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券商收罚单:涉擅改招股书四大问题
2024-01-13 11:40

头部券商收罚单:涉擅改招股书四大问题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财联社 (ID:cailianpress),作者:高艳云,原文标题:《“一查就撤”被监管重点关注,头部券商收罚单,涉擅改招股书四大问题》,题图来自:视觉中国


继被证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后,海通证券以及保荐代表人陈城、景炀近日收到深交所罚单。


深交所新近披露的罚单显示,海通证券被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保荐代表人陈城、景炀被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经查,海通证券及陈城、景炀在担任沃得农机IPO保荐人过程中,存在以下四方面违规行为:


  • 一是未就沃得农机实际控制人所持股权冻结情况,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 二是对关联方资金拆借披露的准确性未予充分核实;


  • 三是未对发行人会计基础不完善、内部控制不规范的情况予以充分关注;

  • 四是未经证监会或深交所同意改动招股说明书。



上述违规行为,均是在证监会现场检查中发现,足见现场检查之威。且即便沃得农机“一查就撤”,但仍未逃脱监管的处罚。监管在此前IPO现场检查规定修订中强化了“申报即担责”,并强调,对两年内“现场检查又发现同类问题且性质严重的,证监会及交易所可以从重进行处理”。


一、未经同意改动招股书


深交所指出,沃得农机实际控制人持有的丹阳实业股权被司法冻结,对发行人控制权稳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涉及发行上市条件的审核判断,且相关信息可以通过公开渠道查询。


海通证券作为项目保荐人,未就可能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的重大事项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深交所提交专项核查意见。


此外,海通证券还存在对关联方资金拆借披露的准确性未予充分核实,对发行人会计基础不完善、内部控制不规范情况未予充分关注,未经同意改动招股说明书等问题。



海通证券于2022年4月18日提交的招股说明书(注册稿)较发行人于2022年2月28日披露的版本有部分改动。海通证券未就招股说明书改动事项进行报告,相关改动未经同意。发行人于2023年6月25日出具的《江苏沃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修订情况的说明》显示,主要修订内容仅涉及更新财务数据、更正原材料采购情况及主要客户合作时间等,未说明全部改动内容。


上述海通证券及两名保代违规情形,已在去年11月9日证监会的罚单中有所提及,海通证券及陈城、景炀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除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被罚外,发行人也收到罚单。


2023年11月7日,沃得农机被证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未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和披露实际控制人股份冻结情况、会计基础薄弱、内部控制不完善、资金拆借信息披露不完整、未经证监会或深交所同意改动招股说明书等问题。


此外,沃得农机创业板上市之路已在罚单披露之前终止。


去年9月28日,证监会发布的IPO终止通知书显示,沃得农机保荐机构海通证券提交了IPO撤回申请,主动要求撤回注册申请文件,证监会决定终止沃得农机IPO发行注册程序。


二、“一查就撤”问题被监管重点关注


上述沃得农机及保荐机构出现的问题,均来自证监会对发行人的现场检查,即便后续“一查就撤”,但仍未逃脱监管的处罚。“一查就撤”问题,也正日益受到监管重点关注。


2023年11月10日,证监会就《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强化“申报即担责”,对“一查就撤”“带病申报”加强监管,进一步明确现场检查的具体程序及要求,统一检查标准等。


修订后《检查规定》要求,在发行上市审核或注册阶段,首发企业存在与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相关的重大疑问或异常,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影响审核判断的,审核或注册部门可以将其列为问题导向检查对象。处于交易所审核阶段的首发企业存在上述情形的,证监会注册部门可以将其列为问题导向检查对象。


根据检查对象存在的信息披露问题的严重程度,证监会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等对检查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交易所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根据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执业人员执业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证监会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等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交易所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检查对象、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责任人员因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等,本次现场检查又发现同类问题且性质严重的,证监会及交易所可以从重进行处理。


证监会称,从此前制度运行情况看,当前检查中还存在个别检查对象随意撤回发行申请或消极配合检查工作等情形,需要进一步强化“申报即担责”要求,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财联社 (ID:cailianpress),作者:高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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