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8 07:17

造假申请的贷款被卷走,法院终判其为“未到账”的180万买单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财联社 (ID:cailianpress),作者:彭科峰


近期,山东、厦门、海南、上海等多地金融监管部门持续发文,提示消费者警惕不法贷款中介的危害。


那么,在现实中不法贷款中介的危害究竟有多大?如果消费者伙同其一同作假,法律后果能有多严重?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就上传了这样一个典型案例:雷某杰伙同贷款中介造假,向上海银行南京分行申请普惠类贷款180万,但相关贷款最终被贷款中介等人卷走。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案涉款项亦已经向经雷某杰或其允许的中介人员提供的贷款审批材料中约定的账户发放,贷款合同成立,申请人需偿还贷款。


从法院最终判决来看,雷某杰最终面临”房、钱两失“的窘局。对此,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财联社记者坦言,此类贷款人为申请利率便宜的贷款,或者为获取更高贷款额度,主动配合贷款中介造假的案例并不少见。在楼市火爆时,也有不少购房者配合中介套取经营贷的事情发生。不过,更多的情况是贷款人支付了高额的过桥费、中介费,类似此种贷款被贷款中介等人”设局“卷走的情况并不算多见。


该律师还认为,本案核心在于,雷某杰自身违背了银行贷款的诚信原则,存在明显过错,并且自身风险意识薄弱。目前来看,贷款人应视后续警方对贷款中介的处理结果,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但无论如何,消费者应当通过正规渠道向银行申请贷款,切不可轻信贷款中介的蛊惑。另外,银行机构也应做好风控工作,加强员工管理,避免”内鬼“和贷款中介”里应外合“,放大银行信贷风险。


80后女子办理普惠类贷款后“不还钱“反称银行违法放贷


据相关文书披露,雷某杰,女,1982年出生,住南京市。2022年10月25日,上海银行南京分行与雷某杰签订《普惠及小企业最高额房产抵押授信合同》一份,约定:授信额度2730000元,授信期限自2022年10月25日至2032年10月20日。合同还约定,雷某以其名下某处不动产向银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2022年10月25日,分行又与雷某杰《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该合同是上述《普惠及小企业最高额房产抵押授信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授信额度1800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分行与雷某杰办理了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商城明月花园×不动产抵押登记。2022年11月1日,上海银行南京分行按约发放贷款1800000元。但雷某杰未按约还款,截至2023年11月27日,尚欠上海银行南京分行贷款本金1774720.48元和利息若干。此后,双方闹上法院。


在法院审理环节,雷某杰自称,自己与上海银行南京分行虽签订《普惠及小企业最高额房产抵押授信合同》,但并未提交书面提款申请,没有以书面形式向上海银行南京分行申请提款。上海银行南京分行违法放贷。


警方笔录显示贷款人配合贷款中介造假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雷某杰还请来证人徐某。徐某二审到庭陈述称,其此前通过贷款中介刘某亮认识了上海银行南京分行的客户经理闾某,也在2022年7月办理了与本案类似的经营性抵押贷款。其也签订了书面的借款合同,同样采取了受托支付的方式汇入到了刘某亮的账户中。贷款发放后,刘某亮始终没有将贷款交给自己。


雷某杰表示,本案系上海银行南京分行、上海银行南京分行的员工及刘某亮等人对自己进行误导、诈骗,银行实际并未向雷某杰放款。合同项下发放贷款的义务并未履行,故雷某杰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徐某的证言能够证明上海银行南京分行此前贷款也出现过类似挪用、诈骗情况,银行与刘某亮恶意串通,损害了雷某杰的利益。案涉合同无效。


不过,经有关部门查明的证据显示,雷某杰并不完全无辜。


2024年2月21日,雷某杰在南京市鼓楼公安分局第三责任区侦察队所作询问笔录中陈述:“刘某亮说我办理的是经营贷款,说要帮我弄个假购销合同,购销合同需要有个收款银行账号,但必须是第三方账号。刘某亮还问我有没有公章...让刘某亮把公章带走了”。


上述笔录还显示,案涉房产此前在平安银行有抵押贷款,尚余48万本金,后经刘某亮联系介绍向他人借款解押。在贷款申请的过程中,雷某杰将手机交给刘某亮操作过,并转发了银行验证码给对方。“(后来)刘某亮说贷款180万已经到了第三方账户上了”。“贷款180万元中,刘某亮将48万还给了刘某,转给我10万元,还有122万没有给我”。


也就是说,从上述警方询问笔录来看,雷某杰配合贷款中介刘某亮造假,申请普惠类贷款,具体过程交由刘某亮操弄。


法院认定金融借款合同有效判决贷款人需还款近180万


今年10月底,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二审结果。


二审法院指出,案涉金融借款合同系个人经营性贷款,其目的在于针对真实交易过程中的用资需求,提供更为精确的融资服务,最终使得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本案中,结合雷某杰在一二审、公安机关的陈述可知,其知晓案涉贷款业务的授信申请、合同签订、贷款提取事宜,并对于贷款发放至钱某账户后再经案外人转账使用有相应预期。故案涉金融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案涉款项亦已经向经雷某杰或其允许的中介人员提供的贷款审批材料中约定的账户发放,上述合同的订立、履行,并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之处,亦无证据证明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存在与他人串通、通过订立金融借款合同的方式侵害雷某杰利益的情形。故不能认定案涉合同存在无效或可撤销事由。


此外,二审法院还指出,从案涉合同订立的过程及各方当事人陈述来看,雷某杰在案涉贷款申请、提款过程中,将其微信、验证码等交由刘某亮使用、操作。结合雷某杰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亦可知,其放任刘某亮使用江宁区百信超市公章并由其制作相应贷款申请材料。此外,从公安机关业已提请批准的逮捕书内容来看,仅将刘某亮、张某柱个人作为犯罪嫌疑人。雷某杰后续是否系刑事案件被害人、系何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亦不影响本案民事责任的认定。


法院二审最终维持一审判决,即:雷某杰应支付上海银行南京分行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等。银行有权对雷某杰名下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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