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录自《语言·意义·世界》,作者:王维,题图来自:视觉中国
本文摘录自《语言·意义·世界》,作者:王维,题图来自:视觉中国
我们判断一个人是否疼痛,这是有理据可循的。比如,我捂着肚子,身体缩成一团,紧皱眉头,并喃喃自语道:“胃好疼啊。”由此,你会判断我确实是胃疼。如果我四肢舒展,又蹦又跳,兴高采烈地喊着:“胃好疼啊!”你多半就会怀疑我说的话了。
但我可不可以假装疼痛的样子呢?当然可以。我甚至装得很像,“疼得”汗都滴下来了,于是你被我彻底骗了。但如果疼痛是完全没有什么标准可循的,我又如何能通过一些行为举止伪装成疼痛的样子呢?不可能所有人都装胃疼,而之所以人们会认为“捂着肚子、身体缩成一团、紧皱眉头”的行为举止更像是胃疼的样子,说明胃疼本就该是那个样子。因此,当一个人如此这般地表现时,人们就会自然而然地说:他胃疼。可见,疼痛这种感受是可以被公共理解的。
私有语言的支持者说“只有我知道我疼”,但维特根斯坦却认为像“我知道我疼”这种话其实是无意义的。“我知道你疼”“我觉得你疼”“我怀疑你疼”这些句子都是有意义的,因为它们是关于某个事实的判断,这种判断有可能是错的,但至少是能够被验证的。“我知道我疼”则不是什么判断或描述事实的句子。
因为,当我说“我知道我现在胃很疼”时,其实就是想说“我现在胃很疼”。这并不是要表达我知道这件事,而只是表达了我的某种感受罢了。它同我捂着肚子、身体缩成一团、紧皱眉头的作用是一样的,都是一种表达感受的方式。表达感受何谈对错呢?你说:“我感到很难过。”我说:“你说得不对,你不难过。”这有意思吗?
我们可以通过参考一些标准征兆(如“捂着肚子”“身体缩成一团”“紧皱眉头”)来判断“我知道他现在胃很疼”这句话的真假,但我们有任何标准可以用来质疑“我知道我现在胃很疼”的真假吗?没有。通常当我们说我们知道些什么的时候,意味着我们至少可以怀疑我们知道些什么,但既然“我现在胃很疼”只是表达了我的某种主观感受,那对于说“我知道我现在胃很疼”就无所谓怀疑不怀疑了,或者说这里缺乏可供怀疑的基础。既然如此,那么说“我知道我现在胃很疼”这句话就是无意义的。
我们还可以通过维特根斯坦关于语法规则的讨论来理解这句话的无意义性。虽然“他现在胃很疼”和“我现在胃很疼”具有极其相似的表达形式,但二者要遵从的语法规则却不尽相同。正如我们前面所说,前一句话是陈述一个事实,后一句话只是表达一种感受。因此,虽然它们看似都具有“X现在胃很疼”这一共同形式,但其实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句子类型。当我们使用“知道”一词时,就要格外留意这一点。
这意味着,“我知道我现在胃很疼”这句话不符合“知道”这个词的语法规则。换句话说,我们不能这样使用“知道”这个词。既然不能这样使用,那么说“我知道我现在胃很疼”就是无意义的(意义在于使用)。同理,“我不知道我是否胃很疼”也是无意义的,而“我不知道他是否胃很疼”是有意义的。
私有对象
私有语言的支持者们之所以强调“只有我知道我疼”,因为他们认为这种语言指向某种只有说话者自己才知道的东西。也就是说,他们把疼痛这种感觉看作某种私有对象,那么指称私有对象的语言自然是私有语言。
假设某人每天都会写日记记录自己的某种特定感觉,为此,他用符号E来表示这种私有的感觉对象。每当这种感觉出现的时候,他就在日记中写下这个符号。这样看起来,只有他自己能够理解符号E指的是什么,别人却无法理解。以此类推,他可以用不同的符号来指称不同的私有对象,从而建立起一套私有语言的词汇表。
然而,这个人凭什么说昨天出现的感觉同今天出现的感觉就是同一种感觉,因而都可以用符号E来指称呢?有人可能会说,他凭借记忆啊!当他出现某个感觉时,他就去回想之前的感觉来确认两种感觉是相同的还是不同的。但我们又拿什么为记忆做担保呢?
维特根斯坦举了个例子,假设我不确定是否记住了火车开车的时间,于是我在头脑中回忆一张列车时刻表来核对它。但这里有一个前提:我必须有对列车时刻表的正确记忆。问题是,假如我无法确认我对列车时刻表的记忆是正确的,我又如何由此来担保我对火车开车时间的记忆是正确的呢?
维特根斯坦说:“如果我们仅仅在想象中查阅这张图表,我们是否能称之为确证?……确证在于诉诸某种独立的东西。……在想象中查阅图表并不是在查阅图表,正如对想象中的实验结果的想象并不是实验结果一样。”
请注意,维特根斯坦的意思并不是说某种前后一致的感觉(或记忆)是不存在的,也不是说我们不能用某个语词符号来表达这种感觉。他是说我们如何证明,用某个符号指称的不同时间的感觉就是同一种感觉,或说在私有语言和私有对象之间建立起的那种稳定的联系就是正确的。仅仅依靠主观的经验、记忆或想象就能证明吗?
我的记忆可能是对的,但也可能出错。那么我们如何为我的记忆做担保呢?推到最后,就非得找到某个独立的东西来做参照。这就是说,我们最终依凭的标准必须是客观的。我必须真的手里拿着一张列车时刻表,才能为火车出发时刻的记忆做担保。
相反,如果我的主观经验就能成为标准的话,那么只要在我看来是正确的东西就都是正确的,而这只能意味着我们无法再谈论“正确”这个词了。其中的道理与前面对“知道”一词的分析是一致的。因此,衡量一个语词符号与其指称对象之间的联系是否正确的标准必须是客观、公共的。一旦需要依凭公共的标准,那么这就意味着私下地遵守某种标准或规则是不可能的,同样也就意味着私有语言是不可能的。
更进一步来说,不仅用以指称私有对象的私有语言是不可能的,私有对象本身恐怕也是不能成立的。认为存在某种私有对象,其实也是一种语法错误。这种语法错误就在于,我们把名称-对象一一相应的模式错误地套用到表达感觉的语言游戏中去了。我们用“疼”来指称疼,就好像用“树”来指称树、用“马”来指称马一样。然而,疼痛是像树那样能被用在实指定义中的对象吗?不是。
语言游戏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那些用来表达感觉的语词并不指称什么。我可以指着一棵树,但我不能指着我的疼。我顶多指着我的胃,喊疼。疼痛不是某个对象,并不独立于我的感觉,它就是我的感觉。因此,“我感觉到疼”与“我看见一棵树”所遵循的语法规则是不一样的。
本文摘录自《语言·意义·世界》,王维 著,中信出版社 2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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