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行业研习 (ID:hangyeyanxi),作者:走南闯北的社长,作者:冬少洲,编辑:香菜粥,题图来自: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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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农民”——贺雪峰教授在2016年著作封面上用大字标题提出了这个问题,更在书中深切强调了“确认什么样的农民是农村的中坚力量、站在什么样的农民立场上落实农村政策、什么样的农民群体最应当得到关注”的重要性。
正因为“农民是乡村振兴的主体”,所以说清楚“哪些人是农民”至关重要,又由于“农民主体性缺失”成为困扰学界研究者、政策规划者、社会实践者的现实难题,所以弄明白“谁是农民”才能更快走出困境。于是今天不但要继续追问“什么样的人是‘农民’?”这个问题,还应该思考“当我们说‘农民’时,我们指的是谁?”更可以进一步促进对“乡村社会发展的主体性”的探讨。
请试想一个在村庄中访问的情境:若问一个在村里成长的孩子,说“你是农民吗”,他/她大概会回答说,我是农民的孩子,但我现在不是“农民”、将来也不打算做“农民”;若问一个在村里养育孩子的家庭妇女,说“你是农民吗”,她多半会回答说,我是农民户口,但我不会种地,常常出门打工,所以我其实不是“农民”;
问一个七十岁已超过退休年龄的老人,说“你是农民吗”,他/她肯定会回答说,做了一辈子农民,现在种不了地了,将来也不知道谁来继续当“农民”;问一个已进入农村投资产业的新来者说“你是农民吗”,他更有可能回答说,我不是在村里长大、没有本地户口、家庭生活在城镇,也不知道自己算不算“农民”。
其实这些设想都是随时发生在日常生活里的事情。有意思的是,被采访的人们由于和乡村社会有着密切关系,所以多半都不反对、甚至自然认同自己可以是“村民”。对他们来说,作为“农民”和作为“村民”有什么不同呢?
事实上,在日常书写、研究文献甚至政策文件中“农民”和“村民”概念常常被并用甚至混用,“农民是乡村振兴的主体”见诸于政策文件及主流媒体文章、“农民主体失语甚至缺位”现象及问题深受研究课题关注的同时,还有“村民”的“主体意识”“主体性能力”“主体性视角”等关键词持续在研究文献中出现。
众所周知,理论指导实践,认知约束行为,概念不清和含混使用,会增加日常社会生活沟通交流的阻碍,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措施实行产生深刻影响。如果作为主体的“农民”本身一直处于模糊状态,又如何能够充分发挥振兴乡村的积极作用呢?
要梳理此间关系,需先从“农民”概念说开。
“农民”概念的内涵界定及其历史生成
已出版《农村社会学》论著从职业、阶级和身份三个维度来定义“农民”概念,指专门从事农业生产、与地主阶级相对、属于农村户口管理对象的社会群体。其中,从事农业生产是中国“农民”概念与英语的“Farmer/Peasant”、日语“農家Nooga”的共有属性,但与其他国家或者中国传统时期的“务农之民”相比,当代中国语境的“农民”概念包含了一种政治的意识形态属性。对此,需要简略追溯“农民”概念在使用中进入现代语境的过程。
首先,在中国古代王朝时期,皇权贵族之下是士农工商构成的平民社会,农业是国家社会的经济基础,农户是皇粮国税的重要征缴对象,在家庭-宗族社会结构中则没有个体存在,“农民”尚没有成为独立概念,但“事农之民”已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群体。
至1920年前后,共产主义思想和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进入近代中国,在对经济基础与生产关系的考察过程中,“农民”作为一个与“地主”阶级对立存在的概念,逐步清晰呈现于革命浪潮中,一系列著名的农村调查,为共产党人先驱指引了方向——中国的基本问题是农民问题,这是第二步。
继而,在实现“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目标后,继续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改造,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与政权为新中国选择了农村哺育城市、农业支援工业的发展道路,1950~1958年逐步实施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这是形成农民户籍规定“农民”身份的第三步。
因此,通过对生计手段限定、阶级概念使用以及农村户口管理制度内涵要素的观察理解可以说明,当前通用“农民”概念形成于新革命过程、法定于新中国时期。既是法定的,也是社会的。从法律界定上,指根据1950~1958年中国城乡户口登记制度被划入农村户籍、从事农业生产、在农业生产区域居住生活并持有相应土地权益的国民。从文化属性上,可以理解为由住农村、事农业、受农业文化培育三要素结合一体塑造身份认同的个人和群体。
“农民”是“三农”体系的主体要素
“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基于2000年以来相继推行的农业税费制度改革、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等国家方针政策,反映的是中国社会转型发展的根本要求。更直观的解读,是为了解决改革开放以来逐渐突出的发展不均衡不充分的“三农”问题。
“三农”政策的重要性,首先体现于政治意义,1921年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资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中,农民阶级是无产阶级的重要同盟者,中国共产党是革命阶级的代表,始终维护革命阶级的利益,重视“三农”问题和农民利益具有意识形态与合法性意义。
其次体现为执政意义,经历“农村哺育城市”的发展阶段后,中国社会进入转型关键时期,新中国以来为国家社会、城市与工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乡村与农业,承受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巨大压力,在进一步实现城乡融合的发展方针和政策决议中,农民群体作为贡献者、作为农村社会的关键主体,理应得到认可和重视,也需要决策给予相应地关注甚至倾斜。
更具有历史意义,中国是起源于农业文明的农业大国,地理环境、人口结构等因素决定了农业农村在社会发展过程和前进方向上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解决三农问题,是解决粮食问题,解决稳定问题,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乃至于社会主义伟大革命目标的实现。
基于此,国家领导人的讲话批示、党和政府的政策文件等正式场合,最初从解决“三农”问题的立场出发,通过使用“农民是乡村振兴的主体”,来强调国家对于以农民为主体的“三农”体系的重视与维护。
对此,无论是政策决策还是科学研究都需要进一步看到,内包“农民”要素的“三农”体系自身也正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发生着深刻变化。
“农民”主体与“三农”体系的社会裂变
1. 农民与农村
1978~1982年,全国范围内逐步完成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和家庭承包责任土地制度改革,标志着农村与城镇的社会空间开放,农民个体开始了在土地之间和向土地之外的流动,并逐步通过自带口粮走向城镇务工,通过申请居住证进入城镇生活。至今四十年间,形成了超大规模的农民外出务工劳动者群体。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2020年“乡-城”流动人口为2.49亿人,占全部流动人口(其他三种模式为“乡-乡”、“城-城”、“乡-城”)的66.26%,2020年中国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8%,而拥有农村户口且生活在户籍所在地村庄超过半年的常住人口比例为1/3,两个角度数据可得结论:农民与农村的快速分离。
2. 农民与农业
城乡二元制度的管理松动、务工劳动力作为市场经济要素进入自由流动、农业科学技术的快速普及,互为影响因素,共同推动了农民在能够离开农村之后,又进一步实现与农业的分离,从兼业农家的普遍出现,到“农二代”的脱离农业。
在农业生产机械化和社会服务化的协助下,农业从业者在数量上大幅缩减之后,逐渐集中于五六十岁、有农村生活经历、有农业种植经验、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务农能力,同时也可能是因为缺乏非农劳动技能而无法走向城镇、选择坚守农业的群体,他们被研究者称为“农村中间阶层”或“精英/中坚农民”。大量已脱离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但仍具有农村户籍和农民身份的人,可以通过他们保持与农村社会的关系联结,成为乡村社会发展的利益相关者。
3. 农民与农地
“农村、农业、农民”三个核心要素构成的“三农”体系中虽然未提出“农地”这个关键词,但是已有研究者意识到对其进行深入分析的必要性。围绕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和宅基地政策的大量探讨表明,农地是三农体系的经济基础与制度保障,并密切关系并直接影响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路径。
农地政策对农民的影响,具体通过土地流转制度从两个方面体现出来,一方面是让向城镇流动的农民及其后代在有保障的前提下逐步脱离农村社会及身份制度的桎梏,另一方面是让有意愿选择反向流动的外来者及其资本,得以合法途径参与农业相关产业领域,为农村社会带来新的元素,从而有可能重新建构“农民”群体及其主体属性。
今天“农民”概念已经并仍在发生着重要的变化。
无论是从职业、阶级、身份的法定属性,还是从住农村、事农业、受农业文化的社会属性,通过社会现状与历史语境的对照可见:在具体属性方面,以农业为“职业”的农民群体大幅减少,而户籍“身份”制度对农民群体的限制也在城乡改革中加速消解。
在抽象属性方面,阶级斗争的意识形态属性淡化,阶级概念的“农民”早已随着革命斗争的完成,与地主阶级同步消逝,而文化概念上的“农民”则进一步泛化,可能被运用于与原“农民”概念相关的多种语境中,例如“农民工”可以指兼业务工的农民,可以是带着农民户口进入工厂工地的人群,还概括了从农村向城市流动的人口。
“谁是‘农民’?”这个问题的答案,已经很难一言以概之。就概念使用来说,一方面是从专业定义上来说,其最小范围不断收缩,指向的是围绕农业生产这个核心要素的农业种植劳动者,而另一方面作为日常用语则外延愈加宽泛,能扩展至与“农村、农业、农民”要素相关的所有个人及群体。
原本三位一体的内涵要素,在经历解体或曰松绑之后,通过与城乡二元体制改革带来的新生要素自由结合,来适应乡村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形势新事物的需求。
但新的问题也伴随而来,乡村振兴并不仅仅是振兴发展狭义上的农业和农村,新时期的乡村事业更是面向未来的中国城乡关系和社会发展方向的设计与指引,在这个时代背景下,不论严格意义上的“农民”,还是宽泛意义上的“农民”,又或是从不同内涵、角度、立场进行指称的“农民”,都无力概括出一个核心明确的主体,足以担负起新时期乡村社会发展的任重道远。
那么回首来看,和乡村社会密切相关的“村民”是怎么样的存在呢?笔者于2023年4至7月在湖南中部地区D村的田野调研,正好为下面部分的分析论述提供一个具体案例。
D村的乡村振兴实践观察
作为一个中部山地区域的传统村落,总面积417.77公顷,拥有耕地1855亩,林地2890亩,总人口3733人,共1147户,典型的地少人多,又缺乏规模集体经济,村庄发展一度陷入困境。改革开放以来,外出经商逐渐成为支持村中生活的主要模式。
目前村庄常住人口900人左右,其中65岁以上老年人统计有560人,留在村中受教育至初中毕业的学龄儿童和留在家中照顾老人幼儿的家庭妇女处于流动状态,约400人左右。村中青少年在初中毕业之后离村到乡镇或者更远的城市继续接收高中高等教育,成年劳动力则常年在外乡城市中务工生活,只有在春节清明等传统节日短暂回乡,当然也有很多村民在努力挣钱回村盖房子。
直到2006年在外企业家代表开始投资支持村庄基础设施和学校教育建设,2018年SY基金会在市县镇级政府的支持下开展乡村振兴项目实践,带动包括基金会驻村团队在内的入村工作人员进村,回村建房、退休回乡、返乡创业的行为和现象逐渐增加。
SY基金会的乡村振兴项目工作,覆盖D行政村的三个自然村片区,具体包括: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为内容的乡村建设项目惠及服务全部村民,以医疗养老项目涉及自愿加入健康保养和社工照护的老年人家庭400户,以社区营造与志愿活动项目聚合积极参与社区活动的村民志愿者服务队100人并辐射带动其家庭。
另外,从面向10户亲子家庭的自然教育、乡村传统文化学堂、手工艺兴趣班、到多达300名村内外人员共同参与的节日公众传播活动,SY基金会驻D村乡村振兴项目工作实践队对乡村社会发展产生了切实和深刻的影响。但同时,也存在着引人思考的课题,即农业产业运营项目涉及对象尚只有土地流转承包的100户家庭及参加雇工劳动的村民不到20人,农业生产无法为D村庄生存发展带来核心动力。
目前,SY基金会乡村振兴项目正在以“宜居宜业宜养”为目标铸造D村未来发展之路,在其工作总结中出现了一个特别但突出又具有乡村普遍性的情况,即积极参与到各种实践活动中来的始终是以“活力老人”和妇女群体为主、30~70岁间的村民。
生活在D村中同时从事农业种植的专职农民占比已经不足1/10。而退出劳动生产阶段的老人、退出农业生产方式的妇女以及学龄前后的在村儿童,却是当前乡村振兴工作的主要参与者、实践活动的主要调动对象、乡村社会发展的主要受益者,换言之,是乡村生活的实在主体。
D村所展示的是一个普通而典型的中国内陆乡村的现状,这样的村庄在现存49.1万个村庄中绝非少数。如果说,人民公社集体制度解体之后,中国农村长期维持了小农种植和小户家庭的社会结构与形态,比如90年代初期农民工群体行为模式显示,他们以农业为主,以务工为兼业,农忙时期返回田间劳作,逢年过节回到村庄中的家庭亲族之间,能够通过户籍制度和血缘亲属关系保持其在乡村社会的社会关系。
而以D村为例可见,随着城乡融合进一步推进,在乡村社会发展新阶段中可以观察到更多的流动与变化:
一方面表现为更多的流出离散,常年不回村的D村民越来越多,“空心村”等现象成为受到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高龄妇女儿童群体作为乡村生活主体越来越突出,但总体上仍被视作“留守人口”,或者农村社会转型背景下的附属部分,而不是正生活在乡村社会中的实践者,甚至即便是较先进的社会组织,也往往只能先从卫生环境等生活侧面着手去鼓励、组织、调动他们的参与社会活动。
通过流转承包土地进行农业经营的投资者和雇佣劳动者进入乡村,由于不具有当地农村户籍、也比较少常住村中,这些带着资本技术等新要素进入农业从而逐步进入乡村的新农民群体,还在接受社会眼光的审视,处于等待新身份认同形成的不确定性中。
另一方面,响应乡村振兴事业的号召,退休回乡者、返乡创业的青年群体也在逐渐增加,在D村他们很少成为从事农业种植的主要群体,但可以从不同角度参与到一个比农业社会具有更多层次的乡村社会的生活结构和功能建设中,比如文化传播推广、文旅资源开发等等,他们有能力也有意愿成为乡村社会发展的相关者、代言人、行动主体。
从“农村”社会到“乡村”社会
城乡社会学领域的研究表明,从乡村振兴发展的宏观图景考虑,农村社会正在走向“后生产型乡村”或者“田园型乡村”,特色小镇、田园综合体和民宿等新的乡村发展形态应运而生。
不论是走文旅开发路、还是打造田园小镇,又或者发展农村电商,“乡村振兴将产业兴旺放在首位,这里有待兴旺的产业不仅指农业,甚至也不只局限于包括渔业、林业的大农业,产业兴旺同时需要乡村非农产业的发展,乡村需要从产业单一的农村重回具有多样性产业的乡村”,即“农村”概念本身已经逐渐不能准确统括这片社会空间,需要向产业、文化、生活等多功能综合体“乡村”概念回归。
“乡村”不是一个新概念,再次往溯历史可知,在士农工商四民社会的王朝时期,与“城”相对的区域为“乡”,乡间的生活群落为村庄,生活在村庄的民众,既有务农之民,也有小手工业者和流动商贩,个体嵌入以乡绅士人为核心的家庭和宗族,构成了以差序格局为基本秩序的基层社会基本结构,他们共同构成的社会区域(社区)被称为“乡村”。
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引起国内外高度关注的中国乡村社会问题,被概括为“乡村崩溃”、“乡村救亡”和“乡村建设”等,可以为例证。其后随着小手工业和商贸交易在新中国初期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被彻底取缔,乡村社会被纳入城乡二元体制的管控治理之下,被界定为农村户籍者居住并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的地域,“乡村”用语亦逐步被与城镇生产生活方式、城镇户籍身份管理相对的“农村”概念所代替。
可以说,伴随着“农民”概念一同形成的,还有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向现代“农村”地区的认知与规范的转变。
但改革开放又继续推动了时代巨轮的变化前进,现代社会产业结构调整中第一产业占比逐渐降低,随着不以农业生产为核心的非农村庄出现与形成,以农民农业为内涵要素的“农村”概念本身也逐渐变得不再能够准确涵盖城镇之外的社会区域,而包括农业村庄和非农业村庄在内、与城镇相区分而不二元对立的“乡村”概念则回到社会科学研究视野。
当然,也应该看到来自党政中央政策话语的影响,城乡二元体制的改革方向,从“城市反哺农村”、“城乡一体化”到进一步到“城乡融合”,凸显了从“农村”到“乡村”的内涵丰富、多功能化转变,从“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到“乡村振兴”,所强调的不只是农村,而是广域的乡村社会的全面发展。
因此,乡村社会发展的主体或许表述为(包括农民在内的更具多元属性的)“村民”会更恰当合适。
那么,“村民”又应如何界定,“村民”主体与“农民”主体有何不同呢?
从“农民”主体到“村民”主体
“村民”,自然可解读为“一村之民”,同一国之“国民”,个人或者群体作为“村民”,意味着一种基于地域属性和社会制度的身份认同。即“村民”是从一个村庄的立场进行内涵与范围界定的行动主体,简要地说,可以经由村庄的登记管理制度来认定某个人或群体是否为其“村民”,村民应具有参与所属村庄治理与发展的权利和义务。
“村庄”是一个相对具象的社会生活地域范围,也是“三农”体系的现实基础。有研究者批评当前乡村转型研究对“村庄”的忽视,因为“农村、农业、农民的变迁,首先会表现为村庄的变迁,村庄的问题与前景不清楚等于不清楚‘三农’问题及其前景”,而由一个一个的具体村庄结构起来的城市之外的乡野空间,就是乡村社会。
“村民”概念,与当前狭义广义两种内涵并存的“农民”概念相比,更加稳定且利于把握,而且随着中国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的逐步改革,还将更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
回观“农民”概念,在“三农”体系的裂变过程中,其所指代的具有历史时期特定属性的“农村社会”主体和当前时代不断发展所期待的“乡村社会”主体之间已经出现偏差。中国农业大学课题团队的调查结论之一“农民对自己作为部分主体的认知”可以对此进行佐证,同时也解释说明了,正是由于这种名实偏离的存在使当前的农民群体,难以有效建立并发挥其主体意识和主体能力,承担起“乡村振兴主体”重任。
而“村民”却可以积极回应以“村庄”为核心要素的“乡村”概念。因为乡村社会发展的核心逻辑,始终是以人为本,更进一步,是以切实生活在村庄中的人为主体。从这一角度尝试理解“多元主体”,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乡村社会主体,比如老人、妇女、孩子、退休回乡者、返乡创业者等等个体和群体。
与之相比,农民、村委、社会组织、企业(市场)、政府(国家)等基于国家-社会范式分类法的不同群体和组织虽然对乡村振兴事业也具有很大影响力,但他们的行为实践最终还是需要落在具体多元的村民主体身上才能得以转化。
如果以“村民”为乡村社会发展的主体,那么,社会组织可以结合其专业性服务于不同需求的村民主体,村委则将组织力量落在所有具有合法身份的村民的治理工作中,企业(市场)对接的可以是不同村民主体组织起来的经济团体与结构,而国家政策可以将资源分类投放于对应村民需求的公共服务、产业经济、社会发展、文化培育等不同领域。
每个村庄可以找到符合其特性的振兴发展模式,可以是产业为重心,但发展产业无需局限于第一产业,也可包括重心不在产业而在社会生活的其他维度等等,最终通过一个一个具体的村庄的发展,实现中国乡村社会美好和谐的宏观目标。
以农民为主体进行乡村振兴实践,有可能会局限甚至被束缚于农业农村,而以村民为主体的乡村社会发展则可以展开更广阔的探索。SY基金会的D村实践已显示,以农民为主体的乡村振兴事业任重道远,而以村民为主体的工作探索则已卓见成效。
乡村社会的发展变迁,是中国三十年改革开放与社会转型的鲜明缩影。“乡村社会”仍能包含“农村社会”,而传统的“农村社会”概念却已无法用于指代一个综合性的、系统性的、多功能的、层次丰富的、主体多样性的“乡村社会”。
农民是“三农”体系/农村社区的关键要素,是乡村社会的最重要主体之一,不但应该注重农民家庭在农业经营中的主体地位,更应推动农民作为农业产业发展的行动主体充分发挥其实践能动性。但同时也需要承认,农民可以更专业,却无法成为、也不应当被期待成为一个综合性的新乡村社会的全能型实践主体。
因此在探讨乡村振兴主体议题时,如果不先对“主体”的内涵,即“农民主体是指谁以及作为什么样的主体”进行界定,直谈“农民是不是主体”或“农民如何成为主体”就缺乏明晰的前提,以至于呈现出来的“农民主体”往往处于被动状态,需要被发现、被鼓励、被培育,而关于农民主体自身可以做什么、农民应该从哪些方面去发挥主体性就容易缺乏具体而切当的建议。
“农民”是农村社会的主体,“村民”则是由村庄构成的乡村社会的主体。在构成乡村社会的文化领域、生态领域以及其他经济形态领域中,不能够被界定为农民、不愿意被界定为农民的多样性乡村主体也应该被客观纳入视野。如儿童提出乡村自然教育的需求,妇女可以发挥村庄-家庭间的社会关系联结作用,老人则是传承乡村传统习俗文化的重要角色,还有正在融入村庄的“新村民”可以不断为乡村社会发展带来新思想新资源等等。
诸多不能被“农民”与“非农民”进行简单划分的社会群体,将以“村民”的精神文化之名和核心聚合之力,形成一个凝聚共识而又活力多样的乡村社会发展主体,登上实践发展的广阔新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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