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财联社 (ID:cailianpress),作者:刘科、陈抗,题图来自: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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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准格尔盆地东缘,在土色斑斓的亘古荒原上,一座面积40余平方公里的大型露天煤矿一派繁忙景象,一车车煤炭通过铁道源源不断向外输送。
这里是五彩湾一号矿,新疆宜化矿业有限公司的所在,目前年产煤3000万吨,企业估值超340亿元。
而在十四年前,新疆宜矿还处于证照不全、长年亏损,净资产不到亿元的“初期形态”,各方股东经营多年,才一步步的成长壮大,直到进入瓜熟蒂落的收获期。
但荒原上时有沙尘笼盖,围绕新疆宜矿的部分股权,纠纷与博弈的迷雾也已绵延数年。
在浙江老牌民企新湖集团和宜昌地方之间,一桩行贿案多轮审判的背后,直接牵涉到民营企业的权益风险。正因其颇具代表性,在这场争夺战的关键时刻,尘埃尚未落定之际,此案也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
图片来源:五彩湾一号矿及新疆宜化项目(右下方)卫星图
引子:烫手的“金疙瘩”
提前异动、跳空高开、冲高回落,8月30日及9月2日、3日,牵动湖北宜化(000422.SZ)股价走出一小波“过山车”行情的,是该公司8月30日晚间发布的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公告。据公告,湖北宜化拟现金收购宜化集团所持宜昌新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宜昌新发投)100%股权,而宜昌新发投的主要资产是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新疆宜化)39.403%股权。若完成收购,湖北宜化将合计持有新疆宜化75%股权。
为何一纸公告能令股价提前异动还跳空高开,新疆宜化有多赚钱?翻开湖北宜化2024年半年报,新疆宜化上半年净利润超9亿元,是上市公司各主要参控股公司中效益最好的。在新疆宜化的资产包中,其持股53.925%的新疆宜化矿业有限公司(下称新疆宜矿)是名副其实的“金疙瘩”,作为优质大型露天煤矿,估值高达数百亿元。相比之下,湖北宜化当前总市值仅130多亿元。
图片来源:湖北宜化2024半年报
但广大A股投资者或许并未注意到的是,就在湖北宜化发布上述公告的前几日,8月24日,远在数千公里外的新疆准东,新疆宜矿41.075%股权由北京华易隆鑫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华易)名下被湖北天门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变更至宜昌市国资委名下。北京华易目前是浙江新湖能源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天眼查显示,在两天后的8月26日,新疆宜矿发生了董监事人员信息变更,此前新湖方面所委派的人员被解职。其中,董事长钟声和董事陈豹、冉琳、邹丽华以及监事会主席李军等9人“被退出”,企业法定代表人从钟声变为詹刚(任董事长、总经理),并新增董事、财务负责人、监事等8人。
价值百亿的“金疙瘩”似已落袋,但其间争议却至今未息。
入局:浙江前首富收购股权
据新湖方面提供的文件材料显示:2006年初,湖北商人易某等人欲与宜化集团等单位合作开采新疆五彩湾煤矿,其在湖北宜昌的朋友胡耀尹与宜化集团原董事长蒋远华相熟,遂请胡耀尹邀请蒋一起参与投资。
这年6月,易某、马某、胡耀尹等7名自然人股东设立了北京华易隆鑫贸易有限公司。三个月后的这年9月,新疆宜矿设立,其中湖北华恒矿投公司(下称湖北华恒)持股51%,北京华易持股49%。
需要说明的是,湖北华恒在最初的股权结构中,是民营资本控股。天眼查资料显示,湖北华恒前身为湖北宜化矿产投资有限公司(2008年6月更名为湖北华恒),由湖北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湖北宜化),宜都大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宜都大江)和宜昌易鑫实业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元在2005年成立。其中,湖北宜化持股30%,宜都大江持股30%,宜昌易鑫持股40%。宜都大江和宜昌易鑫彼时均为民营企业。
2005年12月,宜昌易鑫和湖北宜化退出了湖北华恒的股东名单,代替二者的是湖北楚星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湖北楚星)。2006年4月,湖北楚星退出湖北华恒,接手股权的是宜都大江。也即,宜都大江此时100%控股湖北华恒。
之后多年,新疆宜矿一直没有获得采矿证,盈利成为难题,而随着追加资金投入的压力越来越大,胡耀尹等人急欲寻求外部力量。北京华易7名股东中,前文提到的马某是温州籍商人,他于2010年初找到了名声在外的温州籍企业家、新湖集团实控人黄伟。
黄伟那时风头正盛,且又以低调著称,鲜少出入公开场合。当时新湖集团旗下的上市公司新湖中宝(600208.SH)市值约400亿元,在《2009胡润百富榜》排行榜上,黄伟夫妇位列百富榜第五,也是当年的浙江首富。
“不缺钱”的新湖集团当时正处于多业务板块投资布局阶段,新疆五彩湾煤矿因而正式进入公司视野。
当时,新疆宜矿的境况不佳。据新湖方面提供的数据,截至2010年12月31日,新疆宜矿亏损5306万元,股东权益仅为4693万元。
同时,新疆宜矿在2010年前有不少瑕疵和经营问题。据新湖集团收购北京华易的协议书,新疆宜矿当时暂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等其他生产经营证照。
困难重重的新疆宜矿急需援手,这或许是几个自然人股东出让北京华易股权的重要原因。按照收购协议书,当时,北京华易由蔡某持股28%,马某持股25%,胡耀尹持股20%,易某持股12%,高某持股11%,彭某、段某各持股2%。
值得注意的是,新湖集团在收购北京华易前,北京华易拥有49%的新疆宜矿股权。当时,新湖方面提出了一个前置商务条件,需拥有与湖北华恒同等的股权比例,即50%。
为促成新湖集团的收购,2010年5月,湖北华恒与北京华易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湖北华恒将其持有的新疆宜矿1%股权转让给北京华易,使后者持有新疆宜矿的股份达50%,而这1%的股权转让也为后续股权归属纷争埋下些许隐患。
2010年6月,新湖集团经与北京华易的自然人股东多轮沟通谈判,斥资2.045亿元收购北京华易7名自然人股东持有的100%股权,从而获得新疆宜矿50%股权。同时,新湖集团在股权交割日,还支付了1538.4万元用于替北京华易偿还债务。
对于当年的收购过程,财联社记者未能联系到马某等人予以置评。
蜜月:宜化集团曾发函感谢新湖集团
此后,在至少七年多时间里,新湖集团和宜化方面在关于新疆宜矿的合作上,有过还算融洽的蜜月期。
按照新湖收购北京华易的协议书,新的新疆宜矿董事会由五人组成,新湖集团和新疆宜矿其它股东各提名两名董事,并共同提名另一名董事。
在公司治理上,新疆宜矿的董事长、经理、负责生产经营的副经理、财务总监,分别由股东推荐并由董事会聘任。在董事会任职期内,一方股东推荐董事长、财务总监人选;另一方推荐经理、负责生产经营的副经理人选。
在新湖集团进驻后,按新疆宜矿公司当时两大股东的约定,自2010年10月以来,新疆宜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均由新湖集团派出,而总经理则由宜化集团派出。
新的管理层确立后,2010年11月,新疆宜矿取得国家发改委正式颁发的150万吨/年采矿许可证,这是第一张采矿证。
彼时,新湖集团为新疆宜矿的扭亏出力不少。新湖集团管理层告诉财联社记者,在经营过程中,新湖集团为新疆宜矿提供股东借款,单方提供担保,为办理产能许可证提供资信证明等。“在2011年至2018年,新湖集团累计为新疆宜矿提供配套借款资金4.6亿元(未计息),包括2018年为办理2000万吨产能许可证资金资信证明需要,单方一次性向新疆宜化矿业公司提供借款3.3亿元,单方为新疆宜化矿业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1亿元的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据悉,上述借款新疆宜矿均已返还新湖集团。
至2014年1月,新疆宜矿发生股权变更,北京华易、湖北华恒的持股各减少8.925%,双双降至41.075%。其中,双方各有2.5%的股权转让给新疆能源集团;另各有6.425%的股权转让给了新疆宜化。由此,新疆宜化持有新疆宜矿12.85%的股权,新疆能源集团拥有5%股权。
需说明的是,北京华易和湖北华恒转让给新疆宜化、新疆能源集团的新疆宜矿股权价格为每股1元和0元。
此后,最大的波折出现在2017年。当年8月5日,上市公司湖北宜化公告称,子公司新疆宜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即“7.26”燃爆事故,被国家安监局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事故调查结束后,被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据公告,该处罚将使新疆宜化2017年减少约11亿~12亿元的收入,造成新疆宜化2017年发生亏损,影响上市公司2017年的经营业绩。
湖北宜化当时的公告还披露:“国家安监局责成各地安监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三年内依法暂停审批湖北宜化集团及其所属企业新建、扩建和重组、兼并高危项目、装置和企业。”
为避免新疆宜矿受到波及,新湖集团管理层告诉财联社记者:“紧要关头,当时,新湖集团负责人与湖北宜化集团负责人前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说明新疆宜矿是新湖集团的实际控制企业,使新疆宜矿最后被单独从‘黑名单’中解除。”
事后,2018年4月,湖北宜化集团在《关于处理新疆宜化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遗留问题的函》(下文详述)中向新湖集团表示,“在目标公司(指新疆宜矿)办理采矿权证的关键时期,因国家安监总局出台了针对宜化集团的88号文件,导致办证严重受阻。贵公司依据相关文件做了大量解释、说服工作,促成了矿权证快速取得。宜化集团对此表示充分肯定和真诚感谢。后期,宜化集团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插曲:宜化从“股权出让”变借款救急
在宜化集团出现安全事故的同期,2017年7月,新疆宜矿股权再次发生变化。天眼查及相关资料显示,湖北华恒退出了新疆宜矿的股东名列,以4614.24万元的价格将其41.075%股权转让给湖北大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湖北大江)。
湖北大江前身为2003年成立的宜都大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即前文所述宜都大江)。2006年下半年,宜都大江经历了两次更名。是年7月,宜都大江更名为湖北宜化大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是年11月,又再次更名为现今的湖北大江(为方便表述,统称湖北大江)。
股权关系上,湖北大江从2011年11月至2022年3月,均为宜昌财源100%控股。
宜昌财源的股权变化相对复杂。天眼查资料显示,宜昌财源曾由自然人李长红持股51.1752%,刘玲持股9.3653%,陈仁玉持股37.2345%,赵大河持股2.225%。
财联社记者通过公开履历比对调查发现,宜昌财源之前的4名自然人股东中,至少有2名为湖北宜化集团原高管。其中,第一大股东李长红为湖北宜化集团原董事长特别助理、总经理助理,赵大河曾任湖北宜化集团副总经理。
至2021年6月,宜昌财源市场主体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4名自然人股东退出。当月,唯一股东变更为宜化集团全资持股的宜昌宜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目前,湖北大江由宜昌泰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80%,宜昌财源持股20%,前者是宜昌市国资委100%控股的国企,后者是宜化集团100%控股的国企,实控人均为宜昌市国资委。
需补充的是,在湖北大江控股股东宜昌财源股权变更的同期,2017年下半年,新湖集团离收购湖北大江手中所有的新疆宜矿股权,仅差临门一脚。
受2017年宜化集团前述安全事故影响,湖北大江在持股过程中,曾为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在2017年7月拟以5.38亿元的价格,向新湖集团子公司浙江新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新湖化工)转让其持有的新疆宜矿41.075%的股权。
图片来源:湖北宜化集团关于处理新疆宜矿股权转让遗留问题的函
是年7月27日,湖北大江和新湖化工签订了一份《新疆宜化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加盖公章、且标的股权转让事宜已获目标公司股东会通过形成决议之日起生效。”
此外,双方还签订了《借款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并于2017年8月办理了股权质押。双方约定,如股权转让事宜未获湖北大江股东会通过,则因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履行而只能履行借款合同。
财联社记者获得的前述2018年4月印发的《湖北宜化集团关于处理新疆宜矿股权转让遗留问题的函》显示,“2018年4月4日,宜化集团有关领导到新湖集团进行沟通,鉴于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新湖集团同意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愿意继续加强各方面的友好合作。”
2018年5月,新湖化工和湖北大江签订的《新疆宜化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宜化集团的意见解除,新湖化工在2017年7月向湖北大江提前支付的4亿元股权转让款(非全款),作为借款返还。
至2020年9月,湖北大江退出新疆宜矿,新疆宜化接手拿下其所持41.075%股权,新疆宜化持股比例增加到53.925%,成为新疆宜矿的大股东。
此时,距离新疆宜化出现安全事故,不过三年时间。
变化:五彩湾煤矿估值飞跃
与宜化集团方面因“7.26”燃爆事故等暂时陷入经营困境不同,新疆宜矿在2017-2018年迎来发展机遇:2017年,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未批先建煤矿临时生产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32号),确定五彩湾矿区一号露天矿具备临时生产条件,一期建设规模为700万吨/年。
自2018年始,新疆宜矿的产能开始爆发,先是从150万吨/年增至700万吨/年,紧接着,2019年又增加到2000万吨/年。
新疆宜矿的前任董事长钟声告诉财联社记者:“采矿产能核增手续非常严格复杂,验收要求高,资金支出大,具体过程很艰难。上述产能的增加均由新湖集团参与完成核增办理工作。”
新疆宜矿这几年的产能飞跃,背后是国家战略对新疆发展的强力带动。
一个宏观背景是,“十三五”后新疆煤炭项目核准加快,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加快新疆大型煤炭供应保障基地建设服务国家能源安全的实施方案》(新政发〔2022〕57号)文件,“十四五”期间预计新疆新增建设产能1.6亿吨和储备产能0.8亿吨,主要集中在准东和吐哈矿区。
大环境的驱动和煤炭价格的回暖推动着新疆宜矿资产升值。
钟声透露:“2023年,新疆宜矿年产量已达3000万吨,作为单一煤矿规模排名全国第六。今年,新疆宜矿已经发展为4000万吨/年的特大型煤矿,是国家一级安全标准化的煤矿。”
评估机构浙江之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22年4月出具的一份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对新疆宜矿拥有的五彩湾矿区一号露天煤矿采矿权进行了评估,矿区面积44.844平方公里,自评估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起,评估计算年限30年,全部资源量采矿权评估值为342.67亿元。
图片来源:2022年4月浙江之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采矿权评估报告书截页
钟声称,截至2023年12月31日,新疆宜矿公司未分配利润为67.37亿元,股东权益为73.71亿元,“如果按照目前开采量增加到3000万吨/年的情况来看,采矿权的评估值应该超过了500亿元。”以此估算,北京华易所持股权的价值超过百亿。
争夺:“单位行贿案”的是与非
随着新疆宜矿资产的不断升值,一起持续多年的行贿案审判,掀开了百亿估值的矿产股权归属之争。
将时钟拨回2010年,据相关材料:在新湖集团收购北京华易并支付股权转让款后,北京华易前自然人股东胡耀尹在2010年7月至2013年2月,先后5次向宜化集团前董事长蒋远华转款2555.23万元。
2018年2月,湖北黄石市监察委对胡耀尹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后胡耀尹因涉嫌行贿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一年后,湖北天门市检察院对北京华易以单位行贿罪向天门市法院提起公诉。
至2022年10月,天门法院作出原一审判决:“鉴于被告(北京)华易隆鑫公司股权已转让、股东已变更,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受让华易隆鑫公司的浙江新湖集团及现在的股东浙江新湖能源有限公司参与之前的单位犯罪且知情,为维护该受让股权的公司正常经营发展”,被告单位北京华易隆鑫公司犯单位行贿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判处其将在新疆宜矿的全部股权返还宜昌市国资委。2023年8月,天门法院重新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原判。
为何原股东出面行贿最终牵涉到公司所持股权被追缴?
据2018年8月黄石市监察委出具的起诉意见书,胡耀尹受原北京华易公司委托,分五次以干股股权转让款的名义送给蒋(远华)2555.23万元,认定为单位行贿罪,胡耀尹是直接经办人,具体实施行贿行为。
天门法院2022年10月的判决书中,关于“单位行贿的事实”一条中写道:2006年初,因想与宜化集团等单位合作开采新疆五彩湾煤矿,易某让胡耀尹去找蒋帮忙,蒋远华同意宜化集团与胡等人合作投资开采五彩湾煤矿,安排宜化集团所属民营板块的湖北华恒,与北京华易共同出资成立新疆宜矿,并以国有宜化集团子公司名义,向新疆国土厅申报五彩湾煤矿的探矿权、采矿权获批。
至2010年,胡耀尹、马某、易某等决定,将北京华易整体卖给新湖集团,但新湖集团要求北京华易对新疆宜矿的持股达到50%。
天门法院上述判决书认为,湖北华恒转给北京华易的新疆宜矿1%的股权,也是由蒋远华同意的,致使国有企业丧失了该项目的控股权,给国有财产造成了损失。没有蒋同意,北京华易不能参与五彩湾煤矿开采经营,北京华易在新疆宜矿的股份达不到50%,新湖集团也不会收购北京华易。基于此,天门法院作出了让北京华易将在新疆宜矿的全部股权及孽息返还(宜化集团实控人)宜昌市国资委的判决。
2023年1月,北京华易不服原一审判决上诉后,湖北汉江中院因二审期间发现胡耀尹漏罪需并案审理,将刑案裁定发回重审。
2023年8月,湖北天门法院重新作出一审判决,涉北京华易公司的判项与原一审判决相同。
2024年6月,湖北汉江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上述判决生效。
财联社记者从新湖集团方面了解到,在一审到二审判决期间,北京华易和新湖集团分别递交了两次上诉书,一次异议书;判决生效后,新湖集团分别递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关于请求暂缓办理股权变更的紧急报告》《刑事申诉书》《暂缓执行紧急申请书》等。
新湖集团方面的辩护律师认为:“该案属胡耀尹实施的个人行贿行为,并不构成单位行贿。胡耀尹是用自己的收益钱款行贿,是发生在个人之间的个人行为,不是单位意志、单位决定、单位授权、单位行为。新湖集团对原股东之一胡耀尹的个人行为完全不知情,也从未实施任何不法行为。对北京华易原股东的犯罪违法所得的追缴,不应追缴到案外人新股东已经善意取得的股权财产。”
8月28日,该案新湖方面的辩护律师、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若寒接受财联社记者采访时称,“刑事案件对涉案财物的追缴一般应为原物,原始股权不是原物,而是一种动态的财产权益,在处理时应充分考虑和顾及这种财产形态和特点;新湖集团收购后历经十几年,投入了巨额资金,股权的财产内容、价值都发生了巨大的、根本性变化,不加区分地全部追缴必然严重侵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退一万步讲,即使北京华易(所持新疆宜矿)的股权有瑕疵,也不必然采取一概全数追缴的方式。”
杨若寒还补充称,“当时(2010年)新湖方面(要求北京华易)收购新疆宜矿1%股权时,新疆宜矿属民营企业。新湖方面作为大企业要求至少收购50%股权,符合商业惯例,也符合各方利益。更有一种奇怪的说法是,1%的股权转让使国有企业丧失了该项目的控股权,需要指出的是,彼时的湖北华恒是一家民营企业。”
杨若寒称,“当年,经过三十多年改革开放,公然歧视民营企业现象已比较少见,新疆地区也没有只向国企开放探矿、采矿的规定。北京华易和宜化集团一起在新疆投资开发,对双方而言是优势互补的合作,既是机会,也是风险,毕竟当时的新疆宜矿只有不完整的探矿权和增资义务。各方股东实缴出资,从公司注册到各项矿产权证办理,都由合资公司新疆宜矿自行办理,北京华易参与五彩湾煤矿的开发合情合理合法。”
对此,财联社记者多次致电湖北天门市人民法院和湖北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审判长办公室,截至发稿未获回应。新疆宜矿的新任董事长詹刚也未接听或回应财联社记者的电话和短信采访信息。
未了局:新湖提起申诉
因新疆宜矿上述股权所蕴含的巨大价值,本案也引起了各方高度关注,并被认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财联社记者获得的三位权威法学专家在2023年10月24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从法律法规的规定看,国家允许民营经济参与矿产资源开发,难以认为案涉煤矿项目的开采经营资格属于国有企业专属。北京华易参与投资的新疆宜矿在开采涉案煤矿时履行了正当申请和审批程序,经过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获得了探矿证和采矿证,具备合法参与开采的资质。”
同时,上述法学专家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和刑法规定,不应认为本案系北京华易公司的单位行贿罪,认定为自然人行贿犯罪更符合刑法规定。新湖集团收购的案涉股权明显系善意取得,价值具有复合性,依法不应被追缴。”
财联社记者从新湖方面获悉,在湖北汉江中院的二审判决生效后,今年6月20日,湖北天门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到新疆准东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要求执行股权,欲将北京华易的持股变更至宜昌市国资委名下。但因北京华易所持新疆宜矿股权的质权人异议,股权变更当时未完成。
在“暗战”两个月后,8月24日,天门法院工作人员再次来到准东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强制执行股权变更至宜昌市国资委名下。
新湖集团的身影消失在了新疆宜矿的股东名单与核心管理层中。
新湖集团负责人林俊波对财联社记者明确表示,“公司已对此案提起申诉。”
金浙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军文在接受财联社记者采访时分析称:“在一二审裁判生效后,对于在辖区内属于新案情且案情疑难复杂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力的,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最高法院可按照案件的重要性提级再审。此外,当事人也可以向原终审法院提请申诉,申诉如果被驳回后,可再逐级最后向最高法院提请申诉。”
受该案影响,新湖集团的流动性承压。林俊波称,“股权纠纷已对新湖集团造成了资金损失和‘次生灾害’。目前公司最重要的事情除了把矿权拿回来外,就是力保集团旗下各板块公司的生产经营。”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对于本案,近日有法律界人士通过公共渠道发表观点认为:该事件是地方司法机关“远洋捕捞”式办案的典型案例。
“远洋捕捞”式办案,指的是有逐利之嫌的跨区域执法。有法律界专家指出,其根源在于地方财政困境催生了“趋利性执法”,由于罚没收入归于地方财政,这就对地方司法机关进行“远洋捕捞式”办案产生了诱导。
这场持续多年,历经多轮审判的“百亿煤矿股权争夺战”究竟是否存在“远洋捕捞”式办案?未来发展走向还将有何变化?财联社记者将持续关注。
*附部分参考资料:
1、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北京华易隆鑫贸易有限公司协议 2010年
2、新疆宜化矿业有限公司新疆准东五彩湾矿区一号露天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浙之矿评字【2022】041号
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鄂9006刑初142号
4、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鄂9006刑初65号
5、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3)鄂96刑终290号
6、湖北宜化集团关于处理新疆宜矿股权转让遗留问题的函 2018年
7、北京华易隆鑫贸易有限公司单位行贿案 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2023年
8、北京华易隆鑫贸易有限公司单位行贿案 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2019年
9、北京华易隆鑫贸易有限公司单位行贿案上诉状 2022年
10、北京华易隆鑫贸易有限公司单位行贿案刑事申述书 2024年
11、北京华易隆鑫贸易有限公司单位行贿案执行异议申请书 2024年
12、北京华易隆鑫贸易有限公司单位行贿案暂缓执行紧急申请书 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