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情况没你想的那么糟
2020-08-24 18:00

解读“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情况没你想的那么糟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新流财经(ID:xinliucaijing),作者:松子同学,题图来自:视觉中国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新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抹去了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大幅降低至新的利率红线——“4倍LPR”。


为此,行业引发了热烈讨论,大量从业者的应激反应堪称哀鸿遍野。


但在对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进行冷静、客观、理性的深入理解之前,以及等待金融监管部门做出进一步指示之前,任何简单粗暴的行业唱衰和“扣帽子”,都是没必要的。


由于这份《规定》不直接针对金融机构,所以在金融监管部门针对利率红线进一步明确之前,不妨静观其变,先让子弹飞一会儿。


我们先来看看这份《规定》中透露了哪些大方向上的信号。


“4倍LPR”利率红线到底限制了谁?


8月21日,某大型股份制银行信用卡中心就在内部下发通知,为了避免客户因《规定》中4倍LPR的新规投诉,要求各分中心做好与客户、当地法院及监管的沟通,以及对合作机构的宣导,称《规定》约束民间借贷机构,而该行信用卡收费仍然按照该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收费标准执行。 


关于金融机构受不受影响,还有几处不明确的关键点:


第一,《规定》“4倍LPR”的利率红线看似针对民间借贷,是否同样对金融机构产生影响?


这次《规定》第一条就明确了,“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看起来金融机构不应该受到《规定》的影响。


现实中,除了民间借贷平台,实际上小贷、融资租赁、消费金融、甚至银行机构往往很难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视而不见,一如过去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所带来的影响。


“这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金融审判意见》)以及近期的各相关判例中都可以得到印证。”一位农商行业务人士提出,《金融审判意见》中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 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参考这个逻辑,虽然司法允许金融机构的利率上限高于4倍LPR,但在现实条件下,实体机构提出减免,法院也会支持。”


可见至少在司法实践层面,金融机构会受到影响。而在业务实践上,则要看金融监管。当然,这里最有点尴尬的是小贷公司,对于小贷到底算不算金融机构,一直没个具体定论,但过往判例中常常被判定为“民间借贷”范畴。


第二,不超过4倍LPR红线的年化利率该用什么计算口径?


由于《规定》中提利率上限时提到过一句“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很多从业者认为应用典型APR算法的年化利率去对比是否超过4倍LPR。


只是,金融监管部门对年化利率的算法口径早就明确成IRR了,而在法院过往判例中,其实支持两种口径的例子都有过。


“如果以IRR计算的4倍LPR用来监管金融机构,银行信用卡部门、民营银行、消金公司都活不好,所以后面应该有释缓方式。”某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副总经理分析,对此金融监管部门应该会提出更明确的指导方向和细则。


所以,关键的还是看接下来金融监管部门如何设定IRR口径下的这一阀值。


一次“好的危机”


由于利率红线大幅下调后,用最新的LPR数据算来才15.4%,有业内人士认为绝大多数互金、消金从业机构都会陷入收益无法覆盖成本的境地。


但也有人认为这是一次“好的危机”。


其实大家忽略了《规定》中的几个细节。


第一,《规定》所说“贷款人主张的费用”会受到最高4倍LPR的约束,即便金融机构将来参考这个标准,也只针对放贷机构的收费项目。根据不久前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资质的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向客户另外收费,还是被允许的。


二者并不冲突,还能共同促进贷款行业各类服务机构分工合作环节的费用透明化和标准化,若能如此,金融机构的成本压力会小一些。


其实金融机构所涉及的诉讼业务量在整体业务中占比较小。如果金融监管部门又能对金融机构的业务开展保留一定的市场化利率空间,那么金融机构在司法层面因利率限制受到影响,就小很多了。


“如果客户违约,金融机构起诉要求追回本息,能拿回本金就谢天谢地,还能确认最高4倍LPR的总息费包,对于追溯反而是利好。”一家北方地区消费金融公司人士周逸坦言,“放贷之前,出借平台是甲方,借钱后就啥也不是了。法院这次保护4倍LPR的定价,对民间借贷平台来说并不是坏事。”


比如,对于已经“名不正言不顺”的大量P2P平台累积的不良资产问题来说,这样的规定其实是有助于打击逃废债的。


退一万步讲,如果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也要参照这一严格的标准,也是限制放贷机构的收费在4倍LPR之内,那大家的确要有告别过去高额利润的心理准备了。


这样的定价的确考验持牌机构的实力,但金融机构在各自能力范围内“克制授信”,也不是没有生意可做。积极的方向来看,贷款行业第三方服务机构如助贷、融担、保险未来如果都收取透明的、市场化的服务费,或许能减少套路贷、暴力催收等社会问题的发生,也少给反催收组织留空子钻。


《规定》敲醒消费金融:不要陷入“竭泽而渔”的怪圈


有人断言,普惠金融的“普”已经结束了,未来只能做“惠”。


新流财经了解到,《规定》下发当天,很多银行信用卡中心、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在积极评估新的利率红线的影响,开会商讨应对政策,“清点粮仓”梳理真实的客户定价结构。但大家态度一致:在金融监管部门作出具体指示之前,都不会草率行事去调整利率或者变动业务。


在找出对策之前,我们先看根本原因,《规定》为什么会影响消费金融行业?


2015年至今,消金行业规模连续高速增长,尽管市场已经由蓝变红,每一家机构还是只负责自身业务的持续增长。共债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加上经济下行,每年都有呈指数级增长、数以百万计的借贷案件涌入法院,但判决书只能解决一部分还款意愿问题,解决不了借贷矛盾的根本问题——过度授信。


香港慢牛投资公司董事长张化桥在对他的书评《 中国的金融深化走过了头》中提到了消费性贷款的“克制”理念:标准的金融压抑和“过度的”金融深化在中国已经并存,而且很可能长期并存。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穷人用那么高的利息(比如年化20%以上)借来的钱满足消费欲望,是不是在贫困的陷阱中越陷越深呢?最终的结局是大面积违约,既伤害了借钱人,也伤害了放贷者。”


“我们经常说,大数据、云计算服务了长尾客群,可是最后却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技术是没问题的,说到底还是使用技术的人出了问题,利用大数法则,将贷款放给了不该获得贷款的人,除了用高息覆盖风险或者暴力催收还能怎么办呢?”某银行机构负责互金业务的人士方青指出了他认知的行业矛盾。


而今信贷行业的真实矛盾的确是,一方面,有些好客户没有得到合理的金融服务,有些不合理的需求却被过度满足了。问题的根本,可能就是在于过去消费金融“普”得太不科学,太粗放了。


从种种迹象看来,民间利率红线的下降,是由上至下的大趋势。所以冷静下来思考如何理解和应对这一趋势,才是有用的。


“未来消费金融不会无限制下沉,因为依托高收益覆盖高风险的模式行不通了。”周逸感慨,消费金融收费这么高,其实一直是好客户替坏客户背成本,但这个时代要结束了。


“消费金融的客群定位需要调整,压低盲目消费。未来20%以内的小额,短期贷款市场还是很大的。毕竟每个人都有临时应急的时候,只是不暴利了。”他看好30岁以下、借款额度8000元以内的消费贷市场,以及10万以上的大额周转贷款服务市场。


他相信,消费金融或者信用卡服务的年化利率即使降到15%,依旧算金融行业里利润率是很可观的业务。


可以预见,消费金融机构在短期内一定会有所影响,但从大的经济环境复苏、行业秩序上考虑,仍然是利好实力玩家和持牌机构的。


消费金融的“暴利”时代本就注定是昙花一现。那些吃着高收益覆盖高风险的“大锅饭”、把每个人都当成放贷指标去营销的玩家,恰恰陷入了竭泽而渔的怪圈。


“不能简单以需求端的合理、合法,来反推供给端必然合理、合法。更何况,并不是任何需求都应该得到满足。银保监常常让银行‘了解你的客户’,那么给一些人发放了他们处于冲动或者非理性状态下申请的借款,本身就是不了解客户的表现。”方青同样也谈到克制授信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结合今年疫情影响的特殊情况,《规定》其实也是让金融机构给有需要的优质客户适当让利,这对扶持小微发展、促进经济复苏有着重要的意义。而大量稳定的工作机会,才是让低收入群体脱离贫困、让消费金融这项生意得以从恶性循环中解脱的根本。


借贷行业的历史问题可能是造成监管趋严的重要原因,但不可能永无止境、不留余地地消解金融牌照的价值——否则就没有必要发牌照了,所以消费金融从业机构不用感到绝望,只是必须要接受暴利时代的一去不返。


现在,我们不妨静观其变,先让子弹多飞一会儿。


是否矫枉过正?


业内有观点认为,这次《规定》定下4倍LPR的利率红线堪称“矫枉过正”,会将一部分小微用户倒逼去地下借贷市场,更是有人戏称“普惠金融已卒”。


方青不认为这是矫枉过正,目前中国大部分的民间金融活动,仍处于半地下阶段,不会因为降低贷款利率红线,就完全“掐死”了民间借贷行为。


“普惠金融是指为弱势群体提供适当的、可负担的金融服务。而消费金融的服务对象,包括所有人群,两者不能混为一谈,更不可以将消费金融的这门生意‘浪漫化’陷入自欺欺人的梦中。”方青认为,消费金融这样的享受型贷款并不等于“普惠”。


实际上,有些人群本来就不应该靠借消费贷款生活,所以降低利率红线也谈不上让“普惠”灭亡,真正的普惠,反而需要克制的授信和公平的利率。


“任何借贷行为都应该是一场可持续的商业行为,双方互利互惠。”某银行机构负责互金业务的人士方青也同意周逸的看法,“这两天看到好多互金从业者在批评这件事,我们扪心自问,年化36%的利率,在中国要做什么生意才能还得起钱呢?”


他举例,参考同属于儒家文化圈的邻国日本:在2006《出资法》和《利息限制法》修正前,日本主流小额信贷的利率都达到了年化40%,过高利率加剧借贷者违约率上升,加上利滚利计息方式,借贷成本极为沉重,行业也进入了高利率与高违约率恶性循环经营困局,同时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受这两份法案的影响,2010年,日本曾经的头号消费信贷公司武富士申请破产。但目前来看,日本的个人信贷业务并没有因为《利息限制法》而一蹶不振。


“一个在浙江打工的小伙子,老板两三个月才发一次工资,但房租、给家里寄生活费是一月一次,没办法他就去借微粒贷或京东金融周转,发了工资就还上。”这个话题讨论到最后,周逸分享了一个真实的客户案例,“其实好多客户就是这样最朴实的劳动者,利率低对于他们是好事。金融本来就是资源的再分配,虽然是价高者得,如果我们能有些温情,不好么?”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部分人名为化名)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新流财经(ID:xinliucaijing),作者:松子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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