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看理想(ID:ikanlixiang),作者:看理想编辑部,标题图来自视觉中国
前情提要:
张扣扣案:
1996年8月27日,张扣扣的母亲汪秀萍因与邻居王正军发生纠纷,不幸被王正军伤害致死。同年12月5日,汉中市原南郑县人民法院鉴于王正军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张母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过错等情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正军有期徒刑七年,王自新赔偿张家经济损失9639.30元。
时隔22年之后,2018年春节前夕,张扣扣发现王正军回村过年,决定为母复仇,报复杀害王正军及其父兄三人。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就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务死刑复核一案,依法裁定核准张扣扣死刑,并于2019年7月17日上午予以执行。
章莹颖案判决:
当地时间7月18日,持续768天之久的“章莹颖案”在美国最终落下帷幕。
美国伊利诺伊州皮奥利亚联邦法院陪审团和法官就罪犯克里斯藤森绑架杀害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一案作出最后的判决,因陪审团最终无法对判处死刑达成一致,克里斯滕森被判处终身监禁,不得保释,不得假释,不得保外就医,不能减刑,余生将在监狱里度过。
尽管一切已经尘埃落定,但关于这两起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以及对死刑的争议依然未休止。
本期《小圆桌》,我们再次邀请看理想两位主讲人,复旦大学哲学院教授徐英瑾,及哈佛大学法学博士詹青云,分别对张扣扣案和章莹颖案遗留的问题进行了讨论。
一、谈“张扣扣案”
当司法审判的结果与社会预期相差过大,可能对社会稳定有害无利。司法实践也应当适当尊重民族心理。
——看理想《用得上的哲学》主讲人 徐英瑾
当你看到这篇文字的时候,张扣扣已经不在这世界上了。
尽管张扣扣的“血亲复仇案”在社会上引起了非常广泛的影响,很多人都认为张扣扣罪不至死,但是他最后还是被执行了死刑。
这里面显然存在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扣扣被判处死刑,从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虽然张扣扣是为他的母亲进行复仇,但是他的母亲被杀死这起案件多年前已经审结,如果对当时的审判结果不满,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上诉,不应该在司法体系以外进行私下的复仇行动。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张扣扣为母报仇这件事情,正是因为之前司法公正有所缺失才造成的。
也有一些人认为,因为张扣扣目睹了其母亲被残害的恐怖场面,甚至当时的法医在处理尸体之时的极不专业,都给少年时代的张扣扣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刺激,考虑到这些复杂的因素,判处他死刑也许是一个过重的惩罚。
1. 法律实践应适当尊重民意,尊重民族心理
我国汉代时期因为私自复仇所造成的凶杀案数量是非常多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如果现在我们依然照搬这种做法,很有可能天下大乱。
很多事情我们要学会看到两面,汉代的私相报仇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这是事实,但是另外一方面的事实是什么?作为一个长期以来浸润在宗族文化中的民族,我们对于血亲的挚爱,是具有某种民族的DNA的,我们得尊重法律实践的民族心理基础。
我们总是提倡孝道,那孝顺体现在哪里呢?如果自己的父亲和母亲死于不义,最后具体的体现很可能就会展现为“复仇行为”,尤其是在公权力没能很好地按照人们的预期来伸张正义的时候。
一方面是现代法治的要求,另一方面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民族心理,在两者都有道理又似乎彼此矛盾的情况下,我们需要一条中间之道。
试想,如果我们将海洋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套用在张扣扣案上,让张扣扣这样的案子由一个民间陪审组织来进行审判的话,无论轻或重,都一定程度体现了这一时期中国大多数人对此问题的一般性看法。
如果我们的民族心理,依然保有较强的儒家复仇观念,我们就会倾向于轻判张扣扣,或者说陪审组织就会倾向于轻判张扣扣;如果因为某些特殊的原因,我们的社会心理已经转向一种比较厌恶儒家式复仇理论的阶段,那么张扣扣可能就会得到重判。
这样,无论结果是轻判还是重判,其实是由这个陪审团做出裁决的,这在相当程度上,会使得这个审判结果能够更大地符合社会预期,并且能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如果多数案件的宣判最终结果都和社会预期不一样,社会的不稳定性可能就会加大,很多人就会尝试在司法权力之外,通过个人的行动来实现他心中的正义。
甚至有些人可能会采取极端行动,因为认为最终不过就是一条命罢了,在这种极端思想的驱使下,复仇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大规模杀害更多无辜的人的情况,由此导致对于社会更大的危害。
2. 精神、心理鉴定制度,在司法审判中不该缺席
这里我还想补充一点,张扣扣杀人案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很多年前王正军杀死了他的母亲,而王正军在杀死他母亲的时候只有17岁,从现在的材料看,手段也是残忍的,只是因为当年他未满18岁,所以没有得到较为严厉的法律惩处,但这里面就涉及到了一些很具体的问题。
首先,如果是涉嫌故意伤害致死这类案件,并且这个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已经非常接近18岁了,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还应该运用对于青少年的保护条例那一套?仅仅因为他离18岁还差几个月?如果不是站在法律规定而是按照一般人的常识来判断,一个17.5岁的人和一个18岁的人在心智上,想必不会有太过本质的差别。
同时,像王正军这个人在17岁时就会做出如此暴力的行为,那么他的心理是不是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也是一个很大的疑问。在一个更加完善的社会制度下,王正军显然需要接受一定的心理调查,了解他本身的精神状况。
如果他被判断出具有某些易导致犯罪的心理倾向,那么他应该被列入严格控制的人群名单里,因为很难设想这样的人,可以经过这么短的时间,仅仅在监狱里过了4年就被重新放出来了,这是非常让人震惊的。
这一定程度上说明,我们国家的整个社会发展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和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精神状态的评估和调查,并没有给出一个相应的社会机制。
在一个理想的社会中,如果这些人被判断出心理上有一定疾病,容易导致犯罪,即使他能够因此被减轻刑罚,也可能会被长期拘禁在精神治疗中心而与社会隔绝,这样实际上也就保证了社会上大多数公众的安全。
按照同样的道理,张扣扣本人的精神状况也应该得到鉴定。
但是根据我了解到的现有材料来看,他本人的精神状况也没有得到第三方的评估。也就是说,精神卫生鉴定这样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无论是在二十几年前的那个案子里,还是在现在这个案子里都缺席了。
这实际上也和心理学、精神卫生这些类似的学科,在我国非常弱势的地位有所相关。没有太多的学校开设这样的专业,而且研究水平和美国、德国甚至和近邻日本相比,都有非常大的差距。
同时,具有西方水平的精神鉴定医师的数量,和我们人口的巨大基数也是不成比例的。
总结一下,对于张扣扣的案件,儒家的思想虽然有些部分确实过时了,但是它对于宗族感情的重视,已经成为了我们民族文化DNA的一部分,中国的法律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就不能够忽视儒家文化对于我们的这种深层次的精神影响。
其次,在涉及到重大杀人案的审判之时,应该有一定的渠道来反映民意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使得司法审判结果和大多数民意的走向尽量一致。
如果某些案件的审判结果和民意区别太大,很可能会对社会的长远稳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除此之外,精神卫生鉴定和心理状况的鉴定,应该在司法审判中扮演一个重要角色,但是这方面在我们国家司法的审判当中,是长期被边缘化的。
二、谈“章莹颖案判决”
“杀人偿命”的朴素正义时代已成过去,司法制度永远无法满足每个人心中对于正义的判断。
——看理想《像律师一样思考》主讲人 詹青云
前不久,有两个我们关注了很久的案子尘埃落定——章莹颖案和张扣扣案。
要谈对这两个案子的看法,我其实一直比较抗拒。因为太过沉重,而我作为一个法律人的客观分析,与我作为一个普通人的情感诉求,这中间是存在差距的。
不过后来由于看到一些我认为并不是很理性的讨论,让我意识到,当一切尘埃落定,失去的生命和造成的伤害都无法挽回,我们唯一能做的,也许只能是通过这两个大家关注许久的案子,去认识并反思我们的司法体系。
判决后章莹颖家人接受采访:不赞同但接受判决结果,并要求被告无条件地告知莹颖的下落。
1. 陪审团制度是一种社会选择,必然伴随相应的限制和后果
我看到有评论批判章莹颖案中的12个陪审员“泯灭人性、不负责任”,对于不是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情,“冷漠视之”。
我不知道这12个陪审员都是谁,他们又是基于什么样的考量做出了这个决定。当我们作为一个旁观者,站在一个比较远的地方去评价一件事情的时候,总是很容易下轻易的判断,认为很多事情是理所当然的,比如这次案件中判处死刑是一个“理所当然”的决定,说出这句话并不难。
但是我认识曾经做过死刑案陪审员的朋友,他说过,当你真的坐在陪审员的那个位置上,当你知道自己投出的一票真的可能杀死一个人的时候,而且这个人就站在你的面前,他看上去就像一个普通人,这时候一个人要承担的心理压力,要迈过死刑的这道坎,那种压力其实是巨大的。
所以,陪审团制度是一个社会的选择,它必然会带来一些后果,包括量刑的困难。
支持陪审团制度的人,他们其中一个论点就是,每个人在做陪审团的过程当中,在为他人定罪和量刑过程当中,其实都在学习成为这个社会的一名公民,学习去理解这个社会的司法制度。
真正直面死刑的这一刻,可能对于很多人来说太难了。
2. 司法制度永远难以满足每个人对正义的判断
也有不少人认为,因为章莹颖是一个中国人,所以美国的司法体系对她不公平,或者根本没有认真对待这个案子。
如果做出这种判断,仅仅是基于最后嫌疑犯没有被判死刑这样一个结果,那么这个论述可能是过于粗率的。
司法没有办法满足每个人心中对于正义结果的判断。
一个司法体系是否公正,只能看它的过程、程序是否正义。还是那句话,要在今天的美国判处死刑,本身就是一件极其困难的事情,这其中包含了太多元素。
章莹颖案发生地——伊利诺伊州,在2011年就已废除死刑。如果这个案子在伊利诺伊州法院进行审判,根本就不可能出现死刑的讨论。
它之所以还有死刑的可能,是因为这个案子其实最后是在联邦法院去打的。
联邦的司法体系并不经常积极介入一州之内的刑事案件。在美国国内甚至有评论认为,这一次章莹颖案联邦检察机关之所以比较积极,FBI一早介入调查,最后案子也是在联邦法院里进行审判,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因为这起案件中的被害人是中国人,在中国国内早已引起高度关注,是一个有国际影响的案件。
美国法官有时在判案的过程中,是会考量国际影响的,也会在审判中直言不讳地写出来。
可是无论如何,我们应该正确认识到,即便这起案子进入了联邦司法体系,让寻求死刑成为一种可能,最终要判定一个人的死刑仍然是极其困难的。
美国的联邦法院是在上世纪90年代经历了一系列改革,才把很多重罪纳入了联邦死刑的范围。
自1988年联邦死刑改革以来,司法部长共授权政府对516名罪犯寻求死刑,实际进入审判的有301名死刑罪犯,而在这301名死刑罪犯中,约64%被判处终生监禁,仅有36%判处死刑。
而这些死刑犯中,只有三人分别于判决生效后四年或八年处决,最近一起联邦死刑执行日为2003年3月18日(琼斯案)。
这些判决大多数发生的年代都已比较久远,而且主要集中在90年代,而那是一个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和其他重型犯罪的年代。
在2000年以后,舆论再次倒向了人权的那一边——死刑往往会引发极大的社会争议。
不仅如此,当一名罪犯被判处死刑之后,到真正被执行死刑之间,其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3. 真正的量刑审判过程中,存在太多的不可控因素
在真正的量刑审判过程中,法律不仅允许控方提出加重罪行判决的理由,也允许辩方提出各种各样的因素来为罪犯开脱或减罪。
而且法律并不限制什么样的减罪因素应该或不应该被纳入考量,而是允许辩方律师提供尽可能多的各种理由。
所以我们看到在章莹颖案当中,辩方律师找了50多项因素。
因为谁都没有办法确定,哪一个陪审员可能被哪一个因素所打动,所以辩方律师一定会相当积极地去提供任何可能的因素。关于这种制度的是非利弊,我们当然可以更多地讨论和质疑。
美国历史上由联邦法院处死的第三个罪犯——路易斯·琼斯所犯下的强奸谋杀案中,琼斯有一个为自己争辩且坚持到最后的理由,就是说自己患有战争后遗症。
他是一名美军士兵,曾参加过海湾战争。他的律师就辩称,当他从海湾回来以后,整个人性情大变,因为受到了战争的创伤。
这个理据其实打动了很多人,虽然最后他一直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都没有能够获得减刑,包括他还在狱中写信向当时的总统小布什寻求减刑宽恕(美总统有最后宽恕权力),考虑他犯罪的致因,但小布什并没有回应他的请求。
当时同样有很多人站出来为他说话,多数都是被他参加过战争的事情打动。因为当时这些士兵们所经历的战争创伤,对他们的心智和生活的影响开始逐渐被整个社会重视。
废除死刑的论调中有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就是认为:我们每个人都不是无辜的,看上去只是这个杀人恶魔个人犯下的错,其实整个社会都在他走向杀人恶魔的过程之中扮演了角色。
在美军士兵的这个案子里,这个论点就会显得尤其有利,因为战争并不是他自己的选择。
尽管琼斯案到最后还是被执行了死刑,可是在美国国内引起了巨大的民意反弹。我不知道在章莹颖案中的陪审员,是否有人被这个案子的讨论所影响?
总之当这些讨论过后,让执行死刑变得更加困难,似乎总有什么因素可以打动人天性中的仁慈。
4. 当社会不停地纳入更多考量因素,定罪成了一件更复杂的事情
有一种说法认为,既然在美国执行死刑这么困难,要经历那么多的上诉,也许反而会对这些家庭造成再一次的伤害,而让一个人直接去面对无期徒刑,也许是一种更痛苦、更适当的惩罚。
美国的死刑犯被赋予一次一次的,直到向最高法院申诉的权利,而且有不少申诉成功案例。
我之前认识一位法学教授,他本人成为一位成功的律师之后,就开始致力于做一件事情:他给自己设定了一个目标,每年去尝试解救一个死刑犯。
我知道大家当我们面对章莹颖案的时候,会认为这样的人简直就是“白左”。
可是试想一下,如果他想要去解救的死刑犯是张扣扣,又会如何呢?
每一个罪犯的背后都有着不同的故事,每个人走上犯罪这条道路可能都是不同的原因。
当然,当这个社会不停去把所有因素纳入考量,要为一个人定罪,其实就变得相当困难了。这又是一个社会的取舍,我觉得没有一个标准答案。
今天我们的法律变成了一套极其复杂的规则,它不再是那个简单的“朴素正义”的年代,“杀人偿命”“约法三章”“以命抵命”那样的年代。
真正决定一个案子的结局或者一个人命运的,不是那些大原则,而是一些法律的细节。
就像陪审团制度中,到底是11个人决定死刑就可以,还是12个人必须一致决定。
每种法律规则背后各有各的考量,都在决定着一个案子的最终结局。可是今天的这个案子,最终是在联邦法院里去审理,这已经是控方能够争取到的最好的途径。
这是对于被害者的正义得到伸张,一个有利的方式。可是即便如此,由于种种的法律限制,依然让死刑的判决变得很困难甚至不可能。
有人认为,尤其在东亚国家,社会都是相当一致支持保留死刑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除了东方文化里的朴素正义观,我们通常认为,只有死刑才能够给罪犯足够的震慑。
但这个问题同样也是一个没有定论的社会科学研究,到底是无期徒刑给人的震慑力更大,还是死刑的威慑作用更强,其实依旧没有权威的答案。
值得注意的是,罪犯克里斯滕森最终得到的刑罚是“不得减刑及假释的无期徒刑”,这个条件往往被大众忽略了,它其实相当重要。
因为在美国的司法体系里,假释是一个很普遍、很重要的概念,我们之前提到刑罚的目的时,西方的观点认为,监狱的首要目的其实并不是惩罚,而是改造一个人。让他变成重新能够适应社会生活的社会人。
所以,当我们在美国去看一个人的量刑,最后具体判多少年这个数字反倒可能没有什么意义,相较更有意义的是法官给Ta的假释年限是多少。
假释这个概念,就是一个法官去考量这个人在监狱里待了这么久以后,这个人有没有准备好重新回到社会的判断。他在监狱里种种作为和条件,是否能支撑当这个人回到社会以后可以奉公守法,过平凡人的生活。
而克里斯滕森的无期判决,他是不可假释,不可减刑的,所以在事实上,也起到了与社会永久隔离这个人的效果。
我们多数人没有办法接受如今这个结果,可能更是因为,它没有办法去适应我们内心认定的一个朴素正义,即杀人应该偿命。
当然主张废除死刑的人会认为,其实我们今天早已放弃了同态复仇这种观点。
杀人偿命可能是一个没有办法实现的概念,因为逝去的生命没有办法挽回和补偿。
也许对于被害人的家人来说,一个更好的补偿是,想听到一句真诚的道歉,想要让这个人明白他的所作所为毁坏了一个多么美好的生命,造成了多么残忍的伤害。
但这句道歉,我们没有能够从克里斯滕森那里得到。这也是让我们愤慨的一个重要原因。
5. 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重回“社会契约论”
在死刑的存废问题上,还有一个重要的争执,可以联系到“社会契约论”。
我们从一开始想要去讨论论证,为什么法律有权力、有资格去约束他人,好像并没有找到一个很完美的解释,所以只能回归到最古老的社会契约论——因为我们和他人签订了契约,让渡出一部分权利,进入这个社会,服从它的规管,实现更大的价值。
可是有人则认为,当我们让渡部分权利的时候,并没有让渡自己的生命。
在今天的司法体系里,生命依然是一个不可以让渡的东西。甚至在绝大部分的地方,人没有安乐死的权力,在某些地方自杀依然是一种犯罪。
如果我们都没有把生命权让渡给他人的权力,我们又怎么可以把生命让渡给社会、让渡给政府?既然我们没有让渡,为什么这个社会和政府可以夺走他人的生命?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死刑存废问题里的争执。
当然有趣的是,社会契约论的开山鼻祖们,包括洛克和卢梭,其实都认为社会是有资格拿走一个人的生命的,至少他们提到过这个观点。
我并非为死刑辩护,只是所有这些观念,它跟社会文化、社会所处的阶段都有密切的关系,每个阶段都会有不同的理解。
人类社会对于死刑的态度本身也一直不停地摇摆,历史上就曾出现过废除死刑的讨论,非常古老,可以追溯到中世纪。
比较严肃的讨论,可能是在法国大革命之后。当法国社会经历了恐怖统治、轻率杀人之后,社会转向人权。包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经历了那样残酷的一段历史,人们开始更审慎地看待这个社会夺走他人生命的权力。
所有这些讨论,一定都还会继续下去,我们可以不停地探讨法律,可是我们不知道这个社会有什么方法可以真的补偿章莹颖,以及她的父母,她的男朋友,她的家人。
我也不知道这个社会是否真的能够寻找到一种方法,让这样的事情不再发生,那才是法治的终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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