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中国知识产权报(ID:cipnews),作者:姜旭、徐晓霞,编辑:吕可珂、高云翔,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收到了一封广州市明师教育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州明师公司)发来的感谢信,对法院通过提升判赔金额,严厉打击商标侵权、依法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表示感谢。
上述感谢信源于一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在该案中,一审法院认定北京明师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明师公司)使用“明师”作为企业字号且在其从事的培训服务中直接突出使用“明师”二字等行为,构成对广州明师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且侵犯了广州明师公司就其对第10452768号“明师”商标(下称涉案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北京明师公司须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双方当事人均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近日,该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在认定被告构成侵权的基础上,将判赔金额提高至105万元。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蒋华胜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不正当竞争及商标权侵权纠纷,侵权人的主观恶意较为明显,法院判令其以多种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判令停止侵权、酌情提高赔偿数额、判令变更名称、消除影响等措施,运用多种知识产权司法救济手段,有效遏制了侵权行为,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两个“明师”对簿公堂
成立于2005年6月16日的广州明师公司,业务范围涵盖教育咨询服务、社会法律咨询、职业技能培训等多个领域。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广州明师公司不仅开设了多个分支机构,还获得众多行业奖项。涉案商标由广州明师公司申请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幼儿园、教育信息等服务项目上。
北京明师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14日,是一家中小学英语培训机构,其不仅在“明师俱乐部”公众号上对公司的业务进行了宣传推广,还在日常宣传中使用了“明师”等字样,而这使得两家公司对簿公堂。
广州明师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北京明师公司在经营和宣传中使用“明师”字样,并使用“明师”字样提供与教育、培训等相关服务的行为,涉嫌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更改企业字号并赔偿经损失等共计305万元。
对于广州明师公司的起诉,北京明师公司否认侵权,并辩称,首先,双方目标客户完全不同,双方的服务对象、服务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也不相同,不会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北京明师公司对“明师”二字的使用均结合北京明师公司注册商标或与该注册商标类似的图案进行使用,且在“明师国际”“明师国际教育”“明师学堂”“明师说”等词语中“明师”二字与其他文字在字体、大小、颜色等方面并无差异,不会使人在视觉上产生深刻印象,北京明师公司对“明师”二字的使用系对企业字号的合理使用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家公司均属教育、培训行业,明显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考虑到广州明师公司的“明师”商标已在市场上有极高的知名度,北京明师公司突出使用行为极易造成市场混淆,侵犯了广州明师公司的商标权且构成对广州明师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者的主观过错及纠错态度等因素后,酌情确定北京明师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15万元,并更改企业名称。
二审提高赔偿金额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广州明师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审判赔金额过低,且对方需通过在其官网等社交媒体上澄清其与广州明师公司没有任何关联,以承担相关消除影响的责任。北京明师公司则上诉称,自己未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作出的北京明师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且赔偿广州明师公司15万元经济损失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商标与企业字号同时使用,通过商誉的相互辐射产生了较强的显著性与美誉度,北京明师公司未经许可在教育培训这一相同或者相似的服务类别中使用完全相同的被诉侵权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者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关系,属于混淆性商标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行为。
而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上,蒋华胜介绍,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应当参照以下因素确定:首先是广州明师公司的企业字号“明师”的知名度。经广州明师公司长期持续使用,该字号获得了较高的显著性,进一步提升了商业主体的影响力与市场品牌效应。
其次是被告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现有证据表明,北京明师公司存在攀附广州明师公司的商誉的主观故意,明知其字号以及注册商标存在较高美誉度的情况仍然实施仿冒行为造成市场混淆,力图通过仿冒行为获取非法商业利益,在主观上属于故意侵权;其次是被告客观上是否存在较为严重的侵权情节。该案中,被诉侵权行为实施时间长、实施地域广、影响范围大,对广州明师公司的商业损害较大。
“综合上述因素,合议庭在法定限额范围内酌定确定北京明师公司赔偿广州明师公司100万元。”蒋华胜表示,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该案涉及民生领域,虽然两公司服务对象不完全相同,但存在较大的重叠部分,容易造成市场混淆误认。
对于相关公众来说,特别是对于选择教育辅导机构的家长而言,因混淆误认导致选择教育辅导机构错误,不仅会导致经济损失,还会因选择货不对板的教育辅助服务,导致中小学生不能获得美誉度较高的教育服务,耽误教育机会,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
该案的审理彰显出司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一方面促进市场形成良好的竞争秩序,通过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中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提升全社会创新能力,鼓励企业通过知识产权创新获得合法利益,有利于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为我国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不断增强提供支撑。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中国知识产权报(ID:cipnews),作者:姜旭、徐晓霞,编辑:吕可珂、高云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