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污名化的性欲
2024-06-18 13:36

被污名化的性欲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非虚构时间 (ID:non-fiction702),作者:艾里希·弗洛姆,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文章摘要
本文探讨了弗洛姆关于性欲的理论,指出性欲长期以来被污名化为道德败坏,但其实性满足对幸福的影响取决于个体的整体性格结构。

• 💡 性欲被视为恐惧、虚荣或爱的表达,而非道德败坏

• 🌟 对性的污名化导致伦理问题被忽视,从人际关系的角度重新审视性行为

• 😊 性满足与幸福并非简单等同,必须依据个体性格结构来评判

弗洛姆作品系列最近又添一本新书——《爱、性欲与母权》,本书为心理学大师艾里希·弗洛姆关于性别的理论结晶,由其生前的长期助手雷纳·芬克整理编辑,并撰写序言。


《爱、性欲与母权》主要从母权、性别与性欲以及爱三大方面展开讨论,其中母权主题参考和分析了巴霍芬的理论,并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阐释了母权理论的现代意义;针对性别和性欲则主要关注两者的相互关联及其对性格的影响;最后在探讨爱与社会性格的关系时,弗洛姆剖析了自私与自爱的差别,并提出经典问题:“我们还热爱生命吗?”


几个世纪以来,性欲一直被污名化为道德败坏。弗洛姆认为:性欲既可以是恐惧、虚荣或支配欲的表达,也可以是爱的表达。性满足是否有助于人们获得幸福,这完全取决于它在整体性格结构中的作用。


下文摘自艾里希·弗洛姆《爱、性欲与母权》,翻译为程雪芳、张龔译。


几个世纪以来,性欲一直被污名化为道德败坏,至多由于婚姻圣礼而得到认可,从而被认为在道德上无所谓好坏。任何不以生育为目的的性活动——尤其是所有性倒错——都被认为在道德上是邪恶的。这种态度背后的普遍假设是,人的肉体是腐败之源,只有通过压抑本能需求才能达到良善。


自本世纪初以来,在弗洛伊德和哈夫洛克·埃利斯(Havelock Ellis)等人著作的激励下,一场背离这些道德观念的反叛运动发展起来。弗洛伊德指出,性压抑常常导致神经症的发展。他指责这种文化为了满足清教的道德要求而牺牲了精神健康。


但似乎性禁忌的另一个结果也同样重要:每个人内心强烈的负罪感。因为每个正常人从童年起就有性冲动,若被文化污名化为邪恶的,那么这些性冲动必定会成为负罪感的不竭之源。负罪感使一个人易于向权威屈服,这些权威想利用、压制个人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事实上,成熟和幸福与无处不在的负罪感相互冲突。


对性的污名化还导致了另一个极其不良的后果:伦理道德被化约至性行为这一小块领域,因此人类行为中真正重要的伦理问题被遮蔽了。道德几乎与性道德和性美德等同,与服从文化所设定的性禁忌等同。


如此一来,决定性的伦理问题,即人与其周遭的人的关系问题,就被忽视了。爱的缺乏、冷漠、嫉妒和权力欲与对性习俗的尊重相比,被认为是不那么重要的伦理问题。


人的“肉体”是邪恶之源这一观点掩盖了真正的伦理议题。但纵观人类历史,不难看出,对社会和个人的和平与幸福构成威胁的人类特征不是根植于我们生理结构的性激情或其他欲望,而是非理性的“精神”激情,如仇恨、嫉妒和野心。事实上,包括性在内的所有肉体本能欲望,即使在倒错和变态的情况下也是无害的,与刚才提到的那些非理性激情所造成的伤害相比,并不会对人类的福祉构成威胁。


尽管对性压抑的反抗是一种健康和具有进步意义的发展,但它走向了相反的极端。它得出了同样站不住脚的见解,坚持认为不能对性行为进行任何伦理评估。


然而,如果伦理的主题是我们对周围人的行为和情感,那么性行为作为人与他人关系的最重要表达之一,怎么可能被排除在伦理判断领域之外呢?如果我们相信爱、尊重以及对他人的责任是基本的伦理价值,那么就必须依照这些价值对性行为进行判断。鉴于性满足的特定形式植根于一个人的性格,也就可以与任何其他在性格学上有重大意义的行为一样接受判断。


关于性行为和真正的伦理问题之间的联系,一个例子就是最古老并普遍存在的性禁忌,即乱伦禁忌,我们可以看到它以各种形式存在于所有原始文化和我们自己的文化中。但即使在今天,禁止乱伦仍然保留着它的禁忌性质,未与性格和理性伦理问题联系起来。


假如真像大多数人设想的那样,乱伦是一种罕见的变态行为,几乎与我们自己的文化无关,那就没有必要讨论这个问题了。然而,虽然亲属间以性欲的原始形式发生的乱伦确实比较罕见,但如果我们理解了乱伦欲望是如何根植于我们的性格之中,它就无疑成了一个非常尖锐的问题。


乱伦之爱在这里可以理解为一种象征。它象征着没有能力去爱“陌生人”,即与我们不“熟悉”、没有血缘和没有早期亲密关系的人。仇外心理是其补充,即对“陌生人”的仇恨和不信任。与成熟的独立状态截然相反,乱伦象征着子宫的温暖和安全,象征着对脐带联结的依赖。


只有当一个人能够去爱“陌生人”,能够认识到另一个人的本质之核并将自己与之联结时,才能体验到自己是一个人;而只有当他能够体验到自己是一个人类个体时,才会爱上“陌生人”。我们已经克服了狭义上的乱伦,即家庭成员之间的性关系,但我们仍然在性格学意义上而非性的意义上实施着乱伦,因为我们无法爱上“陌生人”——一个有着不同社会背景的人


种族和民族偏见是当代文化中乱伦因素的症状。只有当我们中的每一个人不仅能在思想上,而且能够在情感和行动上接受陌生人,将其当作我们的兄弟姐妹时,我们才能克服乱伦。


乱伦问题足以作为例证,说明我想说的关于伦理和性欲之间的关系这一普遍问题。在此,正如许多关于性的其他问题一样,具有伦理意义的不是性本身,而是背后隐含的对他人的基本态度。我们必须着手对性的道德层面进行重新评估。无论是对性欲进行道德谴责还是反其道行之,在性的问题上持完全的伦理相对主义立场,都无法成为有效的指导原则。通过从整体人格角度来理解性行为的心理意义,我们就能认识到性行为必须接受伦理价值评判。


有关性与幸福的问题同我们刚才讨论的伦理问题紧密相连。针对性压抑不仅是美德的基础还是幸福的条件这一假设,与其针锋相对的观点认为,性满足是幸福的首要条件,甚至就等同于幸福。弗洛伊德和他的学派强调性满足是心理健康和幸福的一个条件。今天,人们普遍主张并相信婚姻幸福主要基于性满足,婚姻的不幸也可以通过采用更好的性爱技巧来治愈。然而,事实似乎并不支持这些假设。


诚然,许多神经症伴随着性障碍,许多不快乐的人也遭受了性挫折,但若说性满足是心理健康和幸福的原因或与之等同,这并非事实。精神分析学家们常常看到,有些患者的爱的能力受到损害,因此无法亲近他人,但他们在性爱方面发挥良好,并实际上将性满足作为爱的替代品,因为性能力是他们唯一有信心的能力。他们在生活的所有其他领域都无法具有生产性,由此导致的不幸被他们的性活动所抵消和掩盖。


性欲的意义及满足只能依据性格结构来决定。性欲既可以是恐惧、虚荣或支配欲的表达,也可以是爱的表达。性满足是否有助于人们获得幸福,这完全取决于它在整体性格结构中的作用。


关于性满足和幸福之间关系问题的讨论,即使以本文之粗略也必须关注有关幸福概念的基本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幸福必须完全从主观上定义。在这种观点中,幸福等同于满足一个人可能拥有的任何欲望。幸福被看作品位和偏好的问题,与特定欲望的性质无关。


与这种今天在大众头脑中盛行的相对主义立场相反,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到斯宾诺莎和杜威,人文主义哲学传统的立场强调,幸福虽不等同于服从外部权威制定的规范,但也不是“相对的”,需要受制于人的本性所生发的规范。幸福标志着人们已经找到了人的存在问题的答案:对自身潜力的生产性实现,从而在与世界融为一体的同时保持自我的完整。在生产性地花费自己的精力的过程中,人增加了自己的力量,燃烧着却不会被消耗。


生活这门艺术中的卓越性,以及人文主义伦理意义上的美德,其评价标准都是幸福。


认为幸福仅仅来自性满足而非我们爱的能力,这一假设倾向于掩饰和遮蔽幸福议题,与维多利亚时代对性满足抱有偏见如出一辙。在这两种情况下,性都被从整个人格中孤立出来,被认为其本身是善的或者恶的,然而它只能在整个性格结构的背景下进行评估。仅仅否定维多利亚时代的道德准则只能是徒劳的。


“幸福不是美德的回报,而是美德本身;我们也不是因为抑制了欲望而能享受幸福;与之相反,正是因为我们享受幸福,所以我们能够抑制欲望。(引自斯宾诺莎的《伦理学》)


《爱、性欲与母权》

(美)艾里希·弗洛姆著,程雪芳张龔译

出版时间:2024年6月

上海译文出版社


作者简介

艾里希·弗洛姆(1900—1980),美籍德裔犹太人,人本主义精神分析学派的代表人物,著有《爱的艺术》《占有还是存在》《人心》《超越弗洛伊德》《常态病理学》等。弗洛姆十分重视对人与社会的关系的研究。他承认人的生物性,但更强调人的社会性,认为人的本质是由文化的或社会的因素而不是生物的因素决定的。他的思想融汇了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说和马克思的人本主义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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