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笔者想谈另一个问题,办法的规定,构成网络出版的门槛太低,但颁发《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门槛又太高,如果其成为正式的文件,一方面,在互联网上发布的绝大部分内容都将落入版署的管辖范围,其行政权力将急剧扩大,部分权力与国务院新闻办、广电总局、文化部的行政权力有重叠甚至冲突的可能;另一方面,成千上万不可能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中小网站和个人网站发布信息的行为又都落入了网络出版的范围,莫名其妙就从合法的网站变成为了非法经营互联网出版业务的违法者。
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以及为他人提供传播网络出版物服务的行为。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经过制作、编辑、加工的数字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作品;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内容相一致的数字作品;
(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数字作品;
(四)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作品。
第七条规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根据上述定义,绝大部分网站均应当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因为网站发布信息的行为,不论是文字、图片、音乐、影视剧、网络游戏,均符合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的数字作品定义,可以视为网络出版行为,而根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只有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才能进行网络出版。
以本篇博客为例,如果笔者把博客张贴在自己的个人网站上就可能涉嫌违法。因为博客的内容构成网络出版物,而办法规定的数字作品的制作过程,实际在一台个人电脑上就可以完成。首先,这篇博客是法律领域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撰写的过程就是网络出版物制作过程,写完后的排版校对就是编辑的过程,用软件把文章压制成电子书格式甚至是PDF格式就是加工的过程,把博客贴上网就是一个典型的发布网络出版物的行为。因此,笔者个人网站理论上就应当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否则就涉嫌违法。如果个人网站上有谷歌或者百度的广告,或者象部分博客那样接受网友的付费认购文章,理论上就构成网络出版并收费的经营行为,根据该办法不但要被处罚,甚至可能有刑事责任。
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部门停止接入服务、关闭网站;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互联网的主要功能就是信息交换,而办法上的定义把网上的各种信息都纳入了数字作品的范围,也就是说,版署都有权管。但实际情况是,版署的行政权限也没那么大,就经营性网站而言,网络上的新闻归国务院和地方新闻办管,视频内容归广电总局管,音乐和游戏内容,版署和文化部的职能有重叠,但也有不同的分工,版署只管一部分。草拟此文官员的心态显然是:虽然实际管不了那么多,但发布规定的时候一定要写进去,让以后的行政管理方便。而成百万计的网站因此都应该办证,但问题是,版署又对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规定了很高的门槛,包括注册资本、人员资质等。绝大多数网站不知不觉间就“被违法”了。
影星有撞衫,没想到博客作者也会撞文。文章写到最后,笔者搜到,类似的题材,另一位博客作者阮一峰居然在2007年就写过了,他当时吐槽的对象是本次《网络出版服务管理办法》拟取代的旧规章《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目前仍然有效),但吐槽显然没起到作用,在新版的法规征求意见稿中,问题依旧存在。
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更多精彩知识产权法律内容,请访问:www.legalservice.cn(中文)www.chinaiplawyer.com(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