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下班骑车摔伤,不被认定工伤。
据上海市总工会10月14日消息,陆某为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法官,2018年3月28日晚11时许,陆某在单位加班后,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不慎掉入施工下陷的坑中摔伤。经蔚县医院检查,诊查其个别牙齿脱落、松动。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施工单位未在施工路段设置标识,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经中间人协调自愿赔付陆某经济损失5000元。
事发第二天,陆某到报案,公安出具情况说明,证实施工单位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3月4日,陆某向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2019年3月20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对此,陆某不服,认为自己加班回家途中掉坑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人社局对法律理解有误,应予撤销。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在事实认定方面,陆某受伤的该起事故属一般意义上的意外事故,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
陆某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陆某虽提交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物业公司出具的《说明》,拟证明在事故中施工方承担全部责任,但该《情况说明》《说明》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对陆某的上诉主张,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