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雷霆风暴”之下:地方政府为何离不开运动式治理?
2022-06-14 12:16

唐山“雷霆风暴”之下:地方政府为何离不开运动式治理?

近日,唐山烧烤店恶意伤人案件和当地多项对涉黑案件的实名举报,引发社会公众的关注与讨论。6月12日下午,唐山市召开夏季社会治安整治“雷霆风暴”专项行动动员部署大会,决定即日起开展为期半个月的夏季社会治安整治“雷霆风暴”专项行动,把打击锋芒对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活动,出重拳,用重典。专项行动及时回应了民众对自身安全、社会安定的强烈诉求,也体现了鲜明的运动式治理特征,引发人们对于社会治理长效机制的思考,诸如扫黑除恶此前在一些地区有没有彻底落实,为何事件发生后唐山市迅速推出这一专项行动,等等。


本文全面解析了运动式治理的运作模式和效用,指出运动式治理包含三重机制。一是触发机制,即压力型体制将中央(或上级)的要求与目标传导至地方(或下级),进而改变了地方(下级)政府的注意力分配结构并产生了一种“速效逻辑”;二是运行机制,即运动式治理围绕着定向资源动员所展开,仰赖于高层权力再分配与集权的组织保障,也需要通过准军事化话语来构建适宜的“氛围”;三是维持机制,尽管运动式治理存在局限,但一方面运动式治理确实能够在资源不足的前提下短时间内对清除“存量”产生明显效果,另一方面又能够在压力型体制下助力地方政府回应内外压力。因此运动式治理还将长期作为中国社会治理的工具。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供读者参考。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探索与争鸣杂志 (ID:tansuoyuzhengming),作者:郝诗楠(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李明炎(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研究生),原文标题:《郝诗楠 李明炎|唐山“雷霆风暴”之下:运动式治理为何“用而不废”|热点时评·首发》,头图来自:《扫黑风暴》


不论是在学术讨论还是日常经验中,人们大多认为以“专项整治”等为代表的运动式治理是一种相对落后的治理模式,因而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应当尽早摒弃。然而迄今为止,各种形态的运动式治理至少在地方层面仍未消失,甚至愈发常见。事实上,运动式治理更多的是一种治理工具而非所谓政治(治理)“模式”或“风格”,也与一国的政体形态没有严格的对应关系。



在结合既有文献的讨论以及经过参与式调研所获得的证据的基础上,本文拟系统地对“运动式治理”的触发、运行与维持机制进行解析,并在此基础上对运动式治理的工具性特质进行探讨。我们认为,作为一种治理工具,运动式治理与所谓“常规化”治理之间并不存在相互替代关系;相反,两者可以通过相互配合形成协同效应,共同作用于治理效能的提升。


关于参与式调研的背景,本文选取了我国中部L市在国家环保部点名批评之后所发起的“环保攻坚”行动作为案例,并以一手文献研究与田野研究两种方法对其进行了深入研究。一方面,我们查阅了党的十八大以来L市有关环保的领导讲话稿、批示件、会议纪要、法律法规与一般性政府公文,共收集了数百万字的一手材料;另一方面,我们对L市时任、现任环境保护局局长、各分管副局长、副调研员与其它主要部门的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共40余人次;此外,我们还亲身参与了该市环境治理与执法一线的具体工作,获得了难得的感性体验与认知。


何种“运动”?何以“治理”?——文献回顾与理论框架


从既有的研究来看,相比于西方意义上依托法律、理性官僚制所推行的“常规化”(routinized)治理过程,运动式治理(campaign-style governance)是一种超越官僚制常规治理的、有针对性且密集的行动,它的出现源于“治理目标和治理能力不匹配”。不少学者认为“运动”长期以来都是一种特殊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理风格。


然而比较研究显示,一方面动员式的“运动”治理(mobilization campaigns)风格在整个东亚地区都十分常见;另一方面,尽管使用的名称有所不同,但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一些国家在公共空间的治理中也会发动短期且高强度的各类运动式“清理行动”。


因此,是否采用运动式治理与政体性质似无关联,而与具体的治理目标、治理领域和环境约束等联系紧密。在中国,运动式治理常见于各类执法行动之中,其目的在于“集中力量”快速清除庞大可观的违法“存量”——从“拆违”到“扫黄打非”再到国家层面的“严打”,不一而足。


可以说,几乎所有学者都认识到了运动式治理存在的合理基础。周雪光曾对于运动式治理的逻辑有过非常深入的分析。他认为,运动式治理尽管从运作方式上呈现出了“非制度化、非常规化与非专业化”的特征,但它却是一种根植于稳定的、制度化的组织基础上的机制,甚至已深刻嵌入到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之中。所以,它可以算作一种“常用”的“非常规”手段。


也有学者在总结现有文献对运动式治理效果的讨论之后指出,尽管这种治理方式有时难以持续,但它不仅可以在短期内产生直接的正面效果,在长期也可能产生间接的正面效应,比如有助于建立更好的治理体系。


不过,就现有主流的文献而言,对于运动式治理的评价仍是负面多于正面。最为常见的是认为运动式治理和基于法治的“常规化治理”或“制度化治理”是相对立的,因此应当逐渐摒弃运动式治理,并对其进行“常规化”“制度化”或“长效化”的改造。但是,这种运动式与常规化治理的二元对立关系不论在理论上还是经验中都不成立。


事实上,这种“二元对立”的思维源自一个认识误区,即未明确地对运动式治理的内涵进行澄清,并混淆了“作为大规模政治社会动员”的政治运动与“作为政策执行/治理工具”的运动式治理。这种混淆容易让研究者将“政治运动”的评价不加甄别地带入到对运动式治理的研究中。


尽管“运动式治理”背后确有一定的“政治运动”遗产,但改革开放后的“运动”在内涵上早已发生了变化,其斗争性、政治性的色彩已逐渐被淡化,主要采取的是“鼓励、惩戒、竞赛等方法”。因此,当下的“运动”一方面更多地见于地方层面,政治化水平较低,并呈现出一定的形式多样性;另一方面,与其说地方政府所发动的是“运动”,不如说它们正在采用一种特定的治理工具来实现特定的治理目标。


基于上述取向,本文将从L市的环境治理案例中提炼出运动式治理的展开过程,并探讨这种治理工具的效能与存续基础,以准确把握其对于国家治理的意义。我们认为,运动式治理的展开可以拆解为触发、运行与维持三个机制(见图1)



其中,触发机制根植于中国自上而下的压力型体制,它不仅决定了运动式治理的启用时机,而且也揭示了其背后的动因;运行机制决定了运动式治理的“运动性”,其核心是定向资源动员,此外还依赖于权力集中、话语构建与(有限的)民意引入这三个“子机制”;维持机制则涉及到运动式治理的持存理由,它主要从成本-收益约束出发,揭示了地方政府采用运动式治理的功利性理由,并指明了其“再生产”的基础。总的来看,这三重机制紧密联结、环环相扣,展现出了运动式治理背后的工具理性。


压力型体制下运动式治理的触发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中央-地方关系形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随着地方自主权的扩大,中央开始将各类任务层层分解并交由地方完成。即便是在分税制改革后,这种事权层层向下转移的“行政发包”现象也未有改变。然而,一方面地方政府看似像一个“承包商”,拥有一定的自主权;但在另一方面地方政府需要完成什么样的任务、何时完成以及完成到什么程度都是上级乃至中央政府通过“压力型体制”进行规定的。


该体制的关键在于目标责任制考核,即向下级政府明确各种任务和指标包括硬性的考核指标,同时也包含了“一票否决”以及物质激励这样的奖惩机制。通过压力型体制,上级政府可以有效控制下级政府的“注意力”并规范其行为。


(一)压力型体制与地方政府的注意力


压力型体制本身是中性的,它可以传导任何性质的任务内容。例如以往地方政府对GDP增长数字的追求,以及近年来对环境治理的逐渐重视都是该体制的结果。而就环境保护而言,中央的总体目标实现最终也仍取决于各级地方政府的执行。


事实上,中央对环保的重视与承诺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十一五”规划纲要首次将环保纳入约束性指标,为打破以往“唯GDP论”提供了基础。正式将“又快又好”改为“又好又快”,意味着经济发展质量而非数量成为中央关注的焦点。


此外,从中央政府环保部门规格的变迁上,我们也能看到这种注意力的转变。在1998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前,中央层面的环保部门在级别上一直都低于经济管理部门。直到2008年环境保护部才首次独设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并获得了行政执法权。2018年随着新一轮机构改革的推进,环境保护部重组为生态环境部,将原本分散在其他部门的环保职能进一步整合,将几乎所有方面的环境保护横向职责纳入其中。


上述注意力的转变体现了中央对于环境保护的决心,进而通过“压力型体制”重塑地方政府对环保的态度,很多地方已经开始将环境保护纳入了干部考核指标体系。但即便如此,与经济发展特别是招商引资相比,像环保这类“社会服务”指标长期以来在地方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的权重甚至都无法排进前十位,有的地方环保的考核权重仅有1.5%。


像在本文所考察的L市这样经济不甚发达的地方,经济指标(主要是GDP增长和招商引资)在实践中更具有优先性。例如在该市当有人提出要“治理污染”时,就会有企业主以“要环保还是要经济”的反问作为回应;甚至还有人认为环保工作是“没事找事”。的确,像市里的造纸厂和砖窑厂这类污染企业吸纳了大量本地人口就业。而在维稳“一票否决”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对环境治理“睁一眼闭一眼”也就不难理解了。


(二)压力传导与注意力转变


党的十八大之后,党中央决心从根本上扭转既有的偏差,并积极探索解决经济发展-环境的两难问题。党和政府把生态文明放到了比以往更加重要的位置。有实证研究显示,中央政府对于环保的重视在十八大以后逐步体现在了财政资源投入的增加上,而中央在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也进行了不少制度创新。


除了上文提到的生态环境部外,另一个制度创设则是环保督察制度。从内容上看,环保督察制度在借鉴纪检巡视制度的基础上,由中央派出环保督察组在一定时间内驻扎在某一省或多省,主要就该地的环保尤其是环保法规执法状况开展巡视巡查并接受群众举报;从行为模式上看,环保督察组有两大特点:一是将督察重点放在了对地方党委、政府的环保责任落实情况上,二是督察组并不直接执法,而是会向中央报告督察结果,最后由中央负责处置与责令整改。


可以说,环保督察制度为既有的压力型体制注入了三点新的内容。一是环保考核指标的“硬化”;二是通过“点名”等方式制造示范与震慑效应;三是环保督察制度大大提升了有关环保考核的密度与不确定性,进而强化了中央对环保承诺的可信性,最终相对顺利地将中央对于环保重视的压力传导至地方。


总而言之,作为一种压力型体制,环保督察制度的创设改变了地方主政者的激励结构,进而促使各个地方政府开始调整注意力的分配,即各地开始认真重视环境保护并有充分的动机开展环境治理工作,其中也包括了对先前污染“存量”的处理。


2016年5月,当时国家环保部基于环保督察结果点名通报7省10市的环境执法不力的问题, L市便位列其中。随后,L市所在省的省委书记做出批示,并责成省长亲自约谈该市市委书记、责成分管副省长约谈市长。在约谈中,省领导明确表示环保接下来将成为L市干部晋升的“一票否决”条件。


之后,L市迅速召开市委五人小组会与常委会,对市环保局局长、常务副局长、纪检书记全部作出撤职处理并重组了市委环保督察组。重组后,市委书记任第一组长、市长为组长,并任命市委专职副书记为第一副组长,在政府层面则任命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为副组长。


(三)压力的“落地”与转化


压力型体制让环保部的“点名”通过省委、省政府转化成了政治压力,有学者将其称为“二次加压”。但是,地级的L市仍非承压的末端,它还需要将来自省级的压力再度转化、分解为新的压力向下传递。


第一,市委向省委提出了“确保百日内扭转河流污染问题,并在年内完成195天空气优良天数的任务”这样的刚性目标;第二,市委将环保列为“一号工作”,并将“环保”设置为县区干部晋升与考核的“一票否决”条件;第三,在此期间,经济转而为环保“让路”,市里宣布不再审批任何一个新的工业项目和新的企业。这三点表明环保在一段时间内变成了L市的“中心工作”。


至此,在压力层层向下传导的背景下,L市各级党政机关均开始着手采用“非常”手段寻求在短期内完成上述刚性指标,指向“治污”的运动式治理就此拉开帷幕。可以说,地方层面的运动式治理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压力型体制”的副产品,运动式治理的产生动力要从中央-地方关系中寻找。简言之,当地方政府在压力型体制下需在短期内完成“大目标”(如清除问题“存量”)时,运动式治理便被触发了。


速效逻辑与运动式治理的运行


出于对自上而下压力的回应以及对自身权力资源被剥夺的担忧,地方主政者解决诸如环境污染这类“大事”的合理做法就是在短期内密集地处理先前积累的庞大违法“存量”。换言之,这种“速效逻辑”是地方政府发动运动式治理的充分条件,也同时印证了“集中力量”的必要性。


在此种逻辑的作用下,L市党政班子迅速发动了在时间上“求快”、在力度上“求强”的 “环保攻坚战”。作为一种运动式治理的形态,“环保攻坚战”运作的核心机制是定向资源动员,而其中又包含了权力集中、准军事化话语构建以及民意(有限)引入三个支撑性“子机制”。


(一)定向资源动员


定向资源动员(resource mobilization)是运动式治理运作机制的核心。为了满足“快”与“强”的目标,地方政府只有将有限的治理资源在短时间内迅速集中并投放于某个特定领域之中。


首先,资源的集中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人力的集中。在立下目标后,L市市委、市政府便通过市委组织部,迅速从全市各个机构抽调了100名科级干部进入环保部门尤其是市委环保督察组以及新成立的“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攻坚突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环保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二是财力和物力的集中。随着环保攻坚领导小组的成立,L市财政紧急划拨了3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环境治理。


三是执法资源的集中。L市整合了纪委、公安、城管、环保局的执法力量,在环保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环保攻坚办”)下设了执法执纪组,一方面便于协调各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另一方面还可以对相关失职的干部直接进行问责。


其次,资源在集中后旋即就会被投入到有针对性的一系列“专项治理”中。以L市“大气污染专项治理”为例。历年来,以农业与轻工业为主的L市区域内主要的污染源为建筑扬尘与油烟烧烤等。


基于此,L市首先开展了扬尘治理集中“观摩督导与讲评”,即在每个县区选定一个建筑工地、一个市政工地或一条总长不少于2公里的机扫道路作为“观摩点”,由市领导与相关单位、县区领导以及媒体记者组成督导组对每个县区进行1小时左右的观摩。观摩结束后,由各个督导组对观摩的综合状况进行打分,并成立计分小组核算各县区总体得分且进行排序,最后将排序结果在媒体上公布。


在结果公布后,由市财政对排名末位的县区扣款100万元奖励给排名第一的县区;同时,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还会对末位的县区党政分管领导进行约谈。以治理扬尘为主的专项治理持续了近6个月的时间。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后,市委市政府又启动了“精准治理二次污染”专项治理。此外,在观摩督导的带动下,L市环保局还牵头在入夜后开展“夜查”企业排污、治理有烟烧烤与城区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等有针对性的专项行动。


本文的案例分析表明运动式治理的定向资源动员机制所指向的是体制内资源(人、财、物),重点并非对体制外群众的大规模动员,而这也是我们更加倾向于将运动式治理视为一种 “治理工具”的主要原因。


(二)权力再分配与集权


在中国现有的政治体制下,定向资源动员无疑需要一定的组织保障。换言之,在一地开展运动式治理需要该地区党政领导的高位、合力推动,这就需要进行权力的再分配与向上集权。


在条块分割的前提下,地方的环境治理工作涉及面非常广。在L市的“环保攻坚战”中,所需要协调的党政部门多达34个,有时还会牵扯到城投等地方重点企事业单位。因此,一个特别矛盾的现象是,环保局在环保方面难以作为,甚至连分管副市长也时感“力不从心”,而这也是该市环保“零执法”被环保部点名通报的重要原因。在L市,环保局在先前的年度考核中长期排名末位。


有鉴于此,除了上文提到的重组环保局、环保督察组以及调整具体领导分管职责等之外, L市还通过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做法,将分散在政府各部门的环境治理的权责集中起来,并明确了市委对于环保工作的首要责任。


具体而言,市委市政府在参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制定了《L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暂行办法》,明确了各级党委在环保方面的三点职责。一是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二是加强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三是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同时,该办法也再次明确了政府的职责,且一并厘清(或重新界定)了政府下属各个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


同时,市委常委会还决定由市委书记、市长分别担任“环保攻坚领导小组”第一组长与组长,并任命党内排名第三的市委副书记作为党委环保工作的负责人实质领衔领导小组。这样,市委副书记便可以从党委的层面协调L市所有党政部门来支持环保工作。在权力进行再分配后,该市形成了由市委副书记分管环保工作、副市长抓具体落实的“党政同责”格局,建立了市委常委“分包联系县区”的环保工作制度。由此,党委开始直接介入一线工作。


事实上,一方面“同责”并未改变党政之间与党政内部分工,也没有改变在重大决策方面市委书记和市长的决策权力;另一方面,通过在原本属于纯行政事务的环保工作中引入党的力量,能够更好地实现定向资源集中与动员,从而顺利实现了原本仅靠行政层面无法完全实现的“借力”逻辑。


在我们的访谈中,几乎所有受访者都认为党委介入环保工作能够显著提升治理的效能。当地环保局的干部承认“如果没有H书记(时任L市委副书记、环保攻坚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的统筹协调,是很难开展(环保攻坚)工作的”。


(三)准军事化话语的构建


如果说权力再分配与集权是定向资源动员的“硬件”基础,那么准军事化话语的构建则是动员的“软件”。事实上,从中央到地方都惯于用军事化的术语来形容环境治理工作。例如从中央的环保部门到各地都曾将解决环境问题描述为一场“攻坚战”。在L市的案例中,准军事化话语的构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准军事化的关系。例如L市委给省委立下的关于保证完成治污目标的“军令状”。二是准军事化的仪式。三是准军事化的信息传递。例如L市环保攻坚办编制了《环境保护攻坚战战报》。从内容上来看,“战报”中除了“捷报”之外还包括了小组领导的活动、转发人大政协等机构的专项监督报告、对典型问题的批评以及对相关官员的追责情况。四是准军事化的激励形式。例如开展“火线比贡献”以及“标兵”“突击队”的评比活动。而根据市环保攻坚办的要求,各单位每周要上报一位“先进个人”,每月要评选“攻坚标兵”和“攻坚突击队”,每季度则要评选“攻坚先锋”和“攻坚先锋队”。


准军事化话语见于几乎所有运动式治理的案例。就L市的情况来看,构建准军事化话语一方面便于向外展示领导层的统一、团结与决心,增强新设领导小组的权威,有利于实现权力的集中;另一方面也能在体制内外塑造一种紧迫的气氛和意象,而这对定向动员包括人、财、物在内的资源有着不可小觑的推动作用。


(四)民意压力的(有限)引入


如上文所言,改革开放后“运动”在地方层面很大程度上已经变成了一种治理工具,其主要指向的是动员体制内资源而较少关注对民众的大规模动员。然而,运动式治理仍然无法完全摒弃对民众、民意或舆论的动员。


在L市的“环保攻坚战”发动后,市委市政府专门制定了相关规定,从环境治理的罚没款中拿出一部分用来奖励那些积极举报环境污染线索的群众。不过,这种民意压力的引入总的来说还是处在相对边缘的状态。


其一,鼓励举报的规则虽然存在,但大多数民众仍然对此保持冷漠与观望,直接参与仍是基于自愿而非“必选项”;其二,在“环保攻坚”的过程中,L市领导层更加重视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的“民意代表”角色。相比于分散化、体制外的民众直接参与,代表或委员的专项监督成果会通过体制内的相应渠道(如被“战报”所转发)上传,进而能对决策层产生较大的影响。


边际效用递减下运动式治理的维持


运动式治理的形式之所以被各层级政府广泛采用,乃是因为它的确能在短时期间内制造出明显的、可见的成果,在纠偏、消除违法存量与创造震慑、示范效应等方面的应用尤为常用。


在攻坚行动开展的第一年,L市的大气与水环境质量就实现了明显改善。根据环保攻坚办的数据,自发起“攻坚战”后的一年中PM10平均浓度降低2微克/立方米,PM2.5平均浓度则降低了3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同比增加40天;L市的河流断面也达到了省里定下的目标要求,省环保厅也在一年后解除了对L市涉水项目环评区域限批措施。在攻坚行动之后,L市内的各施工地点都配备了防护墙、喷水器等设施,施工扬尘防治的要求也基本落实到位。


总而言之,就时效、目标实现度以及效率这三个方面而言,通过“集中力量”,L市“办成了”环境整治这件“大事”——不仅完成了既定整改目标,得到了各方包括省一级领导的充分肯定,而且还拿到了省财政的生态补偿金100余万元。除此之外,L市的此种运动式“攻坚”还得到了省内其他地区的关注,多地先后派员前往该市学习。


然而,正如许多文献所提到的那样,运动式治理的确也存在明显的局限,各地主政者和干部群众对此也都有相当程度的认识。


(一)边际效用递减与运动式治理的限度


首先,运动式治理的局限在于其与法治之间的冲突。相比于其他治理工具,运动式治理的目标导向更为明显,而对于达到目标手段的限定则付之阙如。


因此,为了达到目标“一刀切”的情况屡见不鲜。在L市,一方面“环保攻坚战”中的执法者行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缺乏约束的。例如负责联系环保工作的政府副秘书长在遇到问题时通常会直接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并请后者直接拍板做决策,很少考虑所谓的“法律后果”,更不用提与人大或法院等机构进行协商。另一方面,当执法者忽略规则时,执法相对方自然也不会依规行事。


其次,运动式治理所面临的最大困境是持续乏力。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具体的实践问题。正如前述,运动式治理的核心运行机制是定向资源动员,它在地方政府所占有资源总量有限的前提下多表现为“拆东墙补西墙”,因此难以长期持续。一些干部在访谈中也提到L市的环境整治力度正逐年降低。例如最初的大气扬尘治理的观摩是1个月1次,2017年则改为2个月1次,2018年后则变成了1季度1次,力度逐年递减。


此外,在“党政同责”的背景之下,党委因需介入许多一线工作进而加重其负担,这同样也是可持续性问题的来源。


最后,运动式治理难以解决“治本”问题。运动式治理的持续乏力使得社会各方在经历多次“整治”后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心理预期。例如一些违法企业会在“整治”期间“暂时守法”,等到“一阵风”过去后再继续违法活动。此外,诸如环境治理这类工作对跨区域协作要求较高,一地的运动式治理可能还不能完全解决本地的问题。


事实上,在L市向省委提出的承诺中“195天优良空气天数”最后并未实现。这是因为大气污染防治并不单单是一个地方的问题,需要周边各地方政府协同,否则很难形成良好的治理成果。


综上,运动式治理是一种人力密集型的治理工具,同时还会在短期内扭曲地方政府的资源分配,有时甚至会严重影响其他工作与目标的推进与落实,最终伤及政府的服务能力。“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力度越大的运动式治理越难以持续。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运动式治理的边际效用递减也越明显——不仅其执行效率会逐步降低,而且实施效果也会越来越差。


(二)“难以摒弃”的运动式治理


当然,地方政府的领导人并非不清楚运动式治理的局限,但在实践中却又难以放弃这种治理工具;相反,多数地方政府已经对它形成了依赖。这正如欧阳静所言,看似“临时的、任意发动的、非常规化”的运动式治理其实是一种“常规性的行政机制”,在长期的运行过程中业已形成了一定的常态性“套路”。在这种“常态性”背后,则是一种基于成本-收益计算的维持机制。


第一,在一些领域的“问题存量”将长期存在。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一个相对地方化的分散“试验”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各地都出现了许多有意或无意的所谓“良性违法”现象。环境问题便是以往经济社会粗放型发展过程中所积累起来的“存量”。除了环保之外,许多领域都存在这种积累多年的“存量”或所谓“历史遗留问题”。


第二,“问题存量”制约常规化治理的效能。以环境治理为例,地方政府不仅需要一支稳定的监察执法队伍、配备监控设备,企业也需要实现技术升级,这些都需要资源与技术的追加投入。但是在压力型体制与地方财权事权倒挂的制度设计下,地方政府可用的资源并不会因为任务的增加而增加。因此,哪怕常规化治理在表面上建立起来(如立法),也会发现有相当数量的机关与企事业单位不愿也无法真正使用这种治理工具。


因此,为了在“速效逻辑”下尽快完成“去存量”等大目标与任务,避免影响包括领导人晋升在内的本地政治经济利益,地方政府更加愿意通过“快速集中力量”进行“运动式治理”。由此观之,运动式治理“用而不废”、难以摈弃是地方政府主动且务实选择的结果。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探索与争鸣杂志 (ID:tansuoyuzhengming),作者:郝诗楠(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李明炎(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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