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看理想(ID:ikanlixiang),作者:梁文道,封面:电视剧《我们与恶的距离》
如果你还没有听说过最近被很多人热议的“北大学子涉嫌弑母案”,我先简单为你描述一下:有一位叫做吴谢宇的男性(现在仍为嫌疑人,尚未定罪),根据目前新闻报道公布的消息,在他22岁那一年,也就是2015年7月11日,涉嫌杀害了他的母亲谢天琴。他母亲的尸体是在隔年的2月14日才被发现,随后警方发出了对吴谢宇的通缉令。直至今年4月21日,疑犯被警方逮捕。
案发现场的阳台部分窗帘已经老化脱落
这则被热议的新闻案件其实事实经过简单来说就是这样,但我相信你目前对案情的掌握了解,绝对比我刚才那段简单描述要丰富得多。
这些消息是怎么被曝光出来的?现在整个案子还未送上法庭审讯,甚至嫌犯的审问都还没有结束,理论上很多现在被知晓的案情细节或信息,都尚未由正规渠道发布,但是你大概已经听说了各种各样的“详尽”讯息,比如母亲对他太过严苛,甚至有爆料表示他的父亲当年出轨了,导致家庭状况变得非常不好,于是吴谢宇很早出现精神异常等等。
所有这些说法,一部分来自于传统媒体,更多的则是来自各种自媒体。尤其是其中一家在这件事情上特别关注的自媒体,它一年前谈这件事的时候,采取的方式就是绘声绘演描述这个家庭里母亲对儿子的严酷;最近它又发文表示,作者从所谓的“知情人士”那里,发现原来是这位疑犯的父亲出轨等因素。
所有这些观点,在我看来,都是非常廉价的观点,我甚至认为没有必要提这个公众号的名字。
我想回头探讨一件更值得讨论的事情,为什么这则社会新闻曝光之后,很多人都会沿着亲子关系、教育方式等这样非常常见的角度出发?
这就不免要提及,什么叫做“社会新闻”。
1.关注社会新闻,也是出于对追求安全的切实需要
一般认为,这类治安案件、犯罪案件,通常可称之为“社会新闻”。
其实在过去非常传统的媒体观念之中,社会新闻往往被视作“比较不重要的新闻”。这一点从传统报社的编制就看得出来,但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大众对于社会新闻可能是更热衷的,更乐于关注的,这又是为什么呢?
传统的媒体认知里,关于政治时事和经济的新闻,常被简单说那些是所谓的“精英新闻”。而这类新闻的报道手法,通常都是平铺直叙、四平八稳的,但社会新闻就不同了,在传统媒体里的分类,社会新闻几乎类似于八卦新闻,社会新闻的报道又通常是比较有色彩的、有味道的。
所以对大众而言,大多更喜欢这种带着八卦色彩的社会新闻。
在传统媒体里,“精英新闻”常被认为更加严肃,更加应该被关注,因为它所影响的是我们全部人的共同利益。可是这些社会新闻,其实对你我的日常生活并不会产生非常大的共通影响,那为什么我们要关心它?
一般的说法很喜欢强调,因为人性天生喜欢八卦,喜欢“腥膻色”。然而,今天我想介绍一位社会学家——Jack Katz,他曾在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任教,目前已经荣誉退休。他在1987年的时候,写下了一篇非常经典的论文,这篇论文叫 What makes crime ‘news’? 简单翻译为中文,即《什么使得罪案成为新闻?》。
论文部分截图
Jack Katz在这篇经典论文里提出了一个非常有趣的观点,他认为:
其实社会新闻并不是我们传统媒体从业者所以为的没有用处,它其实是有用的,大家之所以关注它其实是不自觉的,甚至不自知的,社会新闻下意识地在满足我们一种切实的需要。而这种需要是什么呢?
我们人生活在这个社会之中,非常重要的一件事就是要追求安全。我们很希望知道在这个社会上,在这个世界上如何安全地、没有意外地生活下去。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新闻里关于罪案、关于交通事故、关于天灾人祸这种种事情对我们而言就很重要了。因为这些新闻在提醒我们,这个社会有哪些地方可能会发生不测,有哪些地方可能会伤害到我们的安全。
我们人类通常就会通过这类社会新闻来辨别,身边可能潜藏的危机,于是在日常生活里就会尽量避免触及那些区域,或者容易触发犯罪的那些因素。
按照这种说法,比较敏感一点的朋友可能已经注意到,这里面有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什么?
这些社会新闻如果报道某个街区比较容易多发罪案,或者某一类型的群体或人比较容易犯罪,让我们下意识产生提防的话,就牵涉了一个正常的人类认知和心理上的操作,这个操作就是“类型化”。
人活在这个世界上,面对如此复杂的世界,其实是需要我们的大脑将这个世界上各种各样的讯息做一些归类,做一些简化。
但有时这种简化往往太过类型化,太带有偏见色彩了,可是无可避免的,人就是依靠这样的类型化,甚至极端点说,人是靠着偏见来生活的。
如果我们完全扫除这些类型化,扫除这些偏见,纵然这是一种客观的态度,可是却很有可能为个体本身带来一些危机。我们人类为了避免危险,的确需要这样一些简单类型化的东西,一些类型化的概念和模型,来帮助我们懂得怎样过一个更为安全的生活。
2.新闻媒体之所以是新闻媒体,关键就是要打破偏见的“类型化”,传递真相
再回到吴谢宇这件案子上,通过上面的阐述,或许你就能够明白一点:为什么当我们看到这则案件的时候,会本能地想去探讨这个家庭里的亲子关系,然后还要本能地往一个方向去追溯犯罪的诱因,比如提到母亲对儿子的管教太过严苛。
这种说法其实本来是没有根据的,或者至少在这次的案子上没有什么根据,但大家马上本能地会沿这个方向去想,这就是一种类型。我们在讨论很多案件的时候,在了解更多讯息之前,会很容易先入为主地带着先前日常生活经验里的一种观念,套用其中。
可是新闻之所以是新闻,或者传统媒体之所以是媒体,就在于它们不只是为了满足这种潜藏的简化世界,让世界纷杂的信息都被安稳地布置在一连串的类型当中——
新闻媒体所要做的就是打破这种类型化,通过更深入的调查,如实报到各类案件和事件。
《新闻编辑室》剧照
那么,新闻媒体该怎么去挖掘事实真相?其实是有一套专业的操作原则,以今天的说法也就是所谓的“新闻专业伦理”,它基本上是关于如何获取信息、如何让这些信息能够被证明是可靠的,这其中都有一套专业讲究。
这些讲究在很多国家的传统媒体系统里,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今天的中国,似乎却很成疑问。
尤其今天中国的传统媒体式微,自媒体兴起,尽管自媒体的从业者当中有不少是传统媒体出身,但他们其中很多人离开了传统媒体机构和系统之后,机构里原有的一些操作规范也就再也束缚不了他们,这个时候唯一导向可能就是如何吸引流量、争取更多的关注,于是就容易出现刚才所说的部分自媒体的这种推测式、臆想式的写作手法。
比如其中提到关于知情人士提供的线索,可是这位知情人士是谁?真的知情还只是自称知情,我们如何确认他/她说的一定是真的,是否又真的有这样一位知情人士和作者说这些“内情”?而这位作者提供唯一的说法就只是“请相信我的判断”。
3.自媒体时代,新闻伦理几乎已经不管用了
我还是以一些典型的传统媒体在这类调查新闻上的操作方法来谈,我曾经接受过一些美国报刊杂志的采访,当记者采访完之后,我经常会接到这个媒体机构里另一个人打电话给我,而这个人就是专门负责确认稿子里所引述的话,是否是我本人确实说过的。
这就叫做double confirmation,直译即“二次确认”,这么做为的就是预防记者无中生有,虚构一些被访者并没有说过的话。
如果现在有一位自称“知情”人士,打电话到媒体去透露一些消息,那么这个媒体机构也必须有一个严格的程序去确认知情人士的身份,并且还要再找到第三方证据来证明这位知情人士的话是真实的。
这个程序甚至可以严格到一个地步,如果一位记者是在现场进行了采访,但记者即使在场提供可靠消息来源的情况下,这段新闻都不能直接报道,必须经由独立第三方的见证,证明记者所见所言无虚,之后这段内容才能够被写进新闻里。
这就是我所认识的传统媒体行业里的专业新闻伦理,但是在如今的自媒体时代,这种伦理几乎已经不管用了。
有时候你可能会发现,即便是今天中国的传统媒体也不一定会如此严格地依照这种传统伦理方法来操作。
除了北大学子弑母案,其实前不久还有另一则事件:4月17日,上海卢浦大桥上,有一位17岁男生突然跑下车后迅速跳桥,经120确认当场不幸身亡。
这件事情发生之后,坊间同样有很多讨论,有自媒体公众号甚至直接揣测母子在车厢内吵架的整个过程,而这些内容就是为了博取眼球,百分百的虚构,直到文章最后才表明只是作者的揣测。
这些事情都值得作为新闻道德伦理规范的教本。
4.新闻报道里,被忽视的“受害者权益”
除此之外,那位不幸身亡的男孩死者,他在案件之中其实是一位受害者,尽管他是自杀,但他仍然是个死者,也是个受害人,按照传统的伦理规范,受害人的相貌是不应该被媒体刊登出来的,一个案件中死者的样貌是要被尊重的,让我失望的是,哪怕是我们的权威媒体都直接赤裸播出了男孩跳桥的那段视频,连基本的马赛克都没打。
这里我们就碰到另一种新闻伦理了,之前所谈的新闻伦理规范更多是一种关于记者媒体如何取得真实消息,如何确保新闻报道健康见报,电视上播出的新闻是真实可信的等等,但是其实媒体人还有另一种规范,就是报道的效果会怎么样?
一般而言,做新闻、做媒体的人是不需要太关心所谓的新闻效果的,因为媒体人捍卫的是公民“知”的权利,有些新闻报道出来后可能会导致某个官员下台,这种效果是否会出现,其实并不是媒体人所关心的,也不应该是他们的关心范围。
然而,现在在全世界的媒体行业里还是有共识,有一些新闻的后续效果的确是必须关注的,最显著的一点就是刚才谈到的受害者权益,受害者的权益该不该被新闻媒体生产者关心呢?
《新闻编辑室》剧照
比如所谓的“北大学子弑母案”里,有相当无耻的公众号,甚至还分析案子发生的原因。他自己“分析”了几个理由,其中一个理由,尽管作者自己表明机会基本为零,但是还是在文中列出了,那就是指出他们可能母子乱伦。
试问,一个稍有伦理道德底线的媒体怎么可能做出这种揣测?这明显是在伤害死者的尊严,同样也在伤害嫌疑犯的尊严,而这些尊严都应当受到必要的保护。
5.新闻报道可能造成“二次伤害”
许多新闻媒体报道,很容易会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这种二次伤害,其实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PTSD,即“创伤后压力症候群”。
在卢浦大桥少年跳桥案中,现在媒体铺天盖地的各种报道,有些自媒体甚至直接将矛头指向那位少年的母亲,可是,一位母亲已经失去了自己的儿子,而这时候大众拿着心中典型的类型思维,认定这个案子一定是妈妈对儿子逼迫太过分,以这种即存的偏见框架去指责这位母亲,这当然是一种“二次伤害”。
《我们与恶的距离》截图
这种二次伤害,又该如何预防?
世界上各国记者其实都有一些记者联盟、媒介工会,他们都陆续针对这一点做出了很多规定。比如有一个机构叫IFJ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Journalists,国际记者组织),就提出了相应规范。
其中可以说相当严格的一条,就是我们在报道一个暴力案件中,遭遇暴力对待的女性的时候,我们甚至不应称她为受害者(victim),而应称她为幸存者(survivor),除非她自己愿意被认为是“受害者”,规定就是严格到这种程度。
关于受害者的新闻报道问题,还有一个专门机构在处理相关事宜,那就是有名的达特中心(Dart Center for Journalism and Trauma),设立于全球传媒教育里处学术领先地位的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新闻研究院,专门对创伤性报道进行研究,并对全球的记者进行指导。
关于新闻伦理的探讨,全世界其实都非常关注。只不过今天我很遗憾地发现,国内自媒体本身不太受传统媒体行业的伦理规范约束,另一方面我们的传统媒体也越来越不关注相关的问题了。
6.新闻伦理,媒体人的自律比“他律”更重要
关于新闻伦理失范这种问题,我们究竟该怎么办?有些人可能会很直接地认为,应该由国家出面进行相应的新闻监管,或者直接封禁那些无耻的公众号,可是我想指出,这么做也许有效,但是它最终带来的效果,并不是真正的新闻伦理,相反,会是一种更为严格的管控或管理。
这种管理跟我刚才所说的新闻伦理,或者传媒人的伦理不一样的地方在哪?
伦理,靠的是自律。
伦理总是需要个体自己能进行是非判断,自觉地有一种价值观,然后形成一种自律。假如把所有伦理范围的东西,都归为法律化,那就全部变成了“他律”,而非自律。
这就好比,今天中国统一定一条法律,叫做“不允许说谎”,你可以想象最终会是一个多么荒唐的结果。我们不可能把所有的伦理问题都法律化。
如果把这些全部都交给公权力进行管束的时候,会容易引发什么样的后果?后果就是:我们会越来越不依靠自律。
我觉得今天中国的传媒伦理之所以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他律”要比自律强太多,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就会认为,凡是没说“不能报”的,凡是没有设置底线的事情,那么就可以随心所欲、畅所欲言,爱怎么报道怎么进行报道。这就是没有自律,纯粹靠“他律”的一个结果。
而在他律的情况下,媒体之所以会谨慎小心,那也只是因为出于一种害怕;而那种出于真正的伦理自觉,而考虑应该如何报道、如何传播,那是我们对自己的一种管束,是出于一种自我的道德要求。后者讲究的是自由,前者讲究的是害怕和恐惧。
出于自律来管束自己的行为,在新闻传播上懂得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的底线,这才是一种自由的体现,这才能被称作真正的传播伦理和新闻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