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跨省、联合贷款“限杠杆”,网络小贷新规还有哪些重点信息?
2020-11-03 10:02

严禁跨省、联合贷款“限杠杆”,网络小贷新规还有哪些重点信息?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北京商报(ID:BBT_JLHD),作者:孟凡霞、宋亦桐,原文标题:《网络小贷新规出炉丨联合贷款出资不得低于三成,违规跨区经营将遭严打》,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以下简称“网络小贷”)业务将迎来统一管理,11月2日,来自银保监会官网发布的信息,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贷业务,统一监管规则和经营规则,银保监会近日会同央行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监管主体,对网络小贷在经营过程中的风控体系、单户上限、信息披露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范,并划定了禁跨省展业、联合贷款出资不低于30%若干红线。在分析人士看来,文件有利于防范小贷公司跨区经营带来的底层风险,改善了此前不同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监管洼地”的局面,对打击投机炒作、监管套利等行为具有强大的约束力。



一、明确网络小贷功能定位


《办法》共七章四十三条,分为总则、业务准入、业务范围和基本规则、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监管明确网络小贷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分析评定借款客户信用风险,确定贷款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额贷款业务。


在功能定位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网络小贷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网络小额贷款的渠道和成本优势。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分析认为,《办法》从全国层面对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贷业务开展了全面、系统的梳理,从股东、注册资本金、地域范围、平台资质等对网络小贷提出了较高的准入门槛要求,对网络小贷在经营过程中的风控体系、单户上限、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详细规范,划定若干红线,有利于防范小贷公司跨区经营带来的底层风险,改善了此前不同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监管洼地”的局面,有利于提升网络小贷的整体门槛,对打击投机炒作、监管套利等行为具有强大的约束力。


二、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


细化的方案有助于严控“野蛮生长”的网络小贷行业风险,《办法》厘清了网络小贷业务的定义和监管体制,具体来看,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批准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颁发网络小贷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贷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贷业务。


“以文件形式赋予网络小贷正式的牌照身份,即颁发网络小贷业务经营许可证,符合条件的将成为持牌机构;此次,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不得跨区,跨区需要特批。相对来说,缺乏许可的将会被列入非法金融活动的范畴,对明确合法与非法、使网络小贷业务正本清源具有积极意义。”苏筱芮说道。


《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经营网络小贷业务在注册资本、控股股东、互联网平台等方面应符合的条件。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在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看来,此次《办法》中,最受关注的是对于网络小贷门槛的大幅抬升。比如注册资本,《办法》要求本省区域内经营的网络小贷注册资本起步是10亿元,如果是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的网络小贷需要50亿元,且均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这一门槛,目前多数网络小贷公司难以达标。申请全国性业务的网络小贷公司更难,并且需要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三、联合贷款出资不得低于三成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对于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办法》除了在注册资本、控股股东、主要股东信用、组织机构等方面设置了准入条件外,还在对外融资、联合贷款出资比例方面划了“红线”。


《办法》规定,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股东,需要满足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12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对该公司的出资额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公司净资产的35%等六项条件。


在业务方面,涉及对外融资时,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同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央行,可以对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限制指标进行调整。同时规定,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联合贷款出资不得低于三成”将对联合贷款规模进行强有力的约束,今年7月,北京商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央行近期下发了《关于开展线上联合消费贷款调查的紧急通知》,银行除了要上报联合消费贷的余额、利率、不良率之外,还要单独汇报与蚂蚁集团合作的“借呗”“花呗”相关数据。


在于百程看来,在联合贷款中,要求网络小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这将限制蚂蚁小贷等开展联合贷款业务的杠杆。在联合贷模式下,蚂蚁的出资比例大概在10%~20%。此前,央行向各银行了解消费类联合贷款业务的相关数据,特别对银行与蚂蚁花呗、借呗的联合放贷情况进行了摸底,即为此次规则调整做了测试。


四、存量跨区业务整改给予三年过渡期


《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存量业务整改和过渡期等安排,监管指出,自《办法》施行前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已经从事网络小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文件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全达到《办法》各项规定要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重新审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质。


而对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已经跨省级行政区域从事网络小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监管规定的过渡期内完全达到《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逾期仍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新的网络小贷业务。


据了解,过渡期为《办法》施行之日起三年。监管要求过渡期内,未取得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贷业务经营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和贷款户数控制在存量规模之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逐步清零。


在于百程看来,《办法》对于存量跨区业务整改,办法给与了三年过渡期,整改时间相对充分。目前,网络小贷公司基本都在开展跨区域业务,但总体规模依然有限。如果现存网络小贷公司未能获得全国性牌照,则需要对跨区业务存量不断压缩,直至清零。


“该办法对存量网络小贷牌照具有重大影响,对蚂蚁集团构成实质性冲击,联合贷模式将被重塑,蚂蚁旗下两个小贷公司何去何从将成为市场关注的重点,预计后续市场实力玩家更倾向于选择消费金融牌照,而不是网络小贷牌照入场。”苏筱芮说道。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北京商报(ID:BBT_JLHD),作者:孟凡霞、宋亦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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