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王星案谈起:《刑法》取消人口贩卖罪后,如何定罪?
2025-01-13 13:18

从王星案谈起:《刑法》取消人口贩卖罪后,如何定罪?

无论何种性别、年龄,买卖行为都是对人的物化,亵渎了人性尊严,都侵犯了人之不可买卖的权利。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风声OPINION (ID:ifengopinion),作者:罗翔(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主编:萧轶,题图来自:AI生成

文章摘要
取消人口贩卖罪后如何定罪?

• 🔍 现行法律未覆盖男性拐卖问题

• ⚖️ 国际公约强调贩运人口须有剥削目的

• 🧩 建议整合相关罪名以实现同罪同刑

近日,演员王星赴泰拍戏被骗至缅甸,随后被解救的事件持续发酵。据媒体报道,另有亲友求助称,两名20多岁的女孩受邀去泰国旅游,被带入缅甸诈骗园后失联。1月8日,据泰国皇家警察透露,从初步调查来看,演员王星是人口贩卖的受害者。


人口贩卖是一种国际犯罪,参与国际公约的所有缔约国都有打击的义务。


我国刑罚体系如何定性人口贩卖?


不少人认为,人口贩卖主要针对的是女性;其实不然,无论男性还是女性,都有可能成为人口贩卖的受害人。现行《刑法》,对此应该如何应对呢?


针对妇女儿童的贩卖行为,《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1条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显然,这两个犯罪的被害人,不包括成年男性。那么,如果拐卖成年男性,该当何罪呢?


因此,有必要简单聊聊贩卖人口犯罪的立法沿革。


1979年《刑法》曾经规定过拐卖人口罪: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论男女,都可以成为此罪的对象。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严惩拐卖决定》)。为了突出对妇女、儿童的保护,该决定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并将法定刑提高到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6种加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该决定首次增加了收买型犯罪,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个决定出台之后,拐卖人口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可谓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如果拐卖14周岁以上的男子,依然可以拐卖人口罪定罪处罚。


应该说,这种立法是比较合理的。事实上,在1997年修订《刑法》过程中,也有保留拐卖人口罪的声音:“有学者和部门提出,如果只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完全取代拐卖人口罪,对拐卖妇女、儿童以外的人的犯罪,就不好处理,实践中也存在拐卖男子当劳动力的情况,建议还是规定拐卖人口罪,对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从重处罚。立法机关经研究,考虑到拐卖男子属于极其罕见的情况,直接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具有惩治的针对性,有助于提高立法的威慑力,因此最终没有采纳这种意见。”


1997年《刑法》,保留了1991年《严惩拐卖决定》的相关规定,但废除了拐卖人口罪,增加了强迫职工劳动罪,法定刑最高为3年有期徒刑。


这可能就会出现法律漏洞,如果以出卖为目的,拐卖14周岁以上的男子,还没有找到买家即被抓获,按照1979年的《刑法》规定,构成拐卖人口罪,可以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按照1997年《刑法》的规定,却可能不构成犯罪。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强迫职工劳动罪修改为强迫劳动罪,法定最高刑调整到10年有期徒刑。同时,增加了“明知他人实施前款(强迫劳动)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但是,法律漏洞依然没有得到完全填补。有学者认为,上述规定属于帮助犯的量刑规则,依然要符合“共犯从属说”。共犯从属说是一个比较专业的法律术语,意思是帮助犯的成立取决于是否有实行行为。比如,张三杀人,李四给了张三一把刀,但张三在去杀人的路上掉到粪坑,被粪水淹没,昏迷不醒。因为没有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所以李四给刀的帮助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按照这种观点,如果没有强迫劳动的实行行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我个人倾向于认为,这个条款是一个特别规定。理由在于《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这六种行为都是拐卖的实行行为。如果以出卖为目的,只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等行为,即便还没有实际出卖,所谓只拐未卖,也是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


因此,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如果拐卖男性强迫其从事电诈,即便只有拐骗行为,还没有实际出售,也应以既遂论处,否则就会出现严重的不公平。总之,无论是否存在强迫劳动的实行行为,只要实施了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就应该构成强迫劳动罪。


然而,虽然以招工为名,拐卖14周岁以上的男子就可以构成强迫劳动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拐卖男子的目的,不是强迫劳动,而是器官移植、卖血等其他目的;如果还没有故意伤害、强迫卖血的实行行为,也未剥夺人身自由,就只能评价为故意伤害罪、强迫卖血罪的犯罪预备;即便处理,其刑罚也明显低于原来拐卖人口罪的规定。


另一个问题是,如果拐骗妇女卖到境外强迫劳动,这是构成拐卖妇女罪,还是强迫劳动罪,也值得研究。人们一般认为,拐卖妇女,通常是卖给他人做老婆,但现在也有不少卖去做劳工,甚至强迫卖淫的。这其实也是一种出卖行为,按照拐卖妇女罪来定,刑罚会更重。因为它的起点刑是5—10年,如果有加重情节如将被拐妇女卖到境外的,可以判到10年以上、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但是,将男性卖到境外强迫劳动,只能按照强迫劳动罪定罪,一般只能判三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最高只能判到十年。有学者就认为,这可能就不太公平。


国际公约下的贩卖人口犯罪


贩卖人口犯罪是一种国际犯罪,联合国大会于2000年通过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以下简称《贩运人口议定书》),我国2010年成为缔约国。


《贩运人口议定书》规定:“贩运人口,系指为剥削目的,而通过暴力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过其他形式的胁迫,通过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滥用脆弱境况,或通过授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对另一人有控制权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


按照该规定,贩运人口,既包括“拐卖”常见的招募、运送、转移、窝藏行为,也包括接收行为。因此,贩运人口,既包括卖,也包括买。《贩运人口议定书》强调,贩运人口必须具有剥削目的。剥削,应至少包括利用他人卖淫进行剥削,或其他形式的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做法、劳役或切除器官。


在世界范围内,不少国家和地区都采取了国际公约的做法,以剥削为目的的买卖人口都构成贩运人口罪,不区分男女;同时,买方与卖方的刑罚,也并无明显区别。


贩运人口犯罪现象不容乐观。当前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总体呈下降趋势,传统的以出卖为目的的拐卖犯罪虽然逐渐得到控制,但以劳动剥削和性服务为目的的拐卖人口犯罪却呈上升趋势。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2020年《全球报告》显示,妇女和女童仍然特别容易受到贩运人口的影响。2018年,全世界每10名被发现的受害者中,约有5名是成年妇女,2名是女童。该报告还显示,在所有被发现的受害者中,约三分之一是儿童,包括女童和男童,而20%是成年男子。50%的受害者,因性剥削目的被贩运;而38%的受害者,因强迫劳动目的被贩运。


关于剥削类型的比例


女童:72%的女童因性剥削目的被贩运,21%因强迫劳动目的被贩运,7%因其他形式目的被贩运。


男童:23%的男童因性剥削目的被贩运,66%因强迫劳动目的被贩运,11%因其他形式目的被贩运。


妇女:77%的妇女因性剥削目的被贩运,14%因强迫劳动目的被贩运,9%因其他形式目的被贩运。


男子:17%的男子因性剥削目的被贩运,67%因强迫劳动目的被贩运,1%因切除器官目的被贩运,15%因其他形式目的被贩运。


联合国官方网站的数据显示:2020年,全球发现的人口贩运受害者人数比2019年下降了11%,但男性受害者是唯一一个比2019年增加约3%的群体。


因此,一方面,必须用足用好现有法律规定,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另一方面,也有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就是贩运人口犯罪的法律规定,有无调整的必要。


在世界范围内,有关贩运人口犯罪的立法,有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形式。前者以一个罪名涵盖贩运人口犯罪的所有行为类型,后者则区分为多个罪名。我国采取复合制,这种做法是比较合理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组织卖淫等犯罪都属于贩运人口犯罪,它与买卖人口侵犯的法益不同,没有必要规定在一个犯罪中。


但是,对于买卖人口的犯罪,是否有必要进行体系性的整合,还是值得研究的。无论何种性别、年龄,买卖行为都是对人的物化,亵渎了人性尊严,都侵犯了人之不可买卖的权利。


现行《刑法》取消了拐卖人口罪,表面上是为了强调对妇女、儿童的保护,但这其实考虑了人身权以外的其他利益。有学者指出,当时制定法律主要是为了对“弱者利益”的保护,这虽然有现实性的合理性,但不应该用牺牲某种利益的方式来突出这一点;否则,就会出现与立法原意相违背的情况。


在拐卖人口犯罪中,无论何种性别、年龄的被害人,其实都是弱者。因此,一种思路是可以将《刑法》第240条、241条、244条、262条进行整合,将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拐骗儿童罪统一为买卖人口罪,形式上实现同罪同刑,也与国际公约接轨。


需要说明的是,同罪同刑只是说相同罪名、相同量刑幅度,并不意味着卖方和买方适用完全一样的宣告刑,共同犯罪也是可以区分主犯和从犯的。


当然,这个想法是否合理,还有待斟酌。毕竟立法修改兹事体大,不能纸上谈兵,空有激情,需要慎重调研思考,实事求是。无论如何,作为一种国际犯罪,各缔约国对于贩卖人口犯罪都应该根据现有的规定严厉打击。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风声OPINION (ID:ifengopinion),“法治理想国”栏目出品,作者:罗翔(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主编:萧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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