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差评(ID:chaping321),作者:差评君,头图来自IC photo
不知道各位读者还记不记得,去年年底的时候,腾讯视频、爱奇艺搞了一个独占剧《庆余年》火得上了好几次热搜。
不过最火的事情不是剧本身,而是视频平台利用《庆余年》搞超前点播的事情:VIP 用户二次付费才能享受优先追剧,美名其曰“超前点播”。
在 VIP 的基础上再付 50 元,能多看 6 集
原本,我以为这个事情又会跟以前一样,用户会随着时间流逝遗忘,最后什么都没有改变,毕竟,大家都懂,互联网记性不好~
然而,没想到的是,这一次事情还真就没完。
一位受不了超前点播的爱奇艺 VIP 用户,吴声威律师,直接一纸状书起诉了爱奇艺。
在长达半年的拉扯后(没错,这事已经过去半年了),今日,受理本案的北京互联网法院当庭宣判。
简单来说,吴声威律师基本上是胜诉了~
吴律师的基友对判决结果给了总结:
第一,“超前点播”违法,构成违约!
第二,“以格式条款规定格式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套娃条款违法,无效!
第三,公证费 1500 元属于损失,全额赔偿!
第四,会员专属广告,合法,有效!
一时之间用户们都欢快了起来,觉得视频平台的“超前点播”以后就要凉 ~
很可惜,尽管吴声威律师大部分诉求都被法院认可,但是却不包括禁止“超前点播”这一项。
接下来,差评君带大家来看看具体发生了什么。
想要搞清楚来龙去脉,绕不开的得先看看吴律师提出的诉求。
首先,吴律师诉讼请求的第一部分是,请求《爱奇艺 VIP 会员服务协议》中的部分约定无效。
《VIP协议》里的哪些约定?
比如下面这样的“爱奇艺有权基于自身运营策略变更全部或部分会员权益”。
这一条听上去很像是霸王条款啊,如果爱奇艺愿意,今天会员权益可以是免广告,明天可以改成免 5 秒钟广告,后天可以是会员不免广告。
而其他几条吴律师申请无效的约定,差不多也是这个类型,都是些“具体点播规则以爱奇艺平台实际说明或提供为准”这样,看起来很霸王条款的。
这些还不是最骚的。
最骚的是爱奇艺通过《VIP 协议》的导言第二款约定:“双方同意前述免责、限制条款不属于《合同法》第 40 条规定的...…的条款……”。
《合同法》第 40 条是什么?
查了一下,第 40 条是格式条款无效的相关规定:
也就是说,爱奇艺在协议中试图用一个条款,排除自己适用相关《合同法》无效化的规定。
感情《合同法》说了不算,由你爱奇艺说了算呗。
你猜法律答应不答应?
在这次审判中,法院判决《爱奇艺 VIP 协议》条款属于法律规定的格式条款,且因《合同法》第 40 条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允许排除适用,故第二款无效。
而吴律师诉讼请求的第二部分,也是大家最关心的:要求 VIP 会员可以自动跳过所有广告内容,以及取消“超前点播”功能。
很遗憾,“超前点播”跟片头 VIP 会员推荐(单独形式,不构成违约)被法院认可了。
因为“超前点播”这个机制本身没有违法,视频平台有权通过不同收费方式为用户提供多元化、差异化的服务。
但法院认为“超前点播”对于吴声威是无效的,因为他买 VIP 时,依照当时的《VIP 协议》可以享受抢先看《庆余年》,而爱奇艺单方面变更合同阉割掉了他既有的 VIP 权益,属于违约。
明白了么~ 如果你变更合同之前就买好了会员,那么平台后续通过单方面变更合同去减损你已有会员权益,很有可能属于违约行为,大家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是诉讼费用的事项,由爱奇艺承担,这个没啥好说的,法院也认同。
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大概就是这样,还不知道爱奇艺会不会上诉,听它这个口风“保留上诉权利”,感觉是不会上诉了……
毕竟这个判决,对爱奇艺其实没造成什么实质损失。
爱奇艺拿到法院判决后,还打出了一招,化被动为主动: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霸王条款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无法摆脱的东西。
做活动的说“最终解释权归活动解释方所有”;卖会员的说“我们有权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更改会员权益”;卖服务的说“游客在游玩过程中造成个人伤亡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可能各位读者知道这些霸王条款摆明了是无效的,但在生活有很多不懂法的人会被这些东西给弄懵,甚至因此认栽。
这一次诉讼,可以清晰地传达一个信息给关注这件事情的所有网民:嘿,你同意的用户协议中的霸王条款是不受保护的!用免责条款来强行免除法定责任也是行不通的,法律会保护你不被欺负~
大家都会对法律,对自己的权益,对那些逐利的企业有更进一步的认识,以后企业想要欺负普通用户就更难了。
而至于爱奇艺,尽管“超前点播”被法律认可。
但是看了眼爱奇艺那条微博下面的评论,我都替它捏了把汗。
害,就算“超前点播”得到了认可,但是它是输还是赢,谁能说清楚呢?
有些东西,可不是由法律来判定的。
参考资料、图片来源:
微博:爱奇艺、逻格斯
知乎《“吴声威诉爱奇艺”一案管辖权异议一审裁定书》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差评(ID:chaping321),作者:差评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