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富阎焱与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之间的纠纷争斗暴露出来之后,各方媒体一直在追踪。其中,《新财富》杂志苏龙飞是其中对吴长江与雷士追踪得最贴身、密切的记者。一个多月前,他完整回溯了吴长江创立雷士以来公司的股权变迁,现在,他又通过对双方背靠背的采访,力图还原吴长江与阎焱之争的几大疑点,这几大疑点可谓是吴阎之争的利润关键点。
包括:阎焱在关联公司的持股是白拿的?阎焱口头答应提供过桥资金后又反悔?阎焱拒绝债权人实施债转股?阎焱从不平等的对赌协议中受益?以及吴长江替公司的垫资阎焱拒绝返还?
虎嗅从中挑选出两大疑点辨析,供读者参考:
吴长江与赛富阎焱之间的这场创、投战争,至今依然没有终结的迹象。
自从8月14日雷士照明发布公告“董事会认为重新委任吴先生为本公司董事长及董事并不妥当”之后,吴长江立刻宣布“正在走程序要求召开特别股东大会”。这意味着双方进入了最后的决战状态:诉诸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8月16日晚,吴长江在深圳福田香格里拉酒店接受了《新财富》记者的独家专访,吐露了一些当年赛富阎焱投资雷士照明的隐情,直指阎焱设计欺骗、出尔反尔、斤斤计较,吴长江为此遭受不少本不该承担的损失。
获得吴长江单方面的指控之后,《新财富》记者就相关事实细节,向包括赛富阎焱在内的几位当事人进行了逐一核实。
以下是《新财富》记者采访核实的阎焱投资雷士照明的两大隐秘疑点。
阎焱在关联公司的持股是白拿的?
事件概述:
2006年,赛富入股之前,吴长江在雷士照明之外,与经销商合股设立了两家公司“恩林电器”、“圣地爱司”。吴长江是从雷士照明拿了一笔钱作为出资额,但企业工商登记的持股人是吴长江个人。2006年8月,赛富2200万入股之时,要求在那两家关联公司也必须享有相应比例的股份。最终的结果是,吴长江出让了“恩林电器”、“圣地爱司”数额不等(大约16%及19%)的股权,由赛富内部员工赵延超接手。
吴长江的说法:
“他进来之前,我在外面已经有两个关联企业了,我用的是雷士的钱,以我个人名义投资的。因为当时雷士是我个人的,雷士的钱就等于是我的钱嘛。那两家公司的股份他当时也强制要,说这是公司投资的,(投资关联公司的钱是)应欠公司的款,跟我争这些。后来有人才告诉我,那两家公司其实可以撇掉的(不用给股份给他的)。当时我不懂,我也不想跟他们搞的太僵,刚刚进来,还是团结为好,我就把我在关联公司的股份按比例让给他们了。”
“8月1号嘛,这个事情曝光了嘛,他就认为是我说的,是我把这个事情捅出去的。这个钱,我敢说基本上是他们自己装口袋了,绝对没有进LP(有限合伙人)的口袋里。电工(注:指恩林电器作价3.8亿卖给施耐德的资产),他已经套了几千万走了。LP知不知道这个事情?”
向阎焱的核实:
阎焱:
因为三家企业当时都是吴长江个人持有的,我们当时是打包估值的,这2200万美元,我们在雷士照明要占多少股份、在恩林电器要占多少股份,在圣地爱司要占多少股份,当时签署的是一篮子协议。
《新财富》:这2200万美元的资金是仅仅打到了雷士照明账上,还是分别按比例打到了三家公司账户上?
阎焱:2200万美元的资金是打到了雷士照明的账上,因为三家企业都是吴长江的,钱到雷士照明账上,吴长江(把这些钱)在内部怎么分我就不知道了。
《新财富》:现在在两家关联公司的持股,是GP(普通合伙人)持有还是个人持有?
阎焱:GP持有。
《新财富》:这两家关联公司的收益,要跟LP分成么?
阎焱:要。
《新财富》:分成比例是多少?
阎焱:五五分成。
《新财富》:那这个的分成比例就跟基金的收益分成比例不一致了啊(注:一般VC基金的收益,GP得20%,LP得80%)。
阎焱:哦,不对不对,我记错了,我记成期权的分成比例了。关联公司的收益,还是按照基金的收益分成比例。
《新财富》:如果按照基金的收益来分配的话,为什么关联公司不干脆也由基金来持股呢?而要GP个人来持股呢?
阎焱:基金是外资的,如果基金持股的话,就要做成中外合资企业,处理很麻烦,所以就以中国公民的身份来持有了。
专业分析:
还原事情的过程,应该是赛富基金投资雷士照明时,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吴长江用雷士照明的钱以个人名义在外面设立了公司,然后创、投双方就此事的处理产生了争议。
双方的分歧在于,吴长江将另外两家企业视作是独立的公司,可以不用给股份;而赛富阎焱将这两家公司视作是雷士照明的控股子公司,因而投资额理当要在另两家公司占有股份,于是就要求自己对雷士照明的投资也视同投资了关联公司,并占有相应股份。
吴长江设立这两家关联公司的行为,实质上是从雷士照明借了钱,然后以个人身份在外面设立了新公司,在会计处理上也是体现为股东借了公司一笔钱。从法律角度而言,涉及到股东抽逃资金,只是当时吴长江是雷士照明的唯一股东,从企业拿钱未侵害其他人的利益。
投资人发现这种情况之后,从法律意义而言,合理的处理方法应该是怎样呢?
第一种方法:按照吴长江个人欠雷士照明的钱来处理,吴长江将欠款还给雷士照明,并且计算该等金额的相应利息。
第二种方法:吴长江将其持有的新公司的股权(即出资额),用来抵债还给雷士照明,这样那两家关联公司变成雷士照明的子公司。
吴长江主张按照第一种方法来处理,赛富阎焱不同意,但赛富阎焱也没有按照第二种方法来处理,而是按照一种不合常理的方法来处理:三家公司在法律上继续保持相互独立,但在本质上视同那两家关联公司是雷士照明的子公司,因而,赛富基金2200万投资额在雷士照明占有多少股份,就必须在那两家关联公司折算相应的股份,由吴长江在关联公司的持股中拿出相应比例补偿给赛富。然而,吴长江在关联公司出让出来的股份,不是由赛富基金接盘,而是由身为基金管理人的GP接盘,GP又找一个内部员工来代持。
为什么赛富阎焱要采取这种复杂的处理方式?按照阎焱的说法,基金是外资的,基金持股的话那两家关联公司就要改制成中外合资企业,处理起来很麻烦,所以就以中国公民的身份代持。
阎焱这个说法同样很奇怪,如果怕麻烦的话,为什么不直接按照第二种方法来处理呢?恢复成雷士照明控股那两家关联公司,赛富基金直接在控股母公司层面持股,一切简单明了,也完全避免了关联公司改制成中外合资公司的繁琐。
如果如阎焱所说,GP只是代持,收益依然要按照基金的规则分配给LP,那就更应该按照第二种方式来处理,将关联公司合并到一个控股体系中去。如今,不由基金直接持股,而要GP持股,唯一的合理的解释便是,便于GP的私下利益输送。GP私下控制的公司,完全可以向LP隐瞒,收益也可以全归GP所有。
以上是从法律处理的角度来说,下面再从风险投资的估值角度来说说。
从台面公开的层面说,赛富基金2200万美元是针对雷士照明的投资,估值也是基于雷士照明的估值进行。
如果吴长江事先对企业进行分红(当时他是唯一的股东,分红的钱也全归他),再将分红的钱抵消从公司的借款,这样就完全能够结清跟雷士照明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这个过程无需走现金,这只是一个会计处理的过程。
这样做是否会影响到投资估值?按道理,分红分走了,企业净利润就少了,那么企业估值就要相应下降。
但赛富基金对雷士照明的估值,是基于未来预期利润进行的,而不是基于历史净利润进行的。据吴长江所说,赛富投资雷士时设立了2006年1200万美元的业绩对赌,当年他完全实现了业绩目标。换句话说,只要未来的利润指标达到了,就满足了投资人的投资额对应的估值条件,那么赛富基金就完全没有理由去索要吴长江在关联公司的股份,除非赛富额外掏钱。
从这个意义而言,赛富阎焱在雷士照明关联公司的股份是白要的。
由此可见,在这个事件的处理上,阎焱并非如他一贯所宣称的“按法律来,按规则来”的主张,甚至在投资基金的运作上,自己主动留出可能形成利益输送的“后门”。何时按法律规则处理,何时抛弃法律规则,全要看怎么处理符合他的利益。
赛富阎焱所持有的关联公司的股权,收益是否真的会跟LP分成?阎焱说的只是他的一面之词,没有证据,无法确认。从基金运营的技术操作来看,对那两家关联公司的持股是游离于基金持股体系之外,而且赛富基金的出资额从未有一分钱到达过那两家关联公司账上。所以,从理论上来说,如果GP不向LP披露的话,没有任何LP能发现GP对那两家关联公司的隐秘持股。在这种情况之下,向LP披露与否,就要考验阎焱作为GP的职业道德了。
据吴长江所说,赛富阎焱在雷士照明两家关联公司秘密持股被曝光之后,阎焱跟他就再也没有电话联系过了。
阎焱从不平等的对赌协议中受益?
事件概述:
2008年,高盛向雷士照明投资3656万美元(第二轮赛富基金跟投1000万美元),高盛入股之时也曾签署基于业绩的对赌协议,但是这个协议签署得有点奇怪。业绩指标达到了,高盛奖励的股份由所有老股东共享,如果业绩指标没达到,赔付给高盛的股份,则完全由吴长江独自承担。之所以会签署成这样,是因为赛富基金作为老股东,不愿承担赌输了支付股份的代价,但赌赢了又想分享股份收益。(注:雷士照明A、B轮融资,签有两份对赌,但是在雷士招股书中只是一笔带过了,未有详细披露对赌详情。)
吴长江的说法:
“软银赛富进来了,我们就是一家人了,高盛再进来的时候,我们也有一个对赌。是不是我该跟阎焱一起跟高盛赌?他说企业是我在经营,不是他在经营。好了,他这么说也行。如果利润指标达到了,高盛奖励的股份全部归我个人所有,输了也是全部由我个人赔,这就公平。但是,不是这样,赢了,老股东共享,输了,我个人承担。”
“我为什么签了?一个是08年那年我自己有信心、有能力把业绩做好,所以我什么条件都没在乎,我就答应了。第二个,如果当时高盛不进来,就是我们两在董事会吵架。尽管条件是不对等的,但是我还是签了。”
向阎焱的核实:
阎焱:我们只是说,你做不到就别签,要签你自己去签。如果要我参与对赌的话,是不是我也应该拥有管理权呢?
《新财富》:原理上是这样,投资人跟创业者之间的事情,但是如果赢了全归创业者,输了也是完全由他承担,这才公平啊。
阎焱:你懂不懂什么叫对赌?
《新财富》:不就是基于业绩的股权调整么?
(对话陷入僵局)
《新财富》:那我再跟您核实一下事实,存不存在么一份对赌协议呢?
阎焱:不存在。这些陈年旧事,现在还拿出来扯。你TM签了就得认啊,我们是做商业交易,不是做慈善。
专业分析:
按照风险投资的惯例,企业的B轮融资所设立的对赌条款,是创业者以及A轮投资人共同跟B轮投资人进行对赌:如果业绩目标超额完成,B轮投资人所奖励的股份,由A轮股东及创始人股东共享;如果业绩目标未实现,则由创始人股东与A轮股东共同向B轮投资人赔付股份。
当然,A轮投资人也可以彻底不参与,让创始人与B轮投资人独立去签对赌;如果要参与的话,那在条款上就是应该是A轮投资人与创业者“风险共担、收益共享”,不应该签出只享收益不担风险的条款。
按照国内的法律逻辑,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是被视作无效条款的,但雷士照明的对赌条款是在离岸签署的,不适用中国法律。
既然,吴长江事先已经知道这个条款是不平等条款,投资人并没有隐瞒实情,而且自己在明了的情况下也签了,那也只能认了。
此外,关于吴长江辞职详细经过,向双方的求证
吴长江:5月19号,我得到中纪委的电话的时候,我第一时间告诉他阎焱,什么原因我都告诉他了。他说,你先不要回去,赶快把手机关了,换新号码,告诉我。你先回避一段时间。他说,我有个朋友跟刘志军(前铁道部长)当时有些事,后来就跑到美国去了,两年之后又回来了,也没事了。他说,你一定要躲过这个风头,你不要回去。他跟我讲这个话。
《新财富》:是他游说你在境外呆一段时间呢,还是你自己决定要在境外呆一段时间?
吴长江:我也有些朋友,当时也是不让我回来。我告诉他,他也是叫我不要回来。好了,第二天,他让我辞职,他说是我们董事会跟律师商量的,你赶快辞掉职务,他说,这是对你好,也是保护公司。我当时说,如果辞职,那就辞CEO了,他后来要我全部辞掉。我当时就讲,这样会引起股价大跌。他说不怕,我们做了决议,要回购。好了,我当时一想,我说,也行。他们起草好了之后,是用EMAIL发给我的,让我签字的。我21号就签给他了,25号公告的,这中间他们要求我改日期,改成24号,我没改,这里面来回的邮件都有的。这个他耍赖都耍不了。辞职报告的标准版本都是他们起草的,让我签字的。现在他们在外面乱讲,说我主动辞职,说我想辞就辞,想回就回。
阎焱曾在微博上表示:“我5月23日在香港,突然接到吴总电话,告知我他被中纪委谈话……”并且阎焱在接受财新传媒采访时,也同样表示他是5月23日接到吴长江的电话的,经董事会协商以及跟律师沟通之后,建议吴长江辞职,吴接受了这个建议。财新传媒根据阎焱的描述,报道的细节是:5月23日晚,吴在新加坡签署了辞职文件,后因文件更改时间,他又于24日再次签字,文件扫描后传真回公司,随后再将原件寄回。
针对双方说法的矛盾,《新财富》记者也再次向阎焱求证,阎焱表示:“具体的时间点我不是记得太清楚了,好像是19日还是20日跟我通的电话,具体他签署的时间点,我也不太清楚,我只知道我们是5月24日收到的辞职书。具体的细节你不应该来问我,而要去找我们的律师,这些都是律师与董事会秘书在办理。”
记者要求阎焱提供律师电话进一步核实,但阎焱拒绝提供电话:“我没有他电话,你可以自己去找嘛,你们记者不是很神通广大的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