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嗅注:中概股私有化、拆VIE回国热正当其时,这时节,谁要说自己准备去国外上市或者不打算“回国”,简直会被别人当“傻子”。国家政策层面,不断有利好与鼓励消息放出。
6月19日,工信部颁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其中提到:“我部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比限制,外资持股比例可至100%。”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是电信增值业务的一种,需向政府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主要指经营类电子商务。此次全面放开外资持股比例,一方面意味着逐步放开电子商务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未来将有外资企业参与全面竞争。另一方面,这意味着想回归国内资本市场的电商公司都不用拆VIE架构、非得变成内资公司不可。
《21世纪经济报道》有一篇报道对此进行了相关采访。观点认为,这个新规将使中资基金与外资基金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很多互联网公司在A股上市的限制仅剩“盈利”条件。不过,也许等细则出来以后,很多电商公司还是会考虑拆掉VIE结构,因为协议控制不是绝对可靠的。以下内容为其节选:
虽然细则未出,但这仍然是近期如火如荼的拆VIE风潮中,各方参与者面临的第一个重大政策变动。这意味着有着VIE结构的经营类电商企业,可以直接转为中外合资企业,而不需要像前段热议的外资股东退出,由本土资金接盘,变成一家纯内资企业再在A股上市。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家茂律师指出:“互联网企业在注册时就会有分类,像京东、唯品会这样的电商公司,以后就不受外资股比限制;新浪、搜狐等门户网站、优酷土豆这样的视频网站,被分类在文化娱乐企业,沿用以前的法律法规;滴滴打车这样的公司则看是如何分类的。”
VIE结构,又称“协议控制”。以京东为例,京东有一个持有ICP(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实体日常经营(以下简称ICP主体),它上市前在开曼等地方成立一个公司,这个开曼公司协议控制ICP主体,ICP主体的收入和利润也为开曼公司所有,开曼公司直接去上市。京东的美国股东持有的是开曼公司的股权。
程家茂分析,等细则出来后,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公司很多都会考虑拆掉VIE结构。“因为协议控制不是绝对可靠的。以前在国外上市的VIE结构公司,其招股书里都会披露这一结构的潜在风险。以前国外投资人能接受,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法律限制;一般不再有这样的限制,国外投资人更希望能直接持有中国的企业,而不是通过协议来控制。而大部分VIE结构公司要拆掉VIE结构也非常简单,它们只需要让京东现在的外资股东直接转变为京东ICP实体的股东就可以了,那么京东就变成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当然,不排除一些企业拆VIE结构比较麻烦就不拆,只要国外投资人接受也可以,VIE结构说到底是一个商业目的之下的合同安排。”
启明创投主管合伙人甘剑平指出:“以后开曼公司那一层就可以废掉,京东的ICP实体变为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而不是像前段讲的,ICP实体必须变为一家纯内资企业才能在境内上市,那么就有外资股东退出人民币来接盘这些额外的事。这家中外合资企业既可以在境外,也可以在中国上市。互联网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唯一限制只剩下:目前上A股主板,要求企业有三年盈利的历史;上创业板则要求连续盈利两年。”
这样的政策变化,对于当下的拆VIE热潮,可谓影响极大。如果像滴滴打车、e代驾这样的公司也可以被认定为经营类电商公司,那么受外资股比限制的互联网企业就屈指可数了。
甘剑平分析:“如果是这样,那么中资和外资基金完全站在同一起跑线。此前美元基金投一个项目时,往往面临美元入境没那么快的现象,以至于一些创业型公司更希望融人民币;但既然法律的精神是为了鼓励和引导外资参与电商发展,那么以后应该美元入境也会比现在容易,我也希望是这样。那么,以后美元基金和人民币基金,谁越能找到好的企业投资它,那么谁就能迅速做大。这样的竞争格局下,会是最优秀最有效率的公司获得最多的资金,得以迅速把自己做大。”
此外,由于经营类电商公司拆掉VIE结构会成为风潮,所以在未来,这类互联网公司大多不需要顾虑公司的法律结构跟上市地点之间的关系。上市前考虑上市地点时更多考虑:哪个市场给出的估值更高或给予企业的附加值越大即可。甘剑平认为,这样,好的企业的创始人和股东,能得到最大的奖励,那么国家也就实现了引导资金进入实业投资给好的企业的目的。
以下为《通告》原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
工信部通[2015]196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支持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鼓励和引导外资积极参与,进一步激发市场竞争活力,我部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比限制,外资持股比例可至100%。
外商投资企业要依法依规经营,申请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许可时,对外资的股比要求按本通告执行,其他许可条件要求及相应审批程序按《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号)相关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引导和监督,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切实维护用户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使之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平台。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