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行业研习 (ID:hangyeyanxi),作者:刘鑫月(中山大学华南农村研究中心博士生),编辑:陈忠杰,题图来自: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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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组织化实践
T镇位于粤西,下属16个村(居)委会。由于资源禀赋差异,16个行政村及社区经营状况各异,其村民组织化程度也呈现差异。
案例一:B村位于粤西T镇,是典型的欠发达地区农村。B村人口外流超60%,在村人口以老年人为主。养老服务成为在村人口迫切诉求之一。但受限于经济等因素,B村无法有效回应老年群体的需求。当寻求上级组织无望时,在村老人开始自建“老年人活动中心”,即简易棚。此简易棚始建于七年前,由村民合力搭建而成。其位于一处闲置的住房旁,附近六十岁及以上的常驻村民约四五十人。
活动中心的运营和简易棚的维护均由参与中心活动的村民负责。基于生活习惯,大多在村老人会在早上八点至下午两三点前往简易棚开展一些活动,如聊天、打牌等等。目前,B村老年人活动中心运营状况良好,且得到老年村民的一致认可。除安全性外,在活动中心运营过程中,村委及上级部门并不过问此中心的任何事情。
案例二:S村是T镇另一处行政村。位于S村的一条道路每逢下雨天便泥泞不堪,且存在道路塌陷的风险。修路成为村书记和村民们最为头疼的事情之一。S村书记原本打算将道路维修外包给第三方公司,但被对方的高要价吓退。出于修路成本、道路质量及本村就业等考量,村书记决定将工程承包给农民工匠,即本村的施工队。
最终,道路不仅成功得以修缮,且路面由5米被拓宽至10米。修路共花费三万三千多,其中一万八来自于S村的帮扶单位,剩余部分来自于乡贤和其他村民捐款。在修路过程中,村民多积极维持现场秩序,帮忙拉警戒线、主动绕道而行、引导过往车辆等等。在道路修缮之后,村民们不止是使用者,更是工程的验收方。从一定程度上看,农民工匠工程与乡村更为贴合。
案例三:在T镇所有行政村中,Z村是唯一入选第一批百千万工程典型村的村庄。典型村可以享受额外的自上而下的资源,但也面临更为严格的考核要求。与T镇其他行政村相比,Z村临近T镇政府且道路通行顺畅。多重因素使得Z村成为迎检较多的行政村。
在众多考察项目中,人居环境成为Z村无法规避的一环。在人居环境整治过程中,鸡鸭圈养和柴火堆放等要求成为Z村干部最为苦恼的问题。人居环境整治是自上而下发起的要求,并未得到Z村村民的认可。相反,Z村村民认为鸡鸭圈养和柴火堆放等要求是对自身权利的侵犯。村干部治理工作的一面是不配合的村民,另一面是硬性考核要求。最终,Z村干部承担了所有工作,即劝说村民并帮助村民完成鸡鸭圈养和柴火堆放等事项。
二、农民组织化形态
纵观上述案例,农民组织化意味着农民主动合作或被外界促成合作。上述三个案例分属于不同程度的农民组织化,且与村庄生产生活等内容息息相关。从农民组织化的异同来看,三个案例可被划分为纯自发性组织、半自发性半行政性组织以及纯行政性组织。从组织化的全过程看,三类组织化具有以下异同。
首先,组织化成本异同。从物质成本和人力成本看,农民投入占比在纯自发性组织中最高,半自发性半行政性组织次之,纯行政性组织最末。但从物质总投入成本看,则呈现相反的排列。
在筹备和运营等阶段,B村老年活动中心几乎没有行政性力量的介入,农民在此组织中占据绝对的话语权。同时,B村在村村民提供中心所需要的全部物资,且全权负责该中心的运营。与此相对,在以Z村人居环境治理为代表的纯行政性组织中,农民处于被动地位,行政或类行政力量占据主要“支配”地位。
其次,规范化程度异同。近年来,合规化成为基层组织发展的方向之一。由此,基层组织的各项行为均带有规范化的影子,如项目申报流程、执行要求和考核标准等。在人居环境整治过程中,Z村干部为符合考核要求,而选择亲自上阵。受规范化驱动,Z村干部目标性极强。与基层组织的规范化趋势相反,农民内部合作大多带有不确定性、自主性。由此,纯行政性组织的规范化程度最高,半自发性半行政性组织次之,纯自发性组织末之。
再次,惠及范围异同。从惠及广度来看,纯自发性组织较为局限,惠及对象同质性高且较为单一,而纯行政性组织通常面向多数农民,且内容较为丰富。从惠及深度来看,纯行政性组织由于是外部介入,其对农民的影响程度难以预测和评估,而纯自发性组织是农民自行发起,其通常能够贴合并及时满足农民的真实需求。半自发性半行政性组织则同时掺杂农民和第三方的力量,其惠及范围介于前述二者之间。
最后,持续性异同。从后期运营效果看,三类组织化具有梯度性差异,运营持续性自纯自发性组织至纯行政性组织依次呈递减。从实际情况看,以B村老年人活动中心为代表的纯自发性组织通常能够得到农民的重视且被农民主动维护。对于农民而言,纯行政性组织通常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和外部介入性。基于此,纯自发性组织的项目更易被长久运营。
三、为何要组织化
虽然上述三类组织类型具有不同的特征,但体现了农民组织化的重要性。早在集体化时期,中国农村便采取集体劳动等方式进行生产。彼时,组织化成为农村发展的关键因素。改革开放后,农民成为分散的个体,以户为单位进行生产。失去集体的小农需要独自面对生产生活上的各类问题。
从集体化阶段到分散小农阶段,农民组织化程度逐步被削弱。如今,欠发达地区农村人口外流严重,在村人口以弱势群体为主,在村农民的力量过于薄弱。组织起来,是应对小农分散化的有效形式。在不同情形下,组织化形式应采取相应变化。
农民组织化不仅能够帮助分散小农解决个体生产的不便,还可能帮助其提升生产效率。以水渠为例,农业生产的关键之一在于灌溉,而个体农户无法凭己之力完成水渠的修筑和修缮工作。当下农村年久失修或荒废已久的水利设施等现象便是有力证明。
作为分散的个体,农民迫切希望生产过程便利化、高效化,但又无力承担高昂的组织成本和物力成本。借助行政力量,将农民组织起来是克服小农分散弊端的有效途径。由此观之,行政化组织适用于个体无法承担成本但又较为紧急的事务。组织的行政化强度则取决于农民的负担程度,但纯行政化组织较为不可取。
除农民生产活动外,组织化还能够利于农民生活需求。对于自身需求,农民往往高度关注且持强积极性。同时,满足农民需求的成本通常较低。与高成本、高风险的事务相反,农民生活需求往往同农民自组织更为适配,亦或是农民自组织化程度越高越好。
在此环境下,高度自发性组织化能够发挥出较大的效力,过强的行政性将可能适得其反。在案例一中,农民自发成立老年人活动中心,以保障自身养老需求。其有力证明了养老需求与村民自组织的高适配性。
从村庄维度来看,农民组织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合欠发达地区农村的社会分化,并增强社会凝聚力。在资源不断被输入的过程中,欠发达地区农村易出现精英俘获、阶层分化等异象。此不利于村庄团结,更不利于村庄有序发展。
将农民组织起来,或许可以影响资源的流向和分配,也能够保证资源落地和利用最大化。从治理层面来看,组织化的农民可能将助推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提升农村治理的效果。
从国家维度来看,农民组织化能够为农民提供自下而上反映真实需求的渠道、帮助农民群体抵御各类风险、并使欠发达地区农民群体更好地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在欠发达地区,农民组织化的农民或许比分散化的农民更易感受到国家的政策福利。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行业研习 (ID:hangyeyanxi),作者:刘鑫月(中山大学华南农村研究中心博士生),编辑:陈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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