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变身网约车接单时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车主起诉被驳回。
据澎湃,2022年5月,赵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机动车商业险,其中约定商业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9.09万元,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
当年11月,赵某注册为网约车司机,此后多次使用案涉车辆接单。去年7月,赵某在驾驶该车接单过程中与其他车辆碰撞,自己和乘客受伤,车辆受损。联系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投保车辆属于私家车,非运营性质,而赵某开网约车的行为使车辆性质改变且未通知保险人,该事故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拒绝赔偿。后赵某诉至南湖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有两个:原告是否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告对免责事项是否尽到提示、明确说明的义务。
保险条款中涉及“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使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责任免除部分的字体已加粗加黑,保险公司尽到提示义务;赵某通过电子方式投保并在投保单、免责事项说明书上电子签名,免责条款经其确认,应认定保险公司已就免责事项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免责条款生效。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嘉兴中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