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只保护女性权益,不管男性死活?
2024-04-16 14:51

最高法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只保护女性权益,不管男性死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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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最高法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引起争议,有人认为对男性存在歧视。然而,律师表示这是一种误读,意见稿中的“保护妇女权益”符合社会和历史发展,而男性的权益也会得到保护。此外,意见稿对同居析产和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进行了规定。

• 💁‍♀️ 意见稿并没有对男性存在歧视,而是符合社会和历史发展的规则。

• 💼 同居析产规定并没有恢复事实婚姻的概念,只是为了处理同居结束后的财产纠纷。

• 💰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认定需根据具体情况,如果是为夫妻购置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可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发布,引起强烈争议。有网友认为该司法解释对男性充满了强烈的歧视,有人认为离婚经济帮助是将双方锁死,离了婚也要管对方一辈子。


意见稿到底说了什么?这些争议有没有道理?一起来学法邀请庄志明律师一起探讨。此为上篇。


一起来学法:这次的意见稿有什么颠覆性的内容吗?


庄志明律师:意见稿跟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无论是法理精神还是表述上,都是一脉相承的,只是进行了一些细化,没有什么颠覆性的内容。


一起来学法:那为什么意见稿如此受关注?


庄志明律师:这次争议比较大,可能是因为婚姻家庭和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社会生活在变化,跟过去相比,男女关系的自由度开放度更高了,婚姻之外的男女关系更加丰富和复杂了。更关键的是很多家庭的财富增加了,尤其是房产,年轻人担心进入婚姻的种种风险,长一辈的人关心自己的财产如何能够传递给下一代而不被稀释掉。所以老百姓看到司法解释中谈到财产时,会自然而然地关心。


一起来学法:最高法在意见稿中提到“依法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您怎么理解这里提到“保护妇女”?是在歧视男性吗?


庄志明律师:很多人认为,意见稿没有提到男性是对男性的歧视,这其实是一种误读。


意见稿里的“保护妇女权益”,不是新提法,民法典的原文就是这么说的。过去女性的地位相对而言是很低的,所以“保护妇女权益”是全球通行的规则,符合社会和历史的发展方向。你不能仅仅因为这个表述没有包含男性,就说是对男性的歧视。如果男性的权益受到损害,法律会予以保护。比如说反家庭暴力法,这既包括了男性对女性的家庭暴力,也包括了女性对男性的家庭暴力。相关的案例也是有的。


网络上有些声音认为,妇女的地位已经很高了,不需要保护了。这里有一个话语权的问题,网络当中有这么一些男性同盟,他能够发出这样的声音,但我们要保护的是最广大的女性,特别是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农村,依然存在许多被伤害的女性,她们没有话语权。所以我们不要只听到网络上的声音,就忽略现实生活沉默的大多数。在保护妇女权益上,你不可能一上车还没有坐稳,就下车吧。


一起来学法:意见稿第三条同居析产纠纷的处理,有人认为是在恢复事实婚姻,您怎么看?


庄志明律师:这纯粹就是扯淡,压根就不知什么是同居,什么叫事实婚姻,以及它们的历史渊源。如果同居是事实婚姻,那就不需要单独拿出来讨论了,直接纳入婚姻关系中就可以了。


同居析产,主要还是为了应对同居结束后产生的财产纠纷,这在以前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也有规定。1989年最高法便有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在该意见里即有了关于同居关系的析产。


比如“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再比如“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同居期间解除时,也存在经济帮助义务。这就叫历史。但本次的《意见稿》关于同居并无经济帮助义务,从这个方面简单看,法律不鼓励支持以同居代替婚姻。


这次意见稿关于同居析产的规定和原先《同居若干意见》一脉相承。在我看来,意见稿比过去的规定更敞亮了,同居就是同居,和夫妻关系不是一回事。夫妻关系具有超强的人身性,同居关系来去自由,经济上不存在捆绑性。


一起来学法:意见稿第三条第二款,“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最高法将“女方权益”列为分割原则,可能基于什么考量?


庄志明律师:在同居析产中,同样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需要,这个也没有什么矛盾的。另外,“女方”也不是唯一分割原则,还要照顾子女和无过错方的权益,如果女方存在过错,那在同居析产的过程,也不需要考虑照顾女方权益。


一起来学法:意见稿第七条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有人理解为父母给子女全款买房,离婚时必须给另一方补偿打钱,这个理解对吗?


庄志明律师:对第七条的理解,要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也就是说小两口结婚后,父母为其买房,约定了是归自己孩子所有,那就是孩子的个人财产。如果你事先没有预定或者是约定不明,就是给小夫妻俩买一套房子,那就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


这次的意见稿,要着重注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这个表述,父母是为夫妻购置房屋,而不是说为我的儿子或者我的女儿单独购置房屋,那这个房屋当然应该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那给予另外一方适当的补偿是不是正常的?如果你想避免这种情况,那可以在买房时约定为自己的孩子所有。


一起来学法:意见稿是不是鼓励在涉及到财产时,大家把丑话说在前头,尽量约定清楚?


庄志明律师:是这个意思。针对私域,法律不能干涉得太多,不能强迫大家买房子的时候必须约定清楚,法律无法为万事万物兜底。但当因为约定不明产生纠纷时,法律又需要定纷止争。


一起来学法:很多网友不能理解,觉得现在结婚率低,离婚率高。意见稿一出来,就更没人结婚了。


庄志明律师:意见稿跟民法典,精神和表述上是一脉相承的,它没有什么颠覆性的东西。


司法解释出台的目的是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至于结婚率离婚率,法律可能有所影响,但我认为更大的影响因素不在法律,比如生育问题。法律不是万能的,结婚率不是一部司法解释应该着重关注的问题,也不是一部司法解释就能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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