举证责任高不少,但高额索赔的依据倒是比违约还少了。

 

三、应对泄密企业也有狠活儿


所以企业有的时候也无奈,发生了泄密后,如果无法狠狠惩罚外部泄密者,有时只能退而求其次,让外部泄密者象征性赔点钱,但发公告称其高额赔偿,这样对公众和内部也算一个交代。

 

当然了,如果就以上内容认为企业对泄密无能为力的也不对,当他们认定情况恶劣时,可能会出狠招,做刑事举报。根据刑法219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立案标准,违法侵犯商业秘密,给他人造成损失或者自己的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的,就可以入刑了。只是对企业而言,刑事举报可能要花费较高的经济成本,所以一般不太会用这个狠招而已。

 

年初,北京多个朋友和笔者提到了一个业内热点案件:某车企在研发中的汽车被一家新锐媒体曝光了配置、价格、部门设置、员工数等细节,媒体记者的采访得到了内部帮助,据说还混入了内部会议旁听。因为报道中披露了配置和价格,对正在研发汽车的企业而言实在太敏感,业内一直以勤勉低调闻名的企业创始人震怒,遂报警,因该企业是当地明星企业,故警方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刑事拘留该媒体员工,90日后才放人,后续应该没有起诉。

 

这个案件应该说是多输,企业被泄露商业秘密,记者遭了牢狱之灾,司法机关抓人90天却不起诉,是对法治的伤害(不起诉可能两方面原因,企业不愿过度得罪媒体,30万的损失难举证)。如果法院真的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判定企业损失的,可能多输的情况就不会发生。哪怕该案中记者没有签过保密协议,但企业如果可以证明,其他媒体违反保密协议要赔300万元的,那法院还是有可能支持企业的诉求的。

 

最后,保密协议中的高额违约金有其现实合理性,也有法律依据,符合《民法典》“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是《民法典》第5条规定的重要原则,比规定“填平原则”的第584、585条要靠前不少。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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