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01 19:05

最高院的儿童节礼物:面对欺凌,鼓励勇敢地自卫和反击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风声OPINION (ID:ifengopinion),“法治理想国”栏目出品,作者:李红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执行主任),主编:萧轶


在英文中,“right”这个词,兼有“权利”和“正确”等多重涵义。因而,在某种意义上,所谓“权利”,其实就意味着做正确之事。比如,当你正在孤立无援地遭受着来自他人的暴力伤害,那么正确之事就是进行反击和自卫,对于遭受侵害的成人而言如此,对于遭受暴力欺凌的少年而言也是如此。


面临各类暴力欺凌时,有权行使正当防卫权


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新一批指导性案例。其中第225号案例尤其引人注目,直接指向了校园欺凌这一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向所有孩子传递了一个明确而清晰的信号:当你面临各类暴力欺凌时,你有权行使法律赋予你的正当防卫权,反击不法侵害行为,维护自身生命健康。


在发生于湖南省吉首市的这一案件中,14岁的初中生小江因为琐事,被邻班同学小胡多次纠缠和骚扰。更严重的是,小胡还纠结了15个同伙,将小江拖进厕所,对其进行围攻殴打,情急之下,小江掏出携带的折叠刀挥舞还击,捅伤了三位围攻者,导致其中两人受重伤、一人轻微伤。


事发后,当地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小江提起了公诉,法院审理后则作出了无罪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江受到了暴力霸凌,在被多人殴打时持刀反击,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看过电影《第二十条》的观众,应该对“正当防卫”这个概念非常熟悉。关于正当防卫,在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有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说明:在倡导法治的现代社会,法律虽然禁止私人使用暴力,但正当防卫则几乎构成唯一的例外;即,个体在面临暴力伤害时,出于自保的反抗和还击,为法律所允许和保护。


《利维坦》的作者、思想家霍布斯曾说:“没有法律可以强迫一个人放弃对自己的保护。”正当防卫行为之所以被法律认可和保护,就在于它符合人的自然本性,从而具备了道德上的正当性。自我保护几乎是万物皆有的本能,兔子急了都会咬人,何况是人?


因此,当一个人面临正在进行的各类行凶,典型的如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为了保护自己或家人,人们会近乎本能地反抗,会竭尽全力回击施恶者,这种暴力行为即使在表面上符合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却是合法的和无罪的。


用专业的法律术语说,这种行为具备了正当的理由、保护了正当的法益,因而构成一种“违法阻却事由”,即使防卫者的行为造成了伤害、死亡等损害后果,也不必承担刑事责任。当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除外。


在上述案例中,被害人纠结15个同伙对少年小江进行殴打,属于典型的暴力伤害;且双方实力悬殊,小江在当时的紧迫情况下,既无法逃脱,也得不到任何及时有效的外来帮助,其唯一的选择就是奋起反抗。


同时,小江携带和使用的刀具,属于普通刀具,而非管制刀具;其挥舞刀子的反击行为,也仅限于被动地对抗不法侵害,并非主动攻击对方,手段有所节制。因此,其防卫行为具备手段必要性和目的正当性,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以外,如何更好保护未成年人?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25号指导性案例,将被社会广泛关注的正当防卫条款引入未成年人欺凌领域,具有现实意义。成人世界有暴力,孩子的世界也有暴力,孩子世界的暴力最集中的体现就是各类暴力型欺凌。


最高人民检察院刚刚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显示:在刚刚过去的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6855人,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38954人,同比分别上升73.7%和40.7%。


在检察院起诉的各类“小恶魔”犯罪中,强奸、猥亵、抢劫、寻衅滋事、侮辱等暴力类犯罪占比最高。在这样的背景下,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对于加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就显得非常必要。


法院判决勇敢反抗的少年无罪,既是贯彻《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也是在捍卫人性和道德上的常识:面对正在进行的暴力伤害,受害的孩子有权进行还击和反抗。


当然,从未成年人保护的目的看,法律也罢,公众也罢,其实都不愿意看到欺凌发生,不愿意看到只有被欺凌者在孤独而悲愤地反抗,不愿意看到正义以这种“两败俱伤”的方式得以实现。


换而言之,欺凌治理和未成年人保护,首先且主要应该由有关部门和教育机构来承担,他们应当采取各类措施预防欺凌的发生,并在欺凌发生后第一时间进行处理,给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救济。


具体来说,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规定,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校园欺凌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预防、识别欺凌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在欺凌事件发生后,学校对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理,家长等监护人应对实施欺凌的“熊孩子”加强管教,并配合学校和相关部门的处理。


总之,无论是电影《第二十条》,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25号指导性案例,都向社会传达了这样的观念:邪不可压正,法不能向不法低头;面对暴力伤害,法律鼓励受害者勇敢地自卫和反击,这是你的权利,也是正确的选择。


希望这一观念通过各种形式进入所有孩子的头脑,既让那些实施暴力的孩子懂得约束自己的恶行,更让那些遭受暴力伤害的孩子懂得如何正确应对,并在反抗时更有信心和底气。


最后但最重要的是,全社会都要承担责任,让校园不再有欺凌,让孩子有健康成长的安全环境。任何暴力,无论是来自欺凌者的施害性暴力,还是来自被欺凌者的防卫性暴力,都是伤害,既然是伤害,那就越少越好。希望在孩子的世界里,没有伤害,只有关爱。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风声OPINION (ID:ifengopinion),“法治理想国”栏目出品,作者:李红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执行主任),主编:萧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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