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贴出网志《香港需要您的声音和智慧》,志呼吁公众踊跃发声,并强调希望香港可以在坚持法治精神的前提下与时俱进。
港交所《上市规则》第8.11条明文禁止不同投票权架构已有25年,提法为“一位股东若与另一股东在一家公司的权益相同,即不得拥有有较另一股东更大的投票权力。”
由于科技创业公司必然借助外部资本高速成长才有可能脱颖而出,而经过多轮融资,到上市时创始人股权比例已经远低于50%。创始人为维持对公司的控制权,一般会选择不同投票权架构,即创始人持有B类股的股票权为投资持有A类股的若干倍(3倍到100倍不等)。不允许此类架构公司上市固然可以更好地保障投资者权益,但与错失无数优秀公司。
世界银行《2014 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显示,投資者保障方面香港以9.0分排名第三,美国则以8.3分排名第六。
但香港主板市场优质的科技类公司凤毛麟角,除腾讯、联想基本乏善可陈。阿里、京东、百度、奇虎360等上百家代表大陆新经济的企业远渡重洋赴美上市。据港交所统计:截至 2014 5月末,在约交所或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公司中的29%设有不同投票权架构,它们的市值占中概股总市值的70%。而2014年已经在美上市的12家中概企业里,有9家设置了不同投票架构。
拒绝不同投票权架构与香港“大陆企业境外上市首选市场”定位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特别是阿里的“流失”对港人刺激很大。
约交所于1980年代末就摒弃60作年的限制,向不同投票权架构敞开了大门。英国及新加坡亦先后跟进,港人不得不警醒。故李小加言到:“未来20年,香港能否保持竞争优势再创辉煌,取决于能否时刻保持警醒,在坚持法治精神的前提下与时俱进及理性听取各方的声音求同存异。”
《不同投票權架構概念文件》还提到,港股通将让在港上市的大陆公司有机会直接接触內地投资者,使香港作为海外上市地的吸引力出现“根本性的转变。
虽约“征求回应”,但港交所亦曾表示:若认为合理,无论多少人反对,都会继续推行“不同投票权架构”。
如果进展顺利,中概股有望在两三年内“杀回马枪”,在香港美国两地同时挂牌交易,而内地机构或个人可通过港股东参与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