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法治周末报(ID:fzzmb01),作者:王京仔(法治周末记者),责任编辑:仇飞,题图来自:视觉中国
在自媒体盛行的今天,短视频普法已成一种常态。日前,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却因其自制并发布的系列普法节目被罚,引发律师和自媒体行业关注。
根据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发布的消息,2021年8月25日,总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涉嫌存在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和传播互联网视听节目的违法行为。
经查,该律师事务所在未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广播电视许可证)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视听节目许可证),不具备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和审核人员的情况下,擅自制作了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复旦命案冷思考》共38期广播电视节目,在公司网站和多家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2021年9月26日,总队依法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和制作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做出没收节目载体、警告和合并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
那么,该律所究竟因何被罚?视频UP主发布自制视频都需要持有许可证吗?律所还能进行短视频普法吗?
律所短视频普法被罚
在北京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的官方网站,法治周末记者找到了两份9月26日对京某律师事务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文执罚〔2021〕第300029号和(京)文执罚〔2021〕第300030号),处罚机关均为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因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4条第1款,对该律所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8条,予以没收节目载体光盘贰张,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该律所涉事的38期广播电视节目,均为其自己制作的《丁丁播报》《京某评案》等两档系列视频节目,曾发布在律所官网,并通过官方账号发布在B站、腾讯视频、爱奇艺、凤凰新闻等平台。
目前,律所在其官网“以案说法”板块下属“丁丁播报”“京某微视”栏目及相关第三方平台官方账号均已删除了两档节目视频,记者通过观看其他网站残留的相关视频,发现两档节目主要采用主持人播报或主持人与律师对话、访谈形式,对时事热点事件、法律法规等进行评论探讨。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现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15年修订的《规定》,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均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京某律师事务所直制视频节目并通过其官网进行传播的行为显然属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根据《规定》第7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此外,第9条还规定,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除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京某律师事务所因未持有视听节目许可证和广播电视许可证被罚,其制作、发布的两档视频节目显然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
因而,根据《规定》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UP主上传哪些视频需要许可证?
懂法的律所也被罚,也引发不少自媒体视频UP主的担忧,是不是发布视频都需要办理许可证?究竟哪些节目形态属于互联网视听节目?
“《规定》所涵盖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范围较为笼统,究竟哪些属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是否需要办证,都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通过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予以限定明确。”长期关注网络法的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莎坦言,视听节目证包含很多类型,许多律师、互联网公司法务事先都不清楚究竟该办理哪一类,她建议相关视频制作者和传播平台最好提前咨询广电等相关部门。
根据以往大众咨询的结果,6月5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相关业务进行了答问。
视频聊天、语音通信等通过互联网提供的视音频即时通讯服务;为监控道路交通、防范安全风险等需要,通过互联网传送的实时监视器画面;在互联网站上登载、播放产品介绍、服务推介、企业形象宣传等广告宣传视听内容;论坛、博客、播控等网站上,仅以配合个人观点为目的引用少量视听节目,网站上无特定视听节目板块、栏目;录音录像制品网上分销;网络音乐、演出剧(节)目、网络游戏等音视频业务形态不属于网络视听节目管辖范畴。
而按照国家广电总局2017年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开展目录范围内的网络视听业务,均需办理视听节目许可证。
包含4大类、17小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如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首发服务;时政和社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评论服务;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报道、评论服务;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制作(不含采访)、播出服务;网络剧(片)的制作、播出服务;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等。
自媒体时代,不少视频UP主会上传自制视频,而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取得视听节目许可证和广播电视许可证均至少具备法人资格,那么,UP主上传视频是否违规?
2016年11月2日,国家广电总局曾发布《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取得视听节目许可证(AVSP)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并严格在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
在网络平台上使用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且已持有AVSP的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的各项要求开展业务;未持有AVSP的机构和个人使用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由网络平台作为该项服务的开办主体,按照视听节目管理的各项要求,对节目内容履行内容把关等各项管理责任,节目范围不得超出平台自身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网络平台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不得为其提供信息上传服务等技术支持。
“若无像律师行业存在业务推广行业限制,一般的公司或个人仅制作相关其产品的广告视频,则不受视听节目许可限制,可以在自身官网及第三方平台发布推广;但若是制作关于行业产品测评等视频,则只能上传至有许可证资质的第三方传播平台。”结合上述规定,朱莎举例说明。
“短视频普法”应注意什么?
“无论是律所或律师普法,还是自媒体UP主制作视频,一定要注意节目形式。”朱莎提醒,主持播报、访谈、采访等类新闻形式的节目,无论是发布在自身官网还是有视听节目许可证的第三方自媒体平台都是不可以的。
《通知》就明确规定,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传播的网络剧、网络电影、新闻节目、纪录片、专题片、综艺节目等视听节目,节目内容应当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不得转发网民上传的自制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而在短视频平台,充斥着不少仿新闻形式的自制短视频新闻。对此,朱莎建议,第三方平台除了在服务协议中规定允许上传发布的视频内容范围外,还应在音视频发布前予以强提示,发布后加强监督,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内容及账号及时予以处理。
“律所或律师常规的对已有案例进行分析的普法是可以的。”但除了注意节目形式、不要重蹈涉事律所覆辙,节目制作前提前咨询,注意第三方平台的服务协议之外,朱莎认为,律所还应及时了解广电等部门的相关要求,还有广告法、知识产权法、新闻传播相关规定等其他涉及节目内容审查的要求。
除了视频制作者和传播平台,朱莎还呼吁有关部门应与时俱进,加强上位法制定和相关细则的规范,“目前,信息传播相关方面多为法规、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等,且不少规定为多年前出台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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