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题图来自:视觉中国
据媒体报道,业界瞩目的“前联想副总裁常程跳槽小米”一案的劳动仲裁近日有了结果,海淀劳动仲裁委裁决常程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之前有新闻报道称,常程称竞业限制协议上的签字不是他本人签的,但经鉴定确实是他所签。联想对裁决结果表示欢迎,常程通过律师声明称已针对上述裁决书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裁决书依法尚未生效。
虽然仲裁赢了,但作为旁观者,个人仍感觉联想本案处理的不够果断,后续如果再按一般流程走,联想可能会面临官司打完,竞业限制过期的窘境,所以不排除联想公司后续会出狠招,也针对裁决书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同步提交诉讼禁令申请(即《民事诉讼法》上的行为保全申请)或者先予执行申请,要求法院责令常程立即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不得在小米公司上班。原因如下:
一、联想提劳动仲裁时间过晚
常程这个事情上,联想公司虽然仲裁取胜,但仍有做得不够好的地方:联想居然在2019年12月底常程离职并高调就职小米公司(2020年1月2日官宣)过去了近半年,2020年6月才对常程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仲裁提得太晚,很可能导致法律流程走完,常程的竞业限制期就快届满了。当然,也不排除联想提的晚有疫情的因素。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期最长两年,如果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要阻止,不能自力救济,只能走法律途径。而理论上走完九十天的劳动仲裁、6个月的法院一审、3个月的法院二审的程序则需要一年,诉讼文书在一、二审法院间传递还需要多加1-2个月。所以,等二审判决生效,距离竞业限制期届满可能只有不到6个月了。
此后联想公司还要申请法院执行,法院一般需要1-2个月时间把案件派到执行法官手里,如果法官忙的,再等1-2个月执行,可能这个时候案件已经没有必要执行了,因为竞业限制期已经届满了。
二、常程称竞业协议签字为伪造影响联想管理秩序
媒体报道称:2020年6月,联想集团开始就常程违法竞业限制一事提起仲裁。之后,常程方面一直否认该协议上的签名为其本人签署,并声称联想方面提供用于笔迹鉴定的多份常程的劳动合同和相关法律文件均非其本人签署。
这个事情有两种可能:一种是联想公司提供的常程签字为真,一种是为假。如果签名确实是假的,相信法院可以查明,但如果签名为真,常程为了拖延审理时间而否认的,则可能会在联想公司内部进一步引发对常程的不满情绪,并很可能影响联想的管理秩序。
根据笔者以前接触的案例,虽然对员工及其代理人而言,否认签名真实性只是拖延审理时间的诉讼常用手段。但对大公司而言,保管人事合同的是人力资源部门,他们从公司档案里拿出的留存的员工签署的正本法律文件居然被称伪,势必会惹怒在大公司内部有很高地位的人力资源部门。
这样的事情如果不严肃处理,公司的管理会受不小的影响。因此连带的,法务部门也会感受到内部的很大压力。同样的,联想公司法务部下一步也会在诉讼中使用更具威慑力的手段。
此外,竞业限制协议上的签字是本案的关键证据,如果联想公司提供的签字为真,则常程的抗辩为假,联想公司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认定此行为构成“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申请法院对常程进行司法制裁。反之,常程同样可以申请法院司法制裁联想公司。对于说谎的一方,哪怕只是被法院训诫,也会对其造成很大影响。
三、联想可以向法院申请禁令救济竞业限制期问题
对于联想公司而言,防止法律程序走完时竞业限制期所剩无几的有效办法就是向法院申请诉前或者诉讼禁令,要求常程不得在小米及其关联公司或其他和联想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
相关的法律依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实践中,要申请竞业限制禁令的当事方可以向法院递交《行为保全申请》,要求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不得在竞争对手处上班。法院收到申请后一般会召开听证会。听证就是诉讼开庭的预演,诉讼双方及代理人会阐释自己的立场并递交相应的证据。
具体到本案,联想方的律师应当证明如果常程继续在小米工作,会给联想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而常程方的律师则要证明,常程在小米的工作对联想不构成竞争,或者常程之前确实没有签署过竞业限制协议。
如果法院经听证支持了联想的行为保全申请,那常程可能就无法继续在小米公司工作了。一方面是他本人有法律义务服从裁定,另一方面小米公司是上市公司,也负有合规经营的义务。反之,常程方则可以陪联想把官司打到底,拖过竞业限制期。
我们了解到,法院对于此类行为保全的申请态度较为谨慎,2016年的《北京市(京津冀)第十八届劳动人事争议案例研讨会综述》中就提到:因行为保全涉及到其他主体利益,且造成的影响难以估量,应谨慎适用。
但今年来,经济飞速发展,个人感觉法院的立场已经开始松动,和竞业限制案类似的网红主播跳槽案中,就有法院做出过支持禁止主播跳槽的行为保全裁定。因此,本案如果联想公司申请行为保全的,相信不一定必然被拒。
最后,之前记者采访笔者时,我对本案还比较乐观,因为小米公司的创始人雷军在业界人缘很好,科技公司间的跳槽很多,一般此类事件打个招呼刷个脸就能解决。但当我看到常程否认竞业限制协议签名的真实性时,我觉得此事和解解决的难度就非常大了,因为这种抗辩方式让双方都没有了退路。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本所劳动法专家龚力尔律师对本文亦有贡献,在此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