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赵森写字的地方,作者:赵森律师,题图来自:《皇家律师》
本来在读书,忽然在微信上读到一篇关于死磕律师的文章,忍不住写两句。
死磕律师这个名称,由来已久,且不受有司欢迎。据我观察,凡是被贴上“死磕”标签的律师,无论到哪里办案都被严防死守。
时间长了,很多青年律师,当然也包括一些刑辩大佬,对此“标签”避之不及,纷纷强调自己不是“死磕”律师,而是技术派抑或坚持派等等,不一而足。
之前,还有同行写文章、发视频分析刑辩律师的派别,大致有什么技术派、勾兑派、死磕派等。金宏伟律师则直截了当的认为,刑辩律师没有派,只有站着的和弯下的。
我同意金V的看法,实际上,在有司眼里,刑辩律师只分两种:听话的和不听话的。任何案件,只要律师认真辩护,无论提出程序还是证据的问题,都会被认为是刺头,不服管教。
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地方敏感或者重大案件不允许外地律师介入的原因,像之前鹰潭吴敏案,连云港女辅警案等,这些案件如果让外地律师介入,则难以控制,案件中问题一旦外泄引起舆论关注,可以想象会给当地带来什么影响。
也包括一些级别高的职务犯罪案件,这种案件中,也是指定律师,当然,被指定的律师一定是当地律协中的高官,否则不容易被有司信任。我每次看到有律师炫耀自己给这种官员做辩护都想问一句:是人的家属主动委托的么?
有点得罪人了。
不过,实话实话,我也见识过此类律师的开庭,基本上全程都同意公诉人的指控,偶尔会说几句不痛不痒的话。所以,有问题的案子中,如果家属没有辨别能力委托了这种律师,结果可想而知。
扯远了,题归正传。
实际上,所谓“死磕”,有人总结,死磕律师的典型特征就是死磕程序,管辖、回避和排非,简称三板斧。之所以死磕程序,是因为程序性问题有明确规定,而且先于实体性问题解决
一般来说,管辖和规避是相关联的。辩护人如果认为案件在当地引起过度关注或者政治干预,当地办案机关难以依法办案的,就会提出管辖权异议和回避申请。另外,共同案件的分案审理问题、限制旁听问题、更换辩护人问题等也是辩护人重点关注的程序性问题。
我注意到,有些律师认为,程序性问题无关紧要,律师死磕程序没有任何意义。
对此,我只能说,一方面,这些律师还没有掌握程序辩护的要领,另一方面,程序正义显然还没有深入人心。当然,现实的原因是:程序性无制裁也让很多律师感到无力。我就是其中之一。
实际上,程序性问题非常重要,而且影响实体。尤其侦查机关的取证方式,当然影响到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简单举例:以当下流行的远洋捕捞为例,侦查机关从外地将人带回本地后,是否可以在本地讯问后再送入看守所?
这是一个非常小的点,以前我也没有注意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就规定的很明确,带回本地后应当立即送入看守所。虽然没有规定具体时间,但也没有例外规定,说带回本地后可以暂时不送而是留在办案区。
因此,如果他们将人带回本地后没有立即送看守所而是留在本地讯问后再送看守所显然就违反了上述规定。
再比如,公安机关在出现场时,如果扣押了当事人的手机,并向当事人要开机密码打开手机查看,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这些程序性的问题,已经不仅仅是无关紧要的程序,而显然是已经影响了侦查机关取证的结果,也即,这些证据的证据能力是否存在问题。
因此,律师在这些程序上死磕是非常有意义的。如果由此影响了法官的自由心证,则当然会影响案件结果,而不是相反。
另外,律师在证据问题上的死磕,一般集中在证据的合法性,和证人、被害人等是否出庭的问题。
关于证人、被害人是否要出庭的问题,我在之前的文章中也写过多次,不再赘述。以被害人出庭为例,被害人不仅要出庭,而且法院还要以传唤的方式让其出庭。
在一些案件比如诈骗、强奸案中,被害人是否出庭当然意义重大。2020年我在办理深圳张伟案时,案件中一名被害人的几份陈述前后矛盾重重,难以分辨其陈述的真实性,于是,申请被害人出庭。当然,合议庭是拒绝的,故引起辩审冲突。
但是,像这种冲突,板子应该打到律师身上么?
此外,就当下的庭审而言,律师容易死磕的一般是发问和质证及辩论时间上。发问环节,在辩护人发问时,合议庭容易以辩护人的发问和本案事实无关为由,制止辩护人发问,在质证和辩护环节,给律师规定发言时间,超过时间就剥夺律师的发言权利,这些情形容易引起律师死磕。
更过分的是,律师要求发言时,不仅不允许,还在律师举手时予以警告甚至训诫。
上述这些情形,如果不死磕,还有什么别的好办法可以解决?如果有,欢迎提供,定当重谢。
如果都依法办案,没有谁会选择这种方式辩护。这种方式的出现,恰恰说明了我们的司法环境亟待改善。
这也是很多律师选择和“死磕”分道扬镳的原因。但无论哪种辩护风格,尽量还是选择站着而不是弯下腰。
这也是我对自己的期许,不轻易投降,当然更不会无条件投降。
环境愈艰,愈需忍耐。这也是修炼的过程。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赵森写字的地方,作者:赵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