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效力,取决于普通大众的信念
2020-10-29 11:56

法律的效力,取决于普通大众的信念

法律的效力取决于我们所有人——我们的信念、期望、行动和反应。法律必须被信念,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信念共同体:法学与经济学的新方法》一书中,作者也指出,“重要的是我的信仰和我对他人信念的信念,以及他人对我信念的信念。”这是这些人民的一致信念树立了法律的权威,使法律变得强大,从而阐明了书名“信念共同体”的含义。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经济观察网(ID:eeojjgcw),作者:顾紫翚,原文标题:《信念的力量》,头图来自:《十二公民》剧照截图


1964年,为了解决国内贫困人口的口粮问题,印度议会通过了粮食集团法案(Food Corporations Act),并成立了相应的印度国营粮食合作署,负责统一收购粮食,并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供给贫困家庭。然而,这条看上去利国利民的法律在通过之后却一再被违反,几乎毫无效果。


许多法律在设立的时候都有非常好的出发点,但在执行中却遇到了极大的困难,完全不被普通民众所接纳;在民众素质差距较大的国家,一些法律则完全停留在了书本层面,几乎到了名存实亡的程度。是什么让大众有时候觉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有时候又是“法不责众,法不责少,法不责老”?说到底,法律的出发点并没有问题,但是机制和设计出了大问题;而导致法律“没有牙齿(no teeth)”的原因也不仅仅是立法者的疏忽,更涉及到缺乏足够的激励等经济学因素。


世界银行前高级副行长兼首席经济学家、康奈尔大学经济学教授考希克·巴苏在其最新著作《信念共同体:法学与经济学的新方法》(the Republic of Beliefs:a New Approach to Lawand Economics)一书中,就深入探讨了法学和经济学之间复杂而深刻的关系。


2009年,巴苏接受了时任印度总理曼莫汉·辛格的邀请,担任印度政府设在财政部的首席经济顾问一职。在这之后两年半的时间里,巴苏不仅亲自参与到了政府加速经济增长的政策制定中,也目睹了在印度“穷追猛打”式反腐措施下仍层出不穷的欺诈腐败案例。


本书的灵感很大一部分就是来自于他为印度政府工作时观察到的诸多自相矛盾的现象,以及2015年他为世界银行集团撰写的同名政策研究工作报告。在《信念共同体》一书中,巴苏指出了新古典主义经济学模型在解释社会制度问题时的致命缺陷,并提出了一种基于博弈论的新理论框架——即通过决策个体的选择、行动和相互作用来理解现实世界中的各种问题,如极权主义的兴起,种族歧视的根源等等。


他认为,这种新方法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法律为何会发挥作用,从而使纸面上的法律条文可以落到实处,推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理解此书,不得不回顾一下法经济学这门学科的历史。法经济学兴起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是一门主张以经济学理论来分析法律制度的形成、架构和运作的边缘学科。作为当代西方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学术流派,法学和经济学思想的融合最早可追溯至西元前六世纪到四世纪之间的古希腊时期。


柏拉图的《理想国》、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与现代法经济学类似的思考。当然,彼时法学才刚刚萌芽,而经济学则尚未分化形成一门独立的学科,这种交叉融合更多地是体现了古代“诸学一体”、不分你我的状态。


随着西方的社会科学研究体系逐渐走向成熟,法学和经济学也日渐分离,走上了截然不同的道路:法学致力于规制个体的行为,从而切实保障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经济学则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为己任,推崇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这种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矛盾,也导致了法学和经济学各自在处理产业规制、民事侵权等现实问题时的失效。


正如哈耶克所指出的,“学科专门化所造成的恶劣影响,没有哪个能比其在两门最古老的学科,即法学和经济学中所造成的影响那样明显。”现实的困境使法学和经济学在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和纯粹性的基础上重新走向融合,互为辅佐,以解决单一学科无法解决的问题。1960年,芝加哥大学经济学教授罗纳德·科斯(Ronald H.Coase)教授在同校法学院教授艾伦·迪雷克特(Aaron Director)创办的《法经济学杂志(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上发表了法经济学的奠基之作《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一文,象征着法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正式诞生。


在这之后的半个世纪里,法经济学迎来了一轮高速的发展,不仅从美国了走向了世界各地,并形成了“公共选择学派”“芝加哥学派”“制度学派”等多个学术核心。


在本书的前两章,巴苏以印度的粮食救助计划和《1988年防止腐败法案》在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以及芝加哥经济学派领军人物加里·贝克(Gary-Becker)的犯罪与惩罚模型为起点,指出了基于新古典主义的法经济学方法在决策上的根本性缺陷。


新古典主义经济学普遍认为,法律的震慑力越高,对犯罪的惩处力度越大,法律就越容易得到遵守。这一观点实际上包含了一个重要的前提,即每个经济单位都为追求其自身效用最大化而行动。因此,根据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理论,每个人在实施犯罪活动之间都会评估犯罪活动的净收益(B)、其被定罪的可能性(p)以及处罚力度的大小(F):如果犯罪的预期成本(p*F)低于其净收益,那么从事犯罪活动对行为人来说仍然是值得的(B>p*F)反之,行为人则会主动放弃犯罪意图,停止实施犯罪。


理论上来说,政府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这一等式进行调整,通过提高罚款或在执法方面投入更多资金等措施来影响个体的行为。正如法学家理查德·麦克亚当斯所指出的那样,“通过使个体承担责任或对个体施加惩罚,国家改变了(博弈游戏)的回报,从而使合作而非叛逃成为了主导策略。”


但是,印度的现实告诉我们,本应通过改变博弈的规则,从而使整个社会达到帕累托最优的法律在很多情况下却变成了一纸空文,或是政府官员玩弄权术的工具,在实践中并无法得到执行。甚至,有时候罚款越高,行为人之间恶意串通、试图逃脱罪责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不仅会损害法律的尊严和威信,还会加剧原有的社会矛盾。


为何法律有时会失效?为何类似的法律在不同的国家起到的效果截然不同?在巴苏看来,贝克所使用的分析方法并没有为法律是如何影响个体的行为提供一个正确的解释。因为,无论制定法律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如何,法律文本最终是以电子还是书面的形式呈现,这些规章制度都只能起到一个指导性作用,对最终决策结果的影响极为有限。


假设所有人都选择无视政府制定的规则,一切照旧,那么每个人从博弈中获得的效用都不会发生任何的改变,因为文字本身并无法左右社会博弈的格局。例如,如果汽车驾驶者选择违反交规超速行驶,但交警也对其超速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并未给予超速者任何交通罚单,那么交规的存在与否就变得无足轻重了。


反之,如果相关法律条文并不存在,但执法者却仍自发地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这也会对违法者形成真实有效的监管威慑,因为行为人从犯罪活动中获得的效用将大幅减少,促使其中止犯罪行为。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法律的有效性实际上很大一部分取决于执法者。但是,在新古典主义经济学模型的框架下,执法人员似乎并不被视为会趋乐避苦、谋求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的“理性人”,也不作为利益相关者参与社会博弈。


相反,这些身负监管职能的国家代理人,如警察,法官,检察官等,被描述成了一群铁面无私、刚正不阿的执法机器,在任何情况下都会严格履行其职能,按照既定的程序执行法律的要求。这一假设显然是与现实相悖的:根据德国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编制的全球腐败晴雨表,共有38%、37%和31%的受访者认为警察、政府官员以及司法机关是其国家最为腐败的部门,排名分别为第一、第三和第八。


但是,倘若并非所有的普通民众都能遵纪守法,甚至连执法者和司法者本身都时常对现行法律视若无睹,法律究竟有何意义?又如何能实现对社会和个人的行为进行规制的目的?在接下来的几章内,巴苏以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托马斯·谢林(Thomas Schelling)1960年在《冲突的战略(The Strategy of Conflict)》一书中首先提出的“焦点(Focal Point)”理论为基础,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焦点,又称谢林点,是博弈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一个具有多重均衡的博弈中,某些因素可能会促使参与人在未经事先沟通的情况下将注意力全都集中到其中一个均衡上,从而使局中人全部预期并实现这个均衡结局,就像一个自证预言一样。这种自然达成、不需要任何沟通的合作,便被称为“焦点效应”(focal-point effect)


作者通过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来解释了这一概念:假设A和B决定某个时间在机场碰面,但却忘记约定具体的场所,那么A和B都必须在机场内选择一个场所等待对方。如果双方恰巧都选择了同一个场所,他们之间便形成了纳什均衡。很显然,A和B之间存在许多的纳什均衡点,因为他们可能(即使微乎其微)会同时选择在机场的售票处,值机柜台、登机口等任何地点等待对方。


但是,如果机场工作人员恰巧在某个场所设置了一个“会合点”的指示牌,寻人的麻烦就会大大减少,因为标志的放置点起到了一个“焦点”的作用,会自然吸引A和B来此处汇合。巴苏认为,法律就像一个路标,指引着我们的行为,但并不强制我们采取任何行动。虽然在法律条文中往往充斥着大量表示命令、禁止语气的祈使句和陈述句,但实际上,法律只能影响个人的信念,使之走向特定的结果。


例如,如果民众认为国家将加大对违反交通规则、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的执法力度,并且执法人员认为他们的薪酬或奖金数额可能与其在一段时间内开出的罚单数量挂钩,那么交通法规必然会得到遵守,因为这同时符合执法机关和驾驶者的利益。


换言之,法律的效力取决于我们所有人——我们的信念、期望、行动和反应。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哈罗德·伯尔曼(Harold Berman)在其力作《法律与革命(The Interaction of Law and Religion)》一书就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念,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在本书中,作者也同样指出,“重要的是我的信仰和我对他人信念的信念,以及他人对我信念的信念。”这是这些人民的一致信念树立了法律的权威,使法律变得强大,从而阐明了书名“信念共同体”的含义。根据这一理论,如果一部法律要想得到具体落实,立法者就必须在设计时让“执行”成为一个“焦点”。


用巴苏的话来说:“法律通过在生活博弈或经济博弈中创造新的焦点而发挥作用;而且,这是法律影响个人行为和集体结果的唯一方式。”焦点法很大的一个进步之处在于,它考虑到了社会博弈中的所有参与者,包括执法者和普通民众,从而使“信念”更加可靠。


然而,巴苏也承认,这一理论并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因为在现实中,法律有时候并不能引导社会达到一个特定的均衡点,而是一个包含均衡点的行为领域。此外,法律的多样性也会造成模糊性和矛盾性,从而使得焦点难以确定。


“事实上,一个共同体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包括其权力和力量,只存在于普通人日常生活和日常琐事的信念和期望中。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都是信念共同体的公民。”虽然本书并未对国家治理中时常出现“法律白条”问题给出任何确切的答案,但巴苏教授以其深厚的学术研究功底,结合其在政府部门和国际组织任职时的经验,从法经济学的角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法律制度设计的新思路。


更重要的是,他强调了法律的力量来自于普通大众的信念,而非国家公权力。随着人类的经济生活和经济行为变得愈来愈复杂,全球变暖、粮食短缺、宗教冲突等日益突出的国内矛盾和全球挑战已经远远超出利用“看不见的手”或是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制定新的国际公约所能调节和规制的范畴,而如何将两者相结合,从而在保证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已经成为了各国和国际社会刻不容缓的议题。


正如巴苏所指出的,以往人们经常会犯的一个错误是,“把看不见的手视为意识形态问题,两极分化——要么把一切交给市场,要么由国家来做”,所以,法经济学家的研究成果往往在在实践中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但是,这本书无疑彰显了法经济学理论的重要性和独特性,也为日后的相关研究注入了一剂强心针——在未来的日子里,法经济学的地位无疑还将与日俱增。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经济观察网(ID:eeojjgcw),作者:顾紫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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